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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 监狱民警违法案例的心得体会(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监狱民警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健全组织措施,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用干部,切实加强对党员的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女子监狱健全谈心谈话制度,搭建起党员民警之间的“连心桥”。

谈话对象全面

党员谈心谈话分为四种类型,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领导干部与分管部门(挂钩单位)负责人之间的谈心谈话、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以及党员领导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

谈话内容丰富

一是学习谈话。党员干部在理论学习和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体会和经验,经常性进行交流和谈心。二是沟通谈话。党员之间出现分歧或者出现一些矛盾的苗头时,双方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同事负责,坦诚相对的进行交心谈话,消除隔阂,形成共识,促进工作。三是交心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定期不定期地主动深入基层,与党员干部群众谈心交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工作交流。班子主要领导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前或者贯彻执行前,和班子其他领导进行沟通协商,以听取意见、建议,争得相互支持。普通党员干部对监狱有关工作和政策有不理解、意见或者建议的,对领导工作有想法的,可以直接找相关领导进行沟通交流。五是思想交流。党员干部群众在学习、工作、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挫折,工作精神状态不佳时,党员领导干部主动与他们进行思想交流,给予帮助、支持和开导,缓解思想压力。党员干部群众也可以主动找党员领导干部汇报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要求帮助解决。

谈话坚持原则

一是相互平等原则。谈话注意创造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城相待,讲真话,讲心理话。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对人对事一分为二,既肯定成绩,又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三是有的放矢原则。谈话内容有重点和针对性,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四是教育疏导原则。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五是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不易轻易下结论,而是坚持引导,帮助认真分析错误的原因,剖析错误的性质和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帮助其提高对错误的认识,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轻装前进。六是及时谈话原则。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及时告诫、提醒。平时善于发现问题,遇人际关系紧张、工作挫折被批评、婚姻家庭问题等苗头的,及时主动找其谈心谈话,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七是积极倾听原则。谈话时能保持耐心,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表达,细心观察其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有的放矢的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谈话方式多样

一是组织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请党员干部群众进行谈心谈话。二是集体谈话。针对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组织相关党员干部群众进行集体谈话。三是个别谈话。各级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与个别领导、个别党员干部群众进行谈心谈话。四是个人要求谈话。相关领导或党员干部群众个人有情况要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与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五是帮扶谈话。对个别问题党员,组织安排一对一帮扶,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

谈话重在落实

一是加强谈心谈话活动组织领导。监狱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党员谈心谈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实施,主官与副职之间、班子成员之间、领导与党员干部群众之间,进行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达到沟通思想、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目的。二是确保谈心谈话计划落实。党组织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每年开展谈心至少2次,各级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经常开展谈心谈话。三是注重谈心谈话活动效果。掌握方法开展谈心谈话,增强党员干部群众思想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台帐,对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及时做好情况记录。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情况和个人要求,整理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

推荐监狱民警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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