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权利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民的基本权利心得体会(七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公民的政治权利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狠抓强基固本、广泛普及、典型示范、教育实践、环境熏陶、长效落实六个基础性环节,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道德能力,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建设文明校园、构建和谐哈密。
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
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从高、从严要求,把对教师的道德教育与抓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身体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言、立行、立德,努力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示范群体。
对未成年人从细、从早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长期坚持的重点,教育引导他们在家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在社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学校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在社区和公共场所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在独立面对生活时胸怀宽广、心理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实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召开全校师生“思想道德教育”动员大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宣传20字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具体内涵。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宣传栏、展板、黑板报等载体,常年坚持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具体内容。印发“市民公约”、“20字纲要”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学校中去。建立青少年文明使者宣传队,深入持久开展宣传市民公约、文明用语、道德规范等活动。
2、以教育为基础,持之以恒地对全体师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师生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师生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知识教育,为道德能力建设夯实基础。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落实三项学习制度,一是每月一至两次中心组学习,二是周一下午党员政治学习;三是周三下午全体教职工政治学习,各种学习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考勤、有笔记心得。
3、在全校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教职工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形成良好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进教育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坚强堡垒,把广大党员队伍建设成为推进教育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骨干力量。
4、大力开展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扎实开展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化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和唱响“六好”,大力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以学习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的基本知识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辉煌历史为重点,大力开展“当好民族团结小卫士”活动。德育处和团委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以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爱国主义影片和民族团结历史事迹展览、听民族团结先进事迹报告会、做维护民族团结事、唱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歌、访民族团结模范等形式,开展广泛的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活动,使民族团结教育渗透到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的各个环节。
5、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结合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积极探索实行学生诚信活动的办法,在学生中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努力实现学校“以诚信立校、以诚信立教、以诚信育人”的目标。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积极开展小公民道德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公共场所活动。
6、开展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以新生入学教育和新学期文明规范教育周为起点,认真宣传、贯彻教育部修订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重点进行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习惯。要按照与道德品质教育相结合,与操行评定工作相结合,与评选先进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学生文明行为的动态管理模式和综合考评制度。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学生自律。
7、开展不文明行为专项治理活动。针对不文明行为,重点围绕“三管六不”(管住自己的口:不随地吐痰,不口出脏言;管住自己的手:不乱扔杂物,不乱贴乱画;管住自己的腿:不乱穿马路,不践踏花草),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居民的不文明行为得到彻底转变。
8、积极开展法制纪律教育。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学生的监护人积极配合。创造条件举办各种法律讲座,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等活动。
9、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室及班主任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的研究。要重视教师的心理健康,要积极开展高年级学生青春期教育等。
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校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描写公民的政治权利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中国公民跟团出境旅游合同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 (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 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
公民的政治权利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民的基本权利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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