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督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加强纪检监督工作的心得体会(二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纪检监督会议精神心得体会一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还未理顺
监察体制改革后,许多县级党委均撤销了所辖党政机关、县级部门的纪检监察内设机构,通过纪委划转和部门划转的方式设置了派驻各党政机关、县级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纪检监察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职法院,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两个责任”难厘清、难落实。凡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的,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一概交由纪检组领衔承办,仍有“包打天下”之嫌。由于机构设置不顺,纪检组“派驻”身份仅以公章形式体现,实际上“屁股”还坐在法院,难以落实“三转”,更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二)司改后纪检监察岗位人员配置薄弱
司法体制改革后,法院人员实行三类分类管理:员额法官制(入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一样,差距也很大。目前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空间相对较小,法院内部有法律资质的很少有人愿意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只能配置在审判一线,纪检监察属非审判业务部门,客观上无法留住入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据此推论,纪检监察岗位不配置法官,意味着监察部门法律业务能力将“打折扣”,成为审判工作的“局外人”、法律业务的“门外汉”,甚至对违法审判行为也有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素质而“视而不见”,自然欠缺监督能力和评判权威。如同医生看病是一个道理,既然没有行医资格就无法把脉诊断,更无从谈处方权。《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显然对法院监察人员法律从业素质有很高要求。法院监察对象的法律专业素质很高,作为监督者不说“技高一筹”也应当不低于监察对象水平,否则监督就会虚设,甚至让人不屑,更不会形成威慑。
(三)涉讼信访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沟通不够
就法院内部涉法涉诉信访来说,多数是穷尽法律途径的案件,当事人既信访也举报投诉,所反映问题和诉求大致相同。涉法涉诉信访实质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属“法”的范畴;举报投诉则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反映,属“纪”的范畴。法院内部多数没有设立涉法涉诉信访部门,只设立了相应的涉法涉诉信访、举报投诉窗口,分属立案、监察部门管理。由于“轨道”不同,往往同一件事情两头受理,造成答复口径不统一、处置标准不一致。
(四)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难以记录、查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个规定”)执行以来,外部、内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明显减少。目前,据统计通报,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对干预司法活动情况的记录仍然为“零”。一方面,说明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两个规定”自觉性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干预司法活动的方式更加隐蔽隐秘,办案人员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将干预情况如实记录。
(五)对审判
纪检监督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加强纪检监督工作的心得体会(二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