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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范文 优秀社区社会组织案例(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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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范文(推荐)一

在讲话中指出,在全国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是经总理批准实施的,充分说明这项工作对于推动新的起点上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为搞好这项工作,国务院残工委与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0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这表明,抓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残联组织的工作,更是政府部门的任务。

抓好专项调查工作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底、补短板措施的必然要求。做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底、补短板的工作,是帮助残疾人奔小康的最基础性工作。完成这个任务,首先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制定措施就缺乏针对性,落实服务就缺少有效性,提出要求也就缺乏充分的依据。做好把底兜住的工作,落实保基本服务项目的托底服务,不仅要搞清兜底服务的具体项目,也要搞清最需要托底的人群底数、最需要托底的项目底线,不能乱拍脑袋、盲目估计。要推进政府部门做好托住底的工作,前提是我们要提供出准确的需求和实在的具体数字。

抓好专项调查工作是制定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具体措施的客观需要。在着力解决兜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广覆盖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基础上,更要重视残疾人奔小康过程中的康复服务、教育就业、增收致富、精神文化等事关广大残疾人幸福美好生活指数问题,而能否出台有针对性、有力度的政策措施,取决于我们对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准确有效把握。因此,这次专项调查不是一次性的,要以此为基础今后每年都动态更新的。要做到这一点,起步很重要,基础打不牢,后续的工作难以有效跟进。

抓好专项调查工作是不断增强各级残联组织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及时准确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是残联组织的看家本事,是立业基础,是做好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我们提出力争通过不懈努力实现五个“进一步”,即进一步完善残联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残联组织工作队伍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残联组织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资产监管的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残联组织信息化服务与管理能力,而抓好专项调查工作就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基中之基。

抓好专项调查工作是带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载体。全国60万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推动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带、在干事中教,把实实在在的实事交给他们办,而这次专项调查就提供了这样一个难得的契机。要让残疾人专职委员有效地介入和参与,不能放弃这次难得的锻炼残疾人工作者的机会。同时,今后专项调查涉及的数据内容要年年进行动态更新。如果残疾人专职委员不参与这次专项调查,那么以后的工作谁来完成呢?希望相关省市要认真思考和解决这个问题。

抓好专项调查工作是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支撑。开展残疾人专项调查,建立残疾人基本状况和服务需求动态信息更新机制,将为今后进一步强化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特别是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身份认证和持证享有相关服务奠定扎实的基础。这项工作是“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提升残疾人服务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各项惠残补贴政策等投入效率,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助残服务的有效载体。通过试点,探索“一人一卡、依卡服务”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新模式,为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拓展新一代智能化残疾人证(卡)在就业服务、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应用功能,逐步完善残疾人在相关服务、政策享受等方面“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的服务保障措施,从而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最终达到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的。

指出,为搞好这次专项调查,我们在国务院残工委领导下,建立了国家相关部委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由张海迪主席领衔。同时,成立了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并成立了专家指导委员会。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专项调查《通知》已经印发,《实施方案》已经制定完成,专项调查表已经统计部门核准,相关信息技术系统正在开发调试。从现在开始,专项调查工作进入实操程序,包括基础准备、入户调查、后续分析三个阶段。在实操阶段要突出抓好“核查、培训、调查、录入、分析”五个关键环节。

要认真抓好“核查”工作。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近3000万实名登记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核查”工作的目的是要找到每一个调查对象,为调查登记提供一个居住地、姓名等基本信息的调查底册,使入户登记时能够按图索骥,找到每个调查对象。如果调查员入户登记时再将精力放在找人上,势必耽误时间,分散精力,影响调查质量。“核查”的质量将直接决定调查数据的质量。专项调查工作方案之所以为做好这项工作留出了近半年的时间,就是要大家尽量把库核实准确。某种意义来说,人数核查准了,专项调查就成功了一半。要求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原则,对本地区持证残疾人的常住情况进行核实,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划分。各省要充分重视“核查”工作,认真按照“核查”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步骤,做好专项技术培训并逐级分解任务,特别是要加大对基层的培训、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核查工作的质量。

要精心组织“培训”工作。为完成好这次专项调查,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需要上下统筹一致,需要一线的同志们相互配合,需要直接从事入户调查的同志了解掌握最基本的调查内容、填报要求。为此,要认真抓好培训工作。希望各地结合各自实际编好相关的培训资料,确保专项调查的“应知应会”能为每一位参与调查的人员所掌握。

要细致抓好“调查”工作。有了核查的基础,就为我们开展调查奠定了有力的基础。库里的人员都是实名制的,这就减轻了找人的压力。要坚持入户见面登记,不能做纸面文章。同时,由于一些人可能因外出打工、举家搬迁或其他什么原因难以直接入户调查,就需要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做好调查工作,比如电话讯问调查、向相关亲属调查,等等。

要及时做好“录入”工作。填好调查表不容易,及时录入已收集到的信息资料也不简单。要做好相关准备和培训工作,提供好简单化、通俗化的技术操作手册,最大限度地减少录入中的再生性误差,使好不容易获得的基础资料能够准确无误地反映到信息系统中来。这项工作要专门部署和督导检查,确保录入质量。

要适时开展“分析”工作。包括做好统计工作,误差矫正工作,数据评估分析工作等等,撰写好专项调查的分析报告,提交国务院残工委会议审议。同时,在做好持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的实名制统计分析基础上,还要以此为基础做好对8500万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的推算和评估,以便对全国整体情况有总体的把握。

要求,这次专项调查的重点是已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和疑似残疾未领证的儿童,主要了解他们的实际服务状况和需求,没有了身份识别和残疾定级方面的压力。但这次专项调查又有特殊性,覆盖面比较广,涉及的人群比较多。大兵团作战,需要精心组织,科学谋划。为此,筹备工作中要在“严、细、广、深、实、准”六个字上下硬功夫。

筹备工作要严。这次专项调查要加强实名制登记和管理,要和信息化管理结合起来,和数据的动态更新结合起来,和残疾人证的智能化使用结合起来,和推进同步小康工作进程结合起来,不能以已经开展多年的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替代这次专项调查。因此,筹备工作要统筹考虑,严格、严密、严谨地落实好筹备工作。

实施方案要细。要针对一线调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状况,落实具体化、可操作的实施方案,让他们掌握应知应会,知道需要做几件具体实事,要把复杂程序简单化、可操作化,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组织发动要广。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更多的人参与调查工作或者帮助提供有效的信息线索,努力使调查工作横到边、竖到底、没有漏点,最大限度减少盲区和死角。

开展调查要深。能够直接入户调查的,都要和残疾人直接见面。这不仅是调查,也是直接给残疾人带去党和政府、残联组织对残疾人关心关爱的重要契机。残疾人本人不能直接表达的,要让其亲属直接帮助回答问题。工作中决不能由几个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凭印象填报、拍脑袋乱估计,更不能虚假编造、凭想象替人填报。调查中,要加强督导和检查,发现这种问题要严肃处理,必要时要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反映,造成严重影响的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指导检查要实。实名制调查来不得半点马虎,要加强工作落实中的检查督导,特别对领导重视不够、方案制定不细、力量配备不强、工作抓的不实的地方要重点督察。做到筹备工作实实在在,入户调查扎扎实实,指导检查求真务实,所得资料和数据经得起实际抽查检验。

统计分析要准。专项调查方案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成为国家调查制度,有很强的法制性和严肃性。统计结果要有权威性,首先是统计分析要准确。专项调查结束后,我们还要组织专家对整个调查过程、调查结果等进行评估分析。要做好统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发布或引用调查的结果。

组织领导要到位。这项工作是经国务院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国务院残工委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要充分认识到抓好这项工作的首要责任在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相关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确保专项调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各级残工委都要成立临时的组织机构,进行强有力的领导。要尽快组建配备工作人员、配置办公设备等,各级残联一把手要当好专项调查一线指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抽调责任心强、有调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调查第一线。专项调查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上报工作成果时实行“双签字”制度,下级向上级报送材料要由下级政府残工委负责人与同级残联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省级上报的材料要由省级政府残工委负责人和省级残联理事长共同签字确认,确保上报材料的严肃性、准确性、权威性。为此,从一开始就要主动争取政府残工委负责同志的领导,在残工委的领导下建立起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责任制。如果出现问题,我们要据此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经费保障要到位。这次下发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加以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经费需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今年需要发生的支出,可以通过追加预算的方式加以解决;以后年度发生的支出,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纳入。

技术支持要到位。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由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配发。同时,要逐级做好安装验收、联调互动、技术培训,确保技术支持能够及时到位,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

过程监管要到位。要倒排时间表,明确关键节点,细化具体任务,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全国一盘棋,统一高效落实专项调查各个阶段的重点任务。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同志和专家,要加强检查指导。省、市、县残工委、残联必须逐级抓落实,落实到人、落实到事、落实到细节。调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

最后强调,做好专项调查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调查效果。大家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努力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高质量的完成好专项调查工作,为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帮助广大残疾人过上衣食无忧、安居乐业、幸福美好的生活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

有关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范文(推荐)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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