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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没原件 协议书没有原件可以起诉吗(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3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协议书没原件(推荐)一

出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真实、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购房协议书,对购房协议书或购房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责任,任何一方均完全明白并愿意全部承担。

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                       ,

购买住宅为 号楼                       单元                       层                       户,所购住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住宅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金额(人民币)                       整

(¥ 元)。

二、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 一次性付款

付款时间: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收到乙方的房款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 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须按照自己所选定的付款方式按期如数交纳全部房款,履行约定义务。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 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 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乙方所购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5、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6、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约定:

1、本认购协议书应由乙方本人亲自签署;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签署,则须依法委托代理人全权代为办理,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个人有效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未成年人购买房产的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因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签订合同所产生的责任、损失以及不利后果等的,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以本认购协议书所载明为准,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洛阳地区范围内任一报纸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若乙方联系方式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按原联系方式通知后即视为送达,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3、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认购协议书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xx年 xx月 xx日

关于协议书没原件(推荐)二

股份融资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 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融资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融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融资人以外的人担任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融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融资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融资人同意外,融资人不得同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融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融资人以其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融资人的出资、以融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融资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融资人在融资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融资企业的财产。

融资人向融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融资人之间转让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融资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应当通知全体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融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融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融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融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融资人与原融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融资人对入伙前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融资人应当向新融资人如实告知原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融资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融资人难以继续参加融资的事由;

(三)其他融资人严重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融资人在不给融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资人。

第十四条 融资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融资人退伙。

第十六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融资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融资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融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融资企业的融资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企业应当向融资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融资人;

(二)融资协议约定不能成为融资人的其他情形。

融资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融资企业应当将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融资人退伙,其他融资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融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融资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融资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融资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融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融资人退伙时,融资企业财产少于融资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融资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融资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融资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融资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融资期限届满,融资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融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融资人决定解散;

(四)融资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融资协议约定的融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融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融资人担任;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融资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融资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融资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融资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融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融资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融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融资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融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融资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融资企业注销登记。融资企业注销后,融资人对融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融资企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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