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防疫新冠心得体会 新冠防疫的心得体会(五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铁路防疫新冠心得体会一
一、要有安全意识。我们所有的文件、会议、检查都应该在实质上下功夫,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无论开展了什么教育,实行了什么包保,采取了什么卡控,都要体现在落实上,而不是在过程中,要看到的就是一个流程的结果。这就是大安全意识。
在日常的工作管理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做好记录、进行归类,当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与措施。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导,问题解决后进行再次回访检查,直到问题的彻底解决。
二、要认真思考好每一个岗位的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思想上对安全工作重视的程度不够,总认为有那么多的制度,有专门抓安全的机构,有分管领导,还有专业的检查组,怎么还能出事。有一种侥幸心理。
平时应不定期的对科室整体工作进行抽查。在科室内设立若干检查小组,对各车间、班组定期进行业务方面的安全
检查以及不定期的抽查,为全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添砖加瓦。
三、管理上不到位。有时在抓安全的工作中,总认为我不是管安全的,有专门管的,我说多了不好。放松了在管理上的说教,也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老好人的态度。没有在安全上化解职工的思想情绪,也助长了不安全因素的发展。
在日常抓安全的工作当中,遇到任何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指出。遇到自己管理以外的问题,应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必要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平时应向职工系统的、人性化的宣传安全生产、安全责任的相关知识,使“安全”二字深入人心。
四、要从“7.23”事故教训中解脱出来,重新认识安全,全面理顺自己的安全工作。认真的思考,努力的投入,教育职工,提醒自己,找出自己工作中安全的关键部位,努力把好关口,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要从具体工作中抓起。作为从事材料科管理工作的我,要切实加强职工的劳动安全、材料出入库工作的安全、库房管理安全和开展有关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学习。不断增强自控、互控、他控意识。所有岗位都应该有安全预想和预案,做到预防在前,想在前,做在前,把制度落实在前。
1、从材料采购源头严把质量关,杜绝任何因材料质量引起的不安全因素;2、严格按计划及时的发放劳动保护用
品。3、材料验收、发放工作程序科学,安全有效。装卸材料时应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对有毒有害、强酸强碱、易燃易爆等材料要在相关专业人员的督导下进行搬运作业。4、材料入库后应按照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分库、分类进行堆码。5、严格执行库房“十防”制度,确保库房管理安全。6、材料向各车间运送途中要确保人身、车辆、材料的安全,杜绝任何安全隐患。7、组织科室人员每月进行当月安全工作总结以及下月安全生产任务的预想,按照安全规章制度定出有关工作的安全预案,切合实际科学的执行,不断完善科室业务方面的安全知识。8、定期开展有关安全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责任大如天,安全问题压倒一切”的思想意识。
六、要从自身做起。“7.23”事故的发生,确实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就是对事物的客观认识不足,应从中吸取教训,要关心好职工,关心好企业,关心好我们的生产安全和管理安全。要坚持制度,经常深入现场,注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小事做起,从过程做起,给全段的安全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七、努力学习规章,带领科室职工开展安全规章学习教育,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号召职工当技术能手,做安全模范。
八、围绕我段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好近期发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努力实现生产安全稳定、人身安全万无一失。
总之。实现安全要从每一个人做起,从制定制度开始到落实好制度为果,尽自己的努力,确保我段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有关铁路防疫新冠心得体会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
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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