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狗协议书范本 寄养协议怎么写(四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寄养狗协议书范本一
联系电话:
寄养宠物情况:
名字:
年龄:
是否绝育:
性别:
健康状况:
品种:
防疫情况:
宠物生活习惯说明: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委托乙方临时寄养委托宠物。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及健康保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寄养宠物的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信息,以协助乙方熟悉并更好的照顾和安排宠物寄养期间的生活。
3、甲方应向乙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其他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甲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
5、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应该提前提出,与乙方协商。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提供合理的饮食,住所及日常养护,排除可能危害寄养宠物之健康和安全的隐患。
(1)食物一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以其习惯日常食物为主,辅以洁净的水。
(2)居住一为寄养的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家庭式居住环境,并保证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动量。
(3)排泄一为寄养的宠物提供洁净,卫生的室内和室外如厕条件,并且每日清理和定期消毒。
(4)卫生清洁-为寄养宠物梳理皮毛,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5)信息反馈-定期向甲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并可以提供远程视频探视宠物服务。
(6)在必要时,为寄养宠物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7)如遇结石、产科、泌尿科、心血管、神经、烈性感染病等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医疗费。
2、乙方在签定委托寄养协议前,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关于委托寄养宠物包括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在内之真实情况,并进行初步观察并接触。
四、寄养时间,宠物到期的领取及续约
1、寄养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领取:寄养到期时,甲方应按时本人取回其宠物。如主人不能到场应有电话委托,受委托人凭本协议,寄养收费收据及本人证件取回其宠物。也可委托乙方送回宠物,接送费:按实际费用结算。
3、过期:如寄养到期甲方未领回宠物,乙方继续负责寄养,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继续按天收取
寄养费用。过期满3日甲方仍未续缴寄养费用,并且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者甲方拒绝领回宠物,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宠物所有权,此时该宠物所有权归于乙方。
4、续约:寄养期满,如甲方提出继续寄养,将优先享有续约权。但需在3日内把寄养费用补齐。
5、费用:甲方在交送乙方寄养宠物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全部寄养费用。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1、寄养费用为每只宠物每天(24小时)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交寄养押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3、甲方凭本协议和寄养押金证明结算费用和领回宠物。
4、寄养期限内,如一其中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对方,并在甲方领回宠物时退还相关费用。
六、双方对宠物出现死亡、丢失、意外怀孕的赔付约定
1、寄养宠物进入寄养场所后,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宠物死亡、丢失的,乙方给予相应赔付,赔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导致甲方的宠物意外受孕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七、乙方免责条款
1、甲方提供的宠物防疫证明无效,在寄养期间发生宠物病患死亡的,乙方不负责赔偿。
2、由于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甲方宠物死亡、受伤或者失踪时,乙方不负责赔偿。(不可抗力指战争、政府行为、地震、山洪、泥石流、癌疫和其它自然灾害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
3、对死亡原因不明的宠物,由双方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出据验尸报告确定责任方。
4、如果寄养期间,甲方宠物由于年老体衰或其它突发病死亡,乙方不负责赔偿。
八、本协议自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乙方寄养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补充条款如下: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甲、乙双方保管。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最新寄养狗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寄养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收寄方):______宠物诊所
住址:
宠物名字:
年龄:
性别:
品种:
寄养宠物情况:
防疫情况:
身体状况:
是否发情期: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的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由乙方临时饲养。 寄养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及健康保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寄养宠物的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信息,以协助乙方熟悉并更好的照顾和安排宠物寄养期间的生活。
3、甲方应向乙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其他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甲方必须保证和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
5、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应提前提出,与乙方协商。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提供合理的饮食,住所及日常养护,排除可能危害寄养宠物健康的安全隐患。
(1)食物: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以其习惯日常食物为主,辅以洁净饮水。
(2)居住:为寄养的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居住环境,并保证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动量。
(3)卫生清洁:为寄养的宠物定期洗澡,皮毛梳理,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4)信息反馈:定期向甲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
(5)在必要时为寄养宠物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遇结石、产科、泌尿科、心血管、神经、烈性传染病(例如犬瘟、细小病毒)等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医疗费用。
2、乙方在签定委托寄养协议前,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关于委托寄养动物包括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在内真实的情况,甲方提供不实的宠物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负有责任。 3、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或意外死亡,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1、寄养期间寄养费____元∕日,甲方承担防疫,驱虫费,洗澡费用,美容费用。
2、甲方需先交寄养押金金额____元,其他费用____元,合计____元。
3、寄养期满甲方未能领回宠物,乙方将宽限5日,宽限期内按正常寄养收费。宽限期满,甲方未能将宠物领回,乙方将自行处理。甲方无权干涉,同时协议失效。(如有特殊情况,甲方需提前与乙方联系。)
五、本协议自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乙方寄养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独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七、本协议至寄养宠物被甲方领回之日自行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寄养狗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寄养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收寄方):
地址:
寄养宠物情况
名字:年龄:性别:品种:身体状况:
是否发情期:
防疫情况: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的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由乙方临时饲养,寄养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及健康保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寄养宠物的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信息,以协助乙方熟悉并更好的照顾和安排宠物寄养期间的生活。
3、甲方应向乙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其他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甲方必须保证和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
5、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应提前提出,与乙方协商。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提供合理的饮食,住所及日常养护,排除可能危害寄养宠物健康的安全隐患。
(1)食物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以其习惯日常食物为主,辅以洁净饮水。
(2)居住为寄养的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居住环境,并保证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动量。
(3)卫生清洁为寄养的宠物定期洗澡,皮毛梳理,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4)信息反馈定期向甲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
(5)在必要时为寄养宠物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但如遇结石、产科、泌尿科、心血管、神经、烈性传染病(例如犬瘟、细小病毒)等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医疗费用。
2、乙方在签定委托寄养协议前,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关于委托寄养动物包括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在内真实的情况,甲方提供不实的宠物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负有责任。
3、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或意外死亡,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1、寄养期间甲方承担防疫、驱虫费用元;洗澡次,费用元;美容次,费用元;寄养费元∕日。
2、甲方需先交全部寄养金额元,其他费用元,合计元。
3、寄养期满甲方未能领回宠物,乙方将宽限15日,宽限期内按正常寄养收费。
宽限期满,甲方未能将宠物领回,乙方将自行处理,。
甲方无权干涉,同时协议失效。
(如有特殊情况,甲方需提前与乙方联系。)
五、本协议自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乙方寄养之日起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独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甲乙双方保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至寄养宠物被甲方领回之日自行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最新寄养狗协议书范本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 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 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 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 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 巴西菲勒、 法国波尔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国斗牛獒犬。
(2) 斗犬类:比特犬、 土佐犬、 牛头更、 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 克罗地亚牧羊犬、 塔塔尔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 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 卡累利亚猎熊犬、 德国猎更、 苏俄猎狼犬。
(5) 其它犬类:杜宾、 拳师犬、 罗威纳犬、 大丹犬、 英国狐、葡萄牙、 秋田犬、 比利时玛莉诺斯犬、 伯恩山犬、 罗德西亚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 商业街区、 宾馆、 餐饮娱乐场所、 学校、 医院、 展览馆、图书馆、 博物馆、 影剧院、 体育场馆、 游乐场、 候车(机) 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 主要道路名录由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 伤人犬、 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 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 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 劝阻, 或者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 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合法身份证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 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 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 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效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 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 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 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 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 救灾犬, 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 休息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 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 致使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或者第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 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 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 销售、 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动,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 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 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 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类经营场所的犬只, 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 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犬只, 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 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 户 养犬两只( 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 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等公共场所, 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 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 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饲养、 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户 外的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 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 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 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 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 年检的;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执行
寄养狗协议书范本 寄养协议怎么写(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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