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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 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吗(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一

住所地:

被申诉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公司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x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5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x1。5倍x3个小时x4周x12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x2倍x8个小时x3天x12个月x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证据及证据目录:

证据一:

证据名称:被申诉人的录用通知

证明内容: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的工资待遇。

证据二:

书证名称:医疗保险手册

证明内容: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三

答辩人: 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钟亲元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x4年4月2日 及 x4年7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x4年08月28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a已经 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4年10月06日 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 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x4年11月06日 与申诉人 a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计算机有限公司

二○xx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证据目录

1、我公司于 x4年04月02日 和 x4年07月21日 做出的《奖惩通知单》,两份;

2、我公司警卫队长××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一份;

4、x4年8月的a工资单,一份。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四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xxxxxxxx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的加班费合计人民币元。事实与理由: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申请人应聘到xxxxxxxx有限公司,职位为xxxx,月基本工资为xxxxxx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职工基本社保。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在未经培训也未经调岗的情况下直接通知申请人被辞退了,并要求次日不用来上班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表准版倍的工资,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xxxxxxxx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xxxxxxxx元。

3、自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申请人一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达10小时,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加班费,实际延长加班时长合计xxxxxxxx小时,休息日加班合计xxxxxxxx天,因此应支付加班费合计xxxxxxxx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此致

xxxxxxx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五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4,000立方米胶合板。申请人付款后,被申请人未交货。由于被申请人仅退还部分货款,申请人提请仲裁。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交货,构成违约,申请人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申请人还应当赔偿申请人的预期利润损失,按交货地的市场价与合同的差价来计算。申请人在明知被申请人不能交货的情况下,仍然与下家签订转售合同,由于申请人违反了减轻损失的义务,申请人向下家支付的违约金不应由被申请人赔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货物进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指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3月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4月21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后,申请人补充了材料。

深圳分会秘书处依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有关仲裁程序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均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1999年5月28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号货物进口合同",合同标的为马来西亚胶合板4,000立方米,合同总金额1,980,000美元,装运港为马来西亚港,目的港为汕头港,装运期在1997年3月1日前。合同同时还约定:1.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8年10月29日,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因未按约定提供货物而占用申请人已付的货款526,961.15美元及该笔资金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106,314.41美元,本息合计633,275.56美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未提供货物而给申请人造成不同的直接利益损失98,501.58美元。上述各项总计731,777.14美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的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称:

1997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1套寄至申请人,申请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的进口付款通知书于4月2日予以承兑,(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中原为:申请人遂按对方提单金额于4月2日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后在庭后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更正"中予以更正--仲裁庭注)总金额1,980,405.50美元。因申请人未收到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对方于1997年4月15日退还申请人1,453,444.35美元,却将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扣压至今,不予返还。此外,申请人还从1997年4月10日起,一直为该笔款项支付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至今。

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将全部货款如数支付。但由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申请人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事实上,申请人于履行了申请人支付义务后,即与国内需方订立了以该批货物为标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张胶合板的销售价为37元人民币,而申请人该批进口胶合板的成本价为每张36.19元人民币。依此计算,申请人损失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益399,168元人民币,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48,501.58美元。不但如此,申请人还因无法履行该购销合同之供货义务而向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金。预期利益与违约金之和为98,501.58美元。

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

二、仲裁庭的意见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合同的签订地点在中国。按照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及其利息106,314.41美元经查,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争议合同。1997年3月7日,经申请人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开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1,980,0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编号为lc。1997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开出一张商业发票,编号为df1-63012,金额为为1,980,405.50美元。1997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向申请人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并附上有关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要求申请人审核。1997年4月2日,申请人根据上述付款通知书,对编号为lc信用证下的1,980,405.50美元予以承兑。但此后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的提货通知。申请人于1997年4月初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交涉,在得知被申请人无法交货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并由申请人在香港的客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代收。1997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指示汇款1,453,444.35美元予××公司。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号货物进口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将上述申请人已支付的金额1,980,405.50美元全部返还申请人。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返还1,453,444.35美元。被申请人在其给许先生的函中承认lc信用证下的尚欠款为526,961.15美元,而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政府税务应由申请人承担而不返还,但是并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庭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政府税务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因此,除被申请人已经返还的1,453,444.35美元外,剩余款526,961.15美元也应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六

最新的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1系_______________妻子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 _______ 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_______________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七

贷款抵押人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贷款抵押权人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利率_____.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

2.抵押物总金额:___.

3.抵押期限:___年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八

劳动仲裁文书范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九

1、住宿登记押金单,证明王是在无胁迫的情况下自愿开的房间;

2、承诺书,系王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同时签署,证明对当时签署协议的认同及对所欠债务的确认,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欠款280万元;

3、报警的110报警记录,证明王对自己盗窃他人房产的行为是有所惧怕的;

4、扬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证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已经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被仲裁委依法受理;

5、《港机合作制造框架协议》,证明合同约定与双方各自投资的动产和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土地按50%分割。

经申请,本院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了下列证据:

1、终止侦查决定书三份;

2、蒋二权、胡军讯问笔录各一份、吴秀波讯问笔录两份;

3、张、王、洪金文、袁宝勇、黄士伟、邰红霞、田丽丽询问笔录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查明:20xx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王与法定代表人张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投资、建房等相关一切争议均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王出具归还所欠张xx公司货款的承诺,载明“今日下午还贰佰万,明日最迟下午再还三百万元”。

20xx年1月22日,王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受到非法拘禁,在张等人的逼迫下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20xx年2月18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立案,20xx年1月12日,以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涉案的吴秀波、蒋二权、胡军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吴秀波纠约蒋二权、胡军等人与张一起将王叫出,将其非法拘禁,逼迫王与张签下房产买卖协议及付款承诺,后张、吴秀波等人逼迫其在协议上盖章等内容。

《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据此协议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4月28日,扬州仲裁委员会向送达(20xx)扬仲字第134号案件仲裁通知书。20xx年12月17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书》。该案仲裁庭尚未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已提起仲裁,但仲裁庭并未开庭审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符合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诉请没有程序法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中包含的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就法定代表人王签字和盖章是否受到胁迫,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王系受到逼迫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及出具归还货款的承诺,该公文书证对于本案胁迫情节的确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系王受胁迫签订的情况下,该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也自然系受胁迫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和归还货款的承诺签订及出具的第三日及以后向支付了两笔共28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款项与王出具的归还货款承诺相对应,因此尚不足以证明付款行为构成对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认可。

确认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20xx年1月21日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第七条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封亚辉

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 仲裁需要协议书范本吗(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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