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 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心得体会(7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沙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资源普查登记制度,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抓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 员:
1、加强学习和宣传。我校将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深入学习贯彻应急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期间乌鲁木齐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和宣传教育局印发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及时对我校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预案查漏补缺。明确“十三五”(20xx-20xx年)xx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校实际的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2、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我校将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我校将确立由校长负责各口负责人齐抓共管的应急工作体制,明确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和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技术标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信息的报告、调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应急管理机制,将逐步加强应急管理小组,逐步提高应急小组人员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各司其职做到应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职人员负责、有专人跟踪联系。
3、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我校应急指挥机构必会充分发挥统一指挥协调作用,以校长为核心建立健全互相紧密联系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联系和配合,切实提高应急响应的速度和处置效率。
4、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我校会根据教育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信息的时效和质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按照教育局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丰富信息报送内容,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5、做好应急工作的演练工作。20xx年我校将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避险疏散演练不少于8次。通过演练,达到提高危机管理意识、检验和完善预案、测试应急能力和加强应急工作督导的作用。不断完善和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提高师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6、完善值守制度。制订突发事件敏感时间的值班制度和工作规范,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干部值班制度,负责应急管理的领导和干部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
1、加大应急物资的投入。我校将按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加大装备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与资金的保障机制,实现“定人、定责、定位”,确保各种应急物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拉得出、联得动、用得上,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的物资调配机制。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做好人员调整、配备,细化工作职能,规范工作流程,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应急队伍的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应急宣教培训工作。通过校园网、宣传栏、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学生宣传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处理电话122等知识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提高学生紧急避险、自救自护和应变的能力。把加强应急队伍和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和教师培训的主要内容,重点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知识及能力。
通过计划的制定我校将逐步建立健全反应能力迅速的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小组人员的只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我校将不断的壮大应急管理工作小组的力量,通过对学生的教育使部分能力强的学生也能和老师一起参与到应急救援工作中去。我校将努力使每一个人都会自救、都能自救,而且还能将自救的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使社会中更多的人有自救的意识和自救的能力。
关于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二
为认真做好20xx年年春运期间全县道路运输工作,确保春运达到“平安、和谐、有序”,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春运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公路畅通和运输安全,根据市运管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20xx年年道路春运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春运旅客出行高峰期,当运力不足时,及时调配运力,有效地疏散旅客,防止旅客滞留。
2、对恶劣气候后滞留的旅客,在天气条件允许时的迅速疏散。
3、用于旅客集散地点的运力支援及其他应急之需。
4、其中需要紧急疏散动力等情况。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春运值班室,电话:。领导小组在春运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1、办公室负责掌握收集春运期间有关信息,传达上级春运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通知下属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县运管所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根据公路通行条件,及时发布停运决定,负责抢险运力的统一调度指挥,维护应急状态下的运输市场秩序。
3、客运企业及时掌握道路信息,如遇自然灾害、客车停开要提前利用广播、告示等形式向旅客、驾驶员通报灾情,及时调整运力,疏散滞留旅客。
4、各运输企业要确保做好春运突发性事件预防处理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各运输企业负责人、春运期间指定的专门联络人员要将联系电话上报并保持24小时开机。
按照需要常备应急运力储备23辆。其中由运输公司组织5辆,xx集团分公司组织客车10辆(其中5辆本地车辆、5辆外调车辆),运输公司和xx集团分公司的应急车辆负责长途旅客的应急工作。一运公司组织客车8辆,负责县内旅客的应急工作。由xx县交通局车队组织货车10辆,xx县第一运输公司组织货车10辆。
各运输企业抽调车辆要在春运前上报应急办公室并做好登记台帐等基础资料,以便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该要求政治业务素质高,技术水平好,身体健康。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及时运送专业救治和防控等人员,保障一切防控物资和设备及时送达。
1、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报制度,确保信息“准、快、实”。
2、统一领导指挥,按照各自职能分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作,严格执行预案的处置原则、程序、分工要求。
3、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预案。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表彰奖励工作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应急运力的调用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当xx县运力出现不足现象时,有运管所调用本辖区应急运力,当地运力不足市向是运管处申请支援。作为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要明确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坚持值班制度,保证在需要时能及时调动,做到人在岗、车在位,一声令下,立即出动。
关于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四
2020年8月10日至9月9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市应急管理局党委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巡察,并于2020年11月25日向局党委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市委巡察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予以公布:
(一)关于在深化改革不够有力,在理顺职能职责、加强应急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差距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科室(单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将被抽调人员调回所属单位工作。二是通过多种方式引进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并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应急干部业务素质和个人综合素质。三是争取市政府支持,建立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和应急预警体系,实现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四是下发《关于聘任荆门市第一届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荆安办〔2020〕18号),首批聘请15个类别159名专家入库。
(二)关于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不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存在薄弱环节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通过将安全生产、综合减灾和应急物资储备规划纳入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内容,编制出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编印下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完善市安全生产专委会“一述四专”工作机制等方式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二是启动建设应急指挥大楼,向市政府争取2021年度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经费支持,向省厅提交“智慧应急”试点建设申请,争取被纳入五个试点地市州之一。三是储备应急抢险和救灾物资,建设荆门市应急物资储备基地,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四是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审定发布。
(三)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扎实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用好“信用湖北”平台,每月进行“双公示”、联合奖惩名单报送或零报告。二是对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的人员一律进行调整,2020年12月底,3处煤矿全部关闭退出。三是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制度合规,讨论记录真实。
(四)关于党委决策程序不规范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制定《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12项制度,出台《应急管理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定》。二是局主要领导对标约谈各相关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提醒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政策,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三是要求相关县市区局向市局书面报告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题督察。
(一)关于理论学习搞形式主义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制定局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修订完善《局党组中心组(扩大)理论学习制度》,严格执行“一学一报”制度。三是规范会议议程,坚持“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制度,局党委会议由局办公室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关于基层组织建设抓得不牢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已按“五个基本”和“六有”要求规范建设党建活动阵地。二是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规范管理支部工作台账,做好换届选举的资料交接。三是按时对各支部进行党建工作督导,各支部定期通报党员组织生活情况、检查党员手册,逐月梳理完善“党员主题活动日”档案材料,完善党内组织生活相关活动内容记录。
(三)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实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进一步压实意识形态责任,调整意识形态领导小组,明确了专人负责意识形态日常工作。二是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建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制度。局党委会议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当前及今后意识形态工作,并举行局党委中心组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学习。三是修订完善《局网站及荆门应急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严把政务公开内容关,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安排专人对门户网站信息进行梳理、更新,做到网站所有子栏目的内容更新及时、准确无误。
(四)关于工作制度不完善、不规范问题整改情况。
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制定《局公文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公文管理制度,加强公文审核把关,确保行文规范。
(五)关于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制定保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保密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二是局党委专题研究保密工作,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保密管理法律法规,强化新进涉密人员岗前培训。三是加强保密管理投入,购置光盘和专用保密柜,请保密协议单位人员对局机关计算机进行定期检查。
(一)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有力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及时组织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内容,同时对上级发的案例通报坚决做到应学尽学。二是严格执行局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邀请纪检组人员列席规定。三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提醒局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二)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彻底问题整改情况。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审查审核财务报销票据。加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学习,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一)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严格问题整改情况。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适用于集中采购的按要求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采购限额的统一实行自行询价购买管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整改情况。
完善局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同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市级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三)关于财务管理没有按照制度执行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审核机制,健全财务内控机制,制定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长效机制。二是规范大额支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范处理好财务账务。三是提升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一)关于存在混编混岗现象问题整改情况。
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理顺人员编制,规范用人程序,对出现的混编混岗人员及时清退。科学调配科室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关于选人用人不规范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公务员年度考核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确保公务员年度考核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二是制定局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会议记录,确保全面、真实、准确,并形成会议纪要。三是加强组织人事制度的学习,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加强选人用人监督。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荆门市应急管理局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关于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五
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的传染预防知识,定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搞好各项卫生,减少疫情的发生。当发生疫情时,立即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及时对发生的疫情进行控制,大限度地减少疫情的扩散,保障顾客、员工、家属的身体健康。
疫情控制领导小组组成机构及职责
组长:xxx
成员:xxxxxx
应急设备、物资
1、消毒药品、消毒器具(过氧乙酸、84消毒液、酒精、喷雾器等)
2、红外线测温仪、口罩、一次性手套、玻璃体温计等
预防措施
1、加强门店入口管理。设立门店入口唯一通道,在门口处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所以顾客进入药店前均需佩戴口罩和配合测量体温,经过及详细询问登记后,方可进入药店。
2、严格顾客询查制度。门店入口人员对所来顾客进行个人卫生和打喷嚏防护等生活细节宣讲,购药过程要求佩戴口罩,免人群聚集。询问所有人员有当前疫区等人员接触史,同时询问是否有干咳力、肌痛、腹泻等临床症状。无发热、临床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顾客,在合理防护基础上,正常购药。
健康风险判定标准
1、高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纳入高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2、中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有发热,干咳、气促腹泻、乏力等症状的人员;实施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
人;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3、低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人员。
六、应急处理
顾客购买药品,进行体温测量,若出现体温37.3℃时,及时停止购药,劝其去医院全面检查。并及时上报xx县疾病防控中心,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出现严重发烧和疑视病例,打“120”请求早治疗病人,报告疾病控制中心在管区内做终末消毒工作。按照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进行全面隔离。
七、加强卫生清洁消毒
1、通风换气。加强营业环境的通风换气,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或安装排风设备,加强排风;也可使用合法有效的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2、加强人员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顾客进店均需应当佩戴口罩,交谈、购药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
3、加强环境消毒,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消杀工作,用84消毒液500mg浓度进行拖地,物品表面消毒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台面货架门把手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4、顾客疏导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疏导顾客,避免内人员密集。提醒顾客保持至少1米安全距离,必要时对顾客携带的物品进行酒精消毒,降低感染风险。实名购药登记。销售退热、止咳、感冒、抗菌素类药物,顾客在购买此类药物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对顾客身份信息详细登记在册(但必须确保顾客的信息不能外泄的法律责任),实行日报制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药品名称,体温、测量时间,有无当前疫区接触史等,并进行“沃填报”。
八、疑似感染人员的紧急处理
1、一旦发现顾客有疑似症状,且发热在37.3℃以上伴咳嗽或者呼吸困难,近期有当前疫区旅行史或者感染人群接触史等,可能为疑似感染者应予以高度重视。
2、风险评估
仅有症状无当前疫区症状旅行时,或密切接触者属于低疑似人员。
有当前疫区旅行史或者感染人群的接触者,属于中度疑似人员。
有症状且有当前疫区旅行史或者感染人群的接触史者属高度疑似病人。
3、防护措施
工作人员首先确认自己的防护措施得当,并与疑似者保持一定距离,对未戴口罩的疑似人员,及时配发回罩,同时疏散其他顾客。
4、信息登记
对于发现的疑似人员,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疑似者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症状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询问近期密切接触人员。
5、处置措施
首先安抚疑似人员情绪,对于低疑似者强调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佩戴口罩。对于中度疑似者不仅要采取预防措施,还建议在家自行隔离14天并追踪接触史和密切接触人员,及时上xx县疾病防控中心。对于高度凝视者应立即联系xx县疾病防控中心,在确保转送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感染者转运到定点的医院,由医院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6、店内消理
疑似人员离店或妥善处理后,店内工作人员及时对室内所有物品及环境进行彻底消毒,确保无死角漏洞!
关于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六
为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__年度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
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围绕“无急可应,有急能应”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强化应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深化危险隐患排查、应急资源普查;抓好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应急管理工作队伍正题素质;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推动我乡应急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发展。
二、具体工作
(一)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从而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应急预案,畅通信息渠道,强化应急演练。
1、结合我乡实际,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已有的应急预案,要结合当前的形势,进行修订,并进行编制、备案,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实现预案的全覆盖。制定相应的预案演练计划,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演练,确保社会稳定。
2、加强动态管理,畅通信息渠道。
3、狠抓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三)强化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1、组建应急队伍,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
2、进一步加强应急资源的管理。摸清人、财、物在内的各类应急资源。普查资源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分类汇总。
(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防范工作。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2、完善信息报送机制。
(五)加强宣传,动员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1、要针对易发公共事件,经常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2、广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五进”活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宣传教育计划,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面向社会群众,企事业职工,学校学生进行集中宣传。
3、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利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活动。
三、工作要求
1、按照乡应急工作安排部署,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权利抓好应急管理工作。
2、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物质储备等工作。
3、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协作,在预案联动、队伍联动、物质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中实现紧密衔接、密切配置,形成推动社区应急管理工作。
关于应急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总结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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