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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环境评估心得体会及收获 大学生环境意识调查心得1000(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大学生环境评估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有关大学生环境评估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毕业实习是大学生在完成所有课程之后,走向社会之前最真实的模拟实验。对于我们xx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通常注重理论学习,缺乏实践锻炼,所以实践尤为重要。

在这次实习中,我系统的掌握了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的会计技能和方法,对所学理论有了系统完整的了解。通过这次实习,我们将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有以下深刻体会。

在实习之前,我一直认为我的会计理论知识通过学习已经很扎实了。主观上认为所有的工作都是一样的,只要我掌握了规则,就不会有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我发现我们平时学到的东西远远不够,细节上有很多错误。

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现,我们的会计师光有熟练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学了这么久,可以说对会计基本熟悉,基本掌握了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

会计是一项繁琐的工作,我们在这次实习中深刻体会到一件事。刚开始实习的时候,一天到晚无聊的账目和数字让我烦透了,以至于单纯填制凭证记账,就会错误百出,试算不均。错误越多,越浮躁,越浮躁,错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后来我意识到这个不足之后,静下心来仔细研究分析,既加快了速度,又提高了效率,事半功倍。所以在会计工作中,严禁大大咧咧、浮躁。其实做什么都一样,需要有一颗平常心。

经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操作学习,我对会计工作的认识有了更多的提升。会计工作如同一门艺术一样,要潜心修炼,提高自身,才能得到更多的肯定与承认。仅仅有着专业知识,是无法胜任会计工作的,还必须有着综合素质的修养,才是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只有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与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才能让自己更了解自己的位置,肩负的责任,与工作的真实意义。也只有坚持不懈,精益求精,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专业xx人。

有关大学生环境评估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寒假期间,我向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投递了简历,很幸运地通过了面试,从一开始200多人,最后行长只留下了5个人,让我更为庆幸的是5个人当中,我是唯一一个本科生。我终于有幸可以进入交通银行太原分行实习了,虽然到现在实习的时间不长,我却在这宝贵的时间里学到了好多东西,丰富并实践了大学的理论知识,同时也深感自己知识面的匮乏,鉴定了我积极学习的信念。在工作中,工作态度的转变是我学到的重要的一笔人生财富。“技术水平只能让你达到一定的层次,而为人出事的态度及对工作认真负责的

大学生环境评估心得体会及收获 大学生环境意识调查心得1000(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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