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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推荐)一

申请人吴xx对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号不准离婚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仍感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吴xx,因家境贫寒,于虚龄17岁时,被父亲以50元的身价,卖给被申请人李xx为妻。婚后数年生一女孩名xx,现已成年。李为人性格蛮横,行为粗野,婚后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打骂,夫妻之间没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与其外侄女袁xx通奸,被我发觉,曾多次好言劝阻,而李不仅坚不悔改,反而视我为仇人,更加频繁地借故对我进行毒打。19xx年x月,我怀孕3个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产,从此,我被迫离家外出帮工。后来,李托亲邻出面调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彻底悔改,保证不再对我进行打骂。同年2月,我随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态复萌,对我打骂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发烧,同乡吴xx得悉,乘来xx市买化肥时。便道到张xx家看望我,李竞诬我与吴有好,赶到张xx家将吴xx打伤。xx市东风派出所对李作了严肃处理。此事有张xx夫妇及其儿子可以证明,东风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求作深入调查,且轻信李xx口头所作出的彻底改悔的保证,判决不准离婚。李回家后,继续对我进行打骂,并无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现,因此,我向xx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再次离家出走,住在同村杨xx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杨家,逼我回家,我拒绝,李抓起扬铁刺我,经村人吴x、刘xx、袁xx等阻拦,未被刺中;李又栋三头砸我,适我的女儿赶到将李抱住。李为此十分恼火,竟对女儿进行毒打,并不准女儿认我。女儿被逼气愤跳河自杀,章经村邻解救脱险。如此种种,说明李和我之间,夫妻关系实属无法继续维持,而xx地区中级法院不顾上述客观事实,一味偏听原审法院意见,竟然作出维持原判不准离婚的判决,申诉人实难甘服。目前,申请人不敢回家,村邻又不敢接待我,使我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综上情况,特向你院提起申请再审,请求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提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所生一女x,现已成年,今后随父随母生活,听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x月x日

有关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推荐)二

申请人: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007xx11-3。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x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20xx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 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有关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推荐)三

申 请 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被申 请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九社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1. 撤销 (20xx) 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

2. 确认被申请人为非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判令:“限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付给吴庆铃土地补偿款15650元”。因申请人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详述如下:

一、 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其户籍还在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九社”及“20xx年参加了被告办理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五行),因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申请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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