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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公众号推广方案范文汇总 微信医保推广活动(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如何写医保公众号推广方案范文汇总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开展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严厉打击医疗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医疗保障实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做好我县2022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现成立封开县2022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伟铿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双成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蒋活欣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林芳玉 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股长

         陈彦君 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股股长

         植春莲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主任

         钱淑明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股股长

         王国豪 县医疗保障局试用期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医保局业务室,由陈彦君同志担任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做好统筹协调和联络工作。

   

   (一)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2022年3月底前)。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肇医保函〔2022〕31号)有关要求,压实相关责任,制定本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时间表和有关要求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需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学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并保留学习记录作为备查资料。

   (二)医疗机构自行申报阶段(2022年4月底前)。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门诊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填写《2022年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1),主动向本辖区医疗保障部门上报自查违规情况和违规拟清退金额。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串换收费、不规范诊疗、虚构服务和其他问题,自查时间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时间段,经医疗保障部门核实为违规行为的不能作为自查情况上报。自查为无违规情况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门诊部),须向本辖区医保局出具2020年以来无违规行为承诺书,并于4月22日前将汇总后的附件1及报告报送至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汇总后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三)自查自纠结果处理阶段(2022年5月底前)。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将自查自纠违规情况移送本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扣款处理,5月25日前医保经办机构需将扣款凭证及明细报县医疗保障局,由县医疗保障局填写《2022年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扣款情况表》(附件2)及处理情况报告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清退工作或自查为无违规情况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门诊部),市、县医疗保障部门会加大检查力度;若检查发现以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等方式,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障部门会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多方协调配合。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处理自查自纠工作中需联合处置的问题,落实专人负责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对重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督导,及时掌握自查自纠进展情况,确保自查自纠质量。对自查自纠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及时跟进处理,要充分利用好第三方技术人员的力量,同时发动参保人员、新闻媒体等积极参与,协助查实查处违规行为。

   (二)加大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县医疗保障局要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深入解读和系统宣传,强化医疗机构行为自律,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重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依法依规及时曝光欺诈骗保案件,加大曝光台的震慑效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的基金监管舆论监督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查问责力度。各医疗机构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力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达到扭转医保违规、违法现象多发、频发的局面,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如何写医保公众号推广方案范文汇总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二十八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医保公众号推广方案范文汇总 微信医保推广活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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