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款员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医院收款员个人总结(七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医院收款员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本单位同意接受贵校 20xx 级 专业 x 班的学生 从事实习工作,实习时间: 20xx年x月 至 20xx年x月 。
实习期间,我院会严格贵校学生遵守实习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请假制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与学术活动,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实习期间,我院会配合贵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安排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本实习生进行指导,并协助贵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在贵校学生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情况做出实习考核鉴定!若贵校 同学在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实习结束后鉴定合格,本单位承诺与该学生有就业意向。
特此证明!
此致
敬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有关医院收款员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亲爱的各位同学、朋友:
生命不息,爱心永恒。
谢浩,咱们的好朋友,他于兔初四(月号)凌晨一点多出北流接姐姐回家遭遇车祸导致昏迷至今未醒,经北流人民医院医师进行脑颅手术后诊断是大脑遭受撞击导致部分脑细胞死亡,大脑生命力弱,属高度昏迷,生命已无危险,目前情况稳定,眼珠能转动且流泪但眼睛仍未睁开,嘴唇也能够微微动几下,他的亲属有两次在探望过程中看到谢浩的手指挥动,医生说近期可以考虑让他进食一些营养品补充身体能量抵俊魔。他姐姐在此次车祸中腰部出现骨伤,下巴轻伤,今天已经出院,但仍需躺在床上需要家人护理直到腰部骨伤痊愈。
肇事面包车车主(车和人已扣押)在月号那天赔偿了元之后已无动静,谢浩的大哥正联系警方追加赔偿。
截至昨日(月号),谢浩的医疗开支已花去万多元,考虑到谢浩他家目前的经济状况、高昂的医疗费用以及后期护理的巨大开支,经谢浩的大哥以及亲人允许,身为谢浩的好友,我们商议决定举办一次同学群体内的捐款活动,尽一份微薄之力帮助他的'家庭。
活动安排如下:
一、现场爱心捐助(活动安排已于当天已完成)
时间:月号中午:下午:
地点:北流市喷泉广场(汽车总站对面)
举办人:李天才/qq:
友情提示:如果您是选择汇款形式的,务必请您先与收款负责人联系确认捐助,然后再把您的真实姓名以及汇款信息发送到收款负责人手机号码上,方便我们理清汇款款项以及汇款人信息,再由我们把你们的爱心信息转交谢浩的大哥谢钊及父母。
相信在大家的帮助以及鼓励下,谢浩会尽快苏醒过来,早日康复,他的家人会顺利度过难关,生活会越来越美好。
祝大家身体健康,合家幸福,学业进步,工作顺利。
附注:
1、因时间有限,此倡议书内容如有欠缺,请包涵,如有改动另行通知。
2、已于月日和日做出部分内容的完善。
倡议人:李天才
有关医院收款员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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