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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写作心得体会如何写 文献检索与写作心得体会(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文献写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通常包含作者、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所在教学中心等因素。

格式要求:

姓名、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及职称、所在教学中心的项目内容用小3号楷体。

一般包括社会调查报告三级标题的名称以及对应的页码,附录、参考文献的对应页码。

格式要求:另起一页。“目录”要素本身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内容用小4号宋体。行距1.5倍。

标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门户,应当力求概括、简明、新颖、对称,有感染力和吸引力。标题要求不超过30字。

内容摘要,为中文,是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准确扼要,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评述。通常包括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以及研究结果的讨论或结论。字数在200-300之间。

关键词,是表达社会调查报告主题、具有实际意义的词语,一般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题目、内容摘要或正文中提取出的,通常为4个左右,一般不超过7个。

格式要求:

1.标题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上下各空一行。

2.【内容摘要】要素本身用5号宋体加粗,具体内容用5号宋体。

3.【关键词】要素本身用5号宋体加粗,内容用5号黑体,字与字之间用分号隔开。

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和中心部分,基本结构是前言、正文、结论(社会调查报告的结构通常为引言、调查对象与手段、调查结果与成因分析、结论)。正文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其各结构要素,但各部分内容应该用若干层次的标题来表示。正文字数,社会调查报告不少于3000字,毕业论文本科不少于15000字,专科不少于12000字。

格式要求:

1.除正文文中标题外,正文文字内容应为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1.5倍。

2.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一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一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加粗,可根据标题的长短决定是否独占一行。如独占一行,则末尾不加标点;若不独占一行,标题后要加句号;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注释是对社会调查报告中所应用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是对引文出处的说明,采用脚注的形式。

格式要求:

通常是将光标放置在加注之处,然后鼠标点击“插入”,出现下拉菜单,找到其中的“引用”目录,点开其中的“脚注和尾注”栏,找到“自定义标记”,写入“[1]”,再点击“插入”即可。完成后,加注之处右上角会出现相应的注号,形式为“[1]”,同时,本页末有一横线与正文分开,以便加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引用著作时,注文的编写顺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中间用逗号隔开;引用文章时,注文的编写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期数,中间用逗号隔开。

附录是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采用文字、图形、表格等形式。

格式要求:

“附录”要素本身用4号黑体,在正文之后空两行顶格排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编排内容。附录编号要连续。具体编号形式参考正文。

参考文献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等的记录。

格式要求:

“参考文献”要素本身用4号黑体加粗,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排列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形式参考注释中注文的编写顺序。参考文献的编号要连续。

它是作者对在写作过程中给予指导帮助的人员表示的感谢词。

格式要求:

另起一行。“致谢”要素本身用4号黑体加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编排内容,回行顶格。

正文或附录中的表格,一般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

格式要求:

(一)表头

包括表号、标题、计量单位,用小5号黑体,在表体上方与表格线等宽编排。其中,表号居左,格式为“表1”,全文表格连续编号;标题居中,格式为“表”;计量单位居右,参考格式为“计量单位:元”。

(二)表体

表体的上下端线一律使用粗实线(1.5磅),其余表线用细实线(0.5磅),表的左右两端不应封口(没有左右边线)。表中数码文字一律使用小5号字。表格中的文字要注意上下居中与对齐,数码位数对齐。

社会调查报告中的数字,除了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模糊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同一文中,数字的表示方式应前后一致。

社会调查报告中标点符号应正确使用,不可误用、混用标点符号。中英文标点符号应加以区分。

除特殊需要外,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页码居中于页面底端,为连续页码。

社会调查报告一律用a4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打印件一式三份。

有关文献写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同时,结合该法第268条和第276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实则构建起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为辅,同时优先适用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并以国际惯例作为补充,且此两者不得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本文中,笔者将暂且不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而先就上述《海商法》第273条三款法条规定的“阶梯式”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情况逐一进行解析,以期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全面评析。

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一般情形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构成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阶梯”的第一层;并且,结合上述法条第2、第3款的规定,此处所谓的“一般情形”应当即是指在一国领海或内水中的、不同国籍船舶之间的情形。至于整个《海商法》第273条对这一“一般情形”所作的具体限定是否合理、恰当,笔者将在后文中再进行解答;在此,仅就侵权行为地法作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所确定的最基本的准据法的成因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普遍适用的准据法的基础无疑是基于船舶碰撞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无论是根据传统的船舶碰撞定义即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1条的规定,还是根据前述《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定义所作的最新界定,船舶碰撞实则即是船舶之间或者船舶与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实质的接触或者间接的、诸如浪损等情形并造成了生命或财产上的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是因为加害船舶(加害船舶上的船员)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或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和海上风险。由此可见,船舶碰撞的构成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要求的区别于“事实”的“行为”、区别于“违约”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以及在一般情形下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而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则不以过错为前提的构成要件全然相符,因此其作为一种发生在海上的、典型而又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毋庸置疑。

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确定为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奠定了基础。正如法国学者巴迪福所说,“侵权行为地法,乃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自13世纪宗教法学者和法则区别说学者创立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以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逐渐被上升到一种原则的高度并且长期以来一直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因此,船舶碰撞作为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其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最基本的准据法自是理所应当。

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以取代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构成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阶梯”的第二层;并且,结合上述法条第3款的规定,此处发生碰撞的应当为不同国籍的船舶。该法条条款的规定较之第273条第1款规定的差别在于,将船舶碰撞的发生地进一步限定在了公海的范围内,即是专门针对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所作的规定。至于这一条款为何以法院地法取代侵权行为法作为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准据法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侵权行为地法无法适用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也不属任何国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因此,当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时,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得作为相应的船舶碰撞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于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然而,公海不属任何国家管辖和控制,并不意味着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中的受害船舶一方因此即无法在任何国家起诉而使得其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样地,在法律适用上,亦不能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地在公海且公海上又不存在主权国家的立法而使得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无法可依。所以,当侵权行为地法无法适用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时,应当取代以其他恰当、合适的法律适用于上述涉外民事关系。

其二,法院地法较之船旗国法更适宜适用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一方面,当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而不存在任何国家的法律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法予以适用,同时由于相撞船舶国籍不同故亦不存在共同的国籍国法即船旗国法予以适用时,受诉法院适用其最熟悉、最常用的本国法即法院地法对上述情形下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进行审理自是情理之中。另一方面,由于相撞船舶国籍不同,所以倘若适用船旗国法则会出现适用加害船舶船旗国法还是受害船舶船旗国法的争论。对此,理论界始终未能达成统一,而世界各国立法的规定亦各不相同:有的国家立法主张适用加害船舶的船旗国法,例如韩国1962年《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第46条2款的规定;相对地,有的国家则主张适用受害船舶的旗国法;此外,例如《德国法律适用法》第17条2款的规定,还有的国家甚至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应当适用船旗国法,却并未具体明确应当以何者的船旗国法为准。由此可见,当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且相撞船舶的国籍不同时,适用船旗国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的立法中都尚且是不成熟的、不完善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同样是须取代侵权行为地法以适用于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情形下,应当以法院地法更为适宜。

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国籍船舶之间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以取代法院地法并拟制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文献写作心得体会如何写 文献检索与写作心得体会(5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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