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感想心得体会和感想 企业管理感悟(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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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企业管理感想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推荐企业管理感想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在集团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全面推进三支人才队伍建设的形势下,人事档案工作紧密围绕集团公司工作大局和组织人事工作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回顾总结“”、“十五”工作,全面部署“”任务,不断推进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十年来人事档案工作回顾
过去十年,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工作紧密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开拓进取,创新实践,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人事档案系统广大干部,围绕中心,奋发有为,全面推行目标管理,服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围绕改革发展,切实履行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面对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和持续重组的新形势,人事档案工作认真研究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努力做好五个服务,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为领导决策服务。围绕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点工作,充分运用所掌握的人事档案信息,积极开发综合利用价值,认真做好超前预测服务,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大庆油田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等单位根据档案综合信息对干部发展后劲进行科学预测,为组织部门培养使用干部提供充分依据,收到好的效果。
二是为深化改革服务。按照现代企业人事管理淡化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要求,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和规范人事档案工作,积极探索人事档案一体化管理新模式。localhost东方物探公司、管道局、青海石油管理局、长庆石油勘探局等单位在推进目标管理过程中,对干部、工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出口,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和建立易岗易薪的分配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着眼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需要,抓紧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强化人事信息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近年来,大庆石油管理局人事档案部门,积极为开发、培育和配置复合型人才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及时将懂外语、会管理、精通钻井勘探业务的人事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为2100多名优秀人才奔赴海外,开拓市场,提供了有力的人事信息支撑。
四是为稳定大局服务。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机构整合、人员划转、带资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和再就业工程等,使职工流动人数增多,流动频率加快,人事档案工作从容应对复杂局面。通过核实信息、查阅转递、集中保管等大量艰苦细致工作,有效防止了因个人待遇等问题落实不清而上访,从源头上起到了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四川石油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辽阳石化分公司等单位利用人事档案信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发展稳定大局。
五是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人事档案工作紧密围绕组织人事中心工作履行职责,为企业选贤任能、职称评定、入党政审、工资调整和办理离退休等工作提供积极的服务。吉林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形成了在提拔、调整、考核干部和选拔后备干部时认真查阅档案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了档案在干部任用和管理监督中的基础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宏观指导,确保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从强化组织体系建设入手,充分发挥总部机关的宏观管理职能,努力构建组织有力、指导到位、运转协调的人事档案工作格局,全面推进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
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从集团公司到所属企事业单位,都先后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人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要求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建立网络,疏通渠道,构建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人事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从强化企业基础管理出发,给予人事档案工作大力支持。大庆石油管理局在组织人事部门设置了人事档案专门机构,配备了3名本科以上学历、年轻有为的优秀人才,在引导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走在了整个系统前列,有效地推动了人事档案工作创新发展。
二是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根据中组部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要求,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持续重组过程中人事档案机构和人员出现的问题,适时下发文件,着力解决体制不顺等问题,保证了人事档案工作扎实开展。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等单位,将人事档案由其他部门统一划归组织人事部门,有效地解决了档案工作不能归口管理、管人与管档相脱节等问题,确保了人事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是宏观指导得到强化。针对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档案管理规模和层级多样化、档案业务归口多头化等新情况,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加强对全系统人事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1998年,部分炼化及销售企业分别从中石化和地方省属企业划归中石油管理,为适应这一重大变化,研究出台了《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20xx年,中石油分别在美国和香港上市,根据管理体制变化要求,制定完善了《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管理规定》;20xx年,集团公司内部持续重组,部分机构整合、人员划转,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几年来,在企业改革发展的每个关键时期,通过认真调研,制定措施,规范管理,强化指导,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此外,还按照中组部要求,组织开展了企业领导人员学历、学位等信息检查清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夯实基础工作。特别是在推进目标管理过程中,先后召开全系统总结表彰大会2次、专业工作会4次,检查验收和情况反馈会议132次,并通过编写培训教材、印发文件汇编,组织知识竞赛、做好典型宣传等工作,有效地推动了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抓好业务培训,锤炼过硬作风,档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集团公司一直把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人事档案队伍,作为推进人事档案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保证。
一是加强思想建设,提升敬业品质。积极教育引导人事档案干部职工,站在集团公司“建设一流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大局高度,认真审视人事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做好新形势下人事档案工作紧密联结,不断增强责任感。多年来,广大档案人员继承和发扬石油工人“三老四严”的光荣传统,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石油档案人的五种可贵精神,即:兢兢业业的实干精神,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主动热情的服务精神,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基层企业也密切联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吉化集团公司开展的“六种意识”教育和“查找反树”活动,庆阳石化公司坚持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双管齐下”的做法,北京华油公司提出的“四个一样”的服务理念等,在加强人员修养、锤炼队伍作风等方面见到了明显效果。石油档案人的“五种精神”始终激励着大家以昂扬的斗志和火热的激情,全身心地投入到人事档案工作之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二是抓好业务培训,增强综合能力。始终把学习培训作为提高队伍素质能力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作为对优秀人员实行奖励的重要手段,加大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实现了三个转变。由过去的指令性培训转变为根据需求的协议培训,结合企业实际,在保证正常培训的基础上,对新划转单位业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适时进行轮岗培训,选派骨干送教上门,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了企业的实际需要。由过去单纯的理论培训转变为多元并重的复合能力培训,在丰富理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人档案管理以及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开设了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档案整理实务等课程,扩大业务面,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并采取培训热身方式,焕发学习激情,激发创新活力。由过去的封闭式课堂培训转变为开放式的观摩研讨培训,聘请中组部干部档案管理部门领导、知名院校教授和地方档案机构专家等高层次人员,讲授国家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国内外档案业务前沿技术,组织业务骨干进行理论研讨,开展计算机管理档案试点工作,安排到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观摩取经等,培养和激发了档案人员的创新思维。此外,还有意识地选拔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级档案培训,提升水平,使这些同志在本系统、本单位承担起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等重要任务。几年来,集团公司先后举办了12 期业务培训班,共有1000 多人次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合格证书。基层单位在培训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如:管道局的“以干代训、以会代培、以老带新”,抚顺石化公司的构建“人事档案业务培训保障体系”等做法,在增强队伍素质,提高管档人员业务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积极整章建制,规范工作流程,人事档案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从全面强化人事档案基础工作需要出发,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在加强人事档案制度建设、推进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等方面见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抓好整章建制。根据中组部人事档案部门和岗位职责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石油企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了人事档案制度管理体系,编辑出版了《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文件制度汇编》,使人事档案工作从材料收集整理,到档案利用保护的每个环节,都做到了有章可循。基层企事业单位也按照上级要求,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符合自身实际、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针对人事档案工作涉及部门多、关联岗位多、收集材料多等具体情况,研究出台了人事档案工作操作规程,设计编制了人事档案工作业务流程,材料收集网络图和档案材料分类细则。基层单位也从实际需要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华北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总厂、哈尔滨石化公司等企业建立了档案查(借)阅、收集归档、材料复印、上机登记、安全责任等20多种登记台账,实现了登记制度化,流程规范化,为人事档案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强化严细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人事档案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坚持标准,提升起点,在材料收集、整理、鉴别、装订等各环节上狠下功夫,加强协调,及时归档,严格把好 “入口”关,确保材料真实可靠。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人事档案案卷质量得到普遍提升,大部分单位案卷都达到了内容充实、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晰、整洁美观、使用方便的要求。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石化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东方物探公司等单位基础工作扎实,案卷质量过硬,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以及分离企业办社会过程中,人事档案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列为“免检档案”;大连西太平洋石化公司、吉化集团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等企业的人事档案工作均受到当地政府表彰。
(五)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环境条件,档案保管基础设施日益完善
集团公司一直将人事档案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务年度计划,保证资金落实,并随着目标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逐年增加投入;各企事业单位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也坚持做到了政策上倾斜,经费上保证。
一是更新了办公设备。根据中组部目标管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在先进设备上加大投入。东方物探公司一次性投入150多万元为人事
企业管理感想心得体会和感想 企业管理感悟(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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