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岗前培训心得体会要点简短 煤矿培训心得体会总结报告(3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煤矿岗前培训心得体会要点简短一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进入3月份以来,咸宁市、宜昌市煤矿连续发生3起顶板事故,死亡3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抓好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
3月3日,咸宁市通山县陈胜煤矿在暗斜井下山排水恢复巷道过程中发生一起顶板垮塌事故,死亡1人;
3月12日,宜昌市远安县刘家煤矿在复工整改过程中发生1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
3月13日,宜昌市远安县井沟河煤矿在复工整改过程中发生1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
以上3起事故,都是节后复工煤矿在整改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特别是远安县煤矿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入井施工作业,连续两天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的接连发生,暴露了一些煤矿在复产整改工作中隐患排查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工人培训走过场。同时,也反映了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指导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集中多发的势头,根据3月13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扎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务必把恢复生产前的整改工作质量放在首要位置,从地面到井下、从主要生产系统到辅助生产系统、从采掘工作面到各种机电硐室,全方位地抓好各类隐患和问题的检查、整改,在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再提出验收申请,严禁在复产验收期间无安全措施作业,严禁在恢复生产验收之前擅自组织生产。各地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复产计划,规范复产验收程序,坚持“严格、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验收工作落实到矿、落实到现场;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标准,系统、全面、全过程地开展验收工作;同时要把握好验收进度,分期、分批、有序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二、强化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对所有采掘工程要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作业规程,经审批和贯彻后严格执行。要严格坚持敲帮问顶等必要的顶板管理制度,杜绝空帮空顶作业。对采煤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回柱放顶、工作面初采、收尾、工作面前端空顶处理、强制放顶等情况,要制定特殊安全措施,并由矿领导亲自到现场指挥处理。
三、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严格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署,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可靠运行,瓦斯超限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认真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一步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查清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瓦斯涌出量等地质资料。
四、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力度。资源整合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规定,严格遵守整合技改的有关要求,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以掘代采。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规定颁发相关证照、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让整合技改煤矿早日合法、规范进入施工组织阶段。对资源整合矿井违规技改、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整合资格、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既定安排继续组织开展好近期的专项督查。一查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瓦斯治理、防突、防透水、防灭火及动火作业等方面的专项检查,按期整改。二查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开展情况,严禁未经安全培训下井作业。三查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查县市区复产验收工作是否按标准进行、是否存在走过场和降低标准进行验收行为。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复产176处矿井,大批矿井的复产工作还有待进行,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制定好复产计划,严格把关,分期分批地进行,严防一哄而上。
六、严厉打击煤矿恢复生产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依法监管,对蔑视法律、无视政府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律坚决予以关闭。要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近期发生的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有关煤矿岗前培训心得体会要点简短二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 转让方:*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吴
(二)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二)转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二)转让煤矿的现有人员,本着去留自愿的原则,由转让方一次性结清工人账目。甲方留*名人员协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资*元由乙方负责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务。
第四条 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万元(大写;拾万)。
第五条 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即定金)*万元(大写;万)。
(二)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万)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三)于*年*月**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东更改同时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拾万)
(四)前一次转让金以莎车县喀拉图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帐号;中国工商银行莎车县支行帐号:收到并开具收据为准,第二,三次转让金转存公司指定帐户,并同时于*年*月**日前完成法人及股东更改。
第六条 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因乙方经营管理而要关闭该煤矿;
2、因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 3、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矿灭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矿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不免除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金。
第七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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