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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团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 法律主题团日活动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法制团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一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呼唤法律信仰,构建和谐社会》

翻开历史泛黄的书页,在人猿揖别的上游,本来没有法律,自从氏族社会的瓦解,国家的出现,法律便应运而生。沿着历史的长河顺流而下,我们便可以找到古罗马城堡上的《十二铜表法》,古巴比伦遗址上的《汉漠拉比法》,更可以领略我们中华民族的《商律》、《秦简》,以及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及其所有子法等。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说明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一直在孜孜以求着法治这一神圣的目标。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包括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被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几千年来,多少哲人为法治所魂牵梦绕,多少智慧为法治所x撞,多少先贤又为法治而折腰呐喊。法治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的普适性的原则。换言之,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成为最基本的准则。美国法史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当美国的总统选举陷入僵局时,是作为正义化身的法院一锤定音确立了布什的总统地位。尽管与之争雄的戈尔存有不满,但他还是接受了法院的裁决。事实上,他所服从的不仅仅是美国的法院,而是通过法院所张扬出来的法治理念和信仰。

中国正处在敏感的社会转型阶段,只有知荣辱,才能文明守纪,只有建设更美好的法制社会,才能建设更美好的和谐。在这一背景下,完成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核心在于法律信仰的构建以及法律x树立。

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是苍白的条文。千百年来,世界各国的x象可谓层出不穷。如原“河北第一秘”李真、原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等高层领导干部的撤职查办,难道这些贪官们不知法吗?难道他们不懂法吗?不是!他们所欠缺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对法律的信仰!在他们心目中认为自己位高权重,可以生活在法律的真空中,什么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法律意识在他们的脑海里只是一张张白纸。从这一点来看,一个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标志不在于有多少部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有多少法律信仰存在于公民脑海之中。

对于权力规制所维系的法律信仰,北欧国家丹麦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近日“透明国际”发布各国清廉程度排名。北欧国家丹麦、芬兰和大洋洲的新西兰为清廉指数的国家。在他们看来,通过受贿来发财是不可能的,更是非常可耻的!如果一位官员被发现用权力做交易的话,那他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20__年5月一移民官收了中国一留学生7.5万人民币的x竞成了丹麦30年来的丑闻和贿案!在丹麦,社会十分平等!最有权和最无权的距离很小,人人享有尊严和平等。部长。市长毫无领导架子,从未见下属给领导倒水。丹麦的皇家烟草公司总监豪斯克夫说:老板绝不能让秘书倒水,如果这样做,秘书会把水泼在他的脸上!类似状况,在瑞典、芬兰都大同小异!欧美各国也以清廉和民主。平等自豪。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决反贪治腐,根除封建特权,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国富民强的和谐社会定会实现。

对于我们教育部门,学校是教育的基本单位,担负着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x和建设者的重任。在当前我国教育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持续加快、法治日益健全的重要时期,一个学校能否办的好,能否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办学方略和管理理念。作为一个学校的管理者,确立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学校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则是奠定办好学校的基础工程。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学校教育。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强化学校的法制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这是依法治校的价值,也是我们在新的世纪不可回避的责无旁贷的选择。作为教书育人的我们,让法律的理性之光,照耀前进中的中国仍然任重而道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身为培育祖国未来的教育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教师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渊博的专业知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更要学会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办事,不越雷池半步,增强法治意识,保持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仰,以我们的努力铸造成中国法律的万里长城,甘愿做中国法律制度建构过程中的一砖一瓦,做中国法律的遵守者和捍卫者。从现在开始,学习既非为权,也非为利,而是为了天之苍生的公共福祉。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华民族坚如磐石地屹立于世界的东方!19世纪伟大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发出了为权利斗争的呐喊,而我们教育工作者更应该奋力高呼:为中国的法治和构建和谐社会而斗争!

我期待着有那么一天,法律的精神信仰会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姿态悄然进入民众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直至成为神州大地全体公民的精神支柱。相信那时因信仰而存在的法治和谐社会会更加美好!

我演讲完了,感谢各位耐心的聆听,感谢这次难得的机会!谢谢!

有关法制团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二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

我在十三中担任法制副校长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平时的观察和了解中我发现在同学们中间存在以下一些不良现象:

有一些社会青年或者外校的学生,在我校学生放学后(尤其是在星期五下午),游荡在我们的校门口,或者在体育路东巷子、皇台小区西巷子,伺机抢劫同学的钱物,否则就殴打学生。因此要求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放学后立即回家,不在校门口逗留、玩耍;

(2)除居住在体育路东巷子、皇台小区西巷子内的同学外,其它同学要走大街,不走小巷;

(3)遇到穿奇装异服、染发、口中叨着香烟的陌生人,要尽量躲开他们,不接近,不搭话;

(4)遇到抢劫,要机动灵活,尽量不要发生冲突,记住歹徒的特征、人数,并及时向110报警;

(5)同学之间若有冲突、纠纷、矛盾,要及时向老师报告,有老师进行调解,不要请社会上不良青年打击报复,否则会使矛盾激化,导致你走向犯罪;

2、我校地处交通要道,请同学们在上学、放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以下几点:

(1)上下午放学后,不得在校门口逗留停滞,出校门向东走的骑自行车的同学,要推自行车走斑马线过马路,然后靠右行走自行车道;出校门向西走的同学靠右行走。在行进过程中不得横穿马路,不得骑入机动车道,在过交通十字时,不得撞红灯;步行同学要走人行道,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打闹,在过交通十字时要走斑马线。

(2)骑自行车时,首先要认真检查车闸、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没有车闸、车铃的自行车千万不要骑车上路。

(3)骑车左转弯或右转弯时,要减速慢行、向后观望,然后伸出左手或右手示意转弯,不得突然猛拐。另外,在一些交叉路口,转弯的自行车要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4)在道路上,骑自行车要注意保持精神集中,切忌听随身听、勾肩搭臂成排骑车耍杂技。

(5)雨、雪天,路面湿滑,骑车要慢行。另外也不要骑车撑伞,雨伞容易挡住自己的视线,这是很危险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你承担责任。

有关法制团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三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

法制团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 法律主题团日活动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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