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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终身课堂心得体会及收获 退役军人终身课堂心得体会及收获怎么写(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退役军人终身课堂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大家好!

在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此欢聚一堂,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周年,共叙军民鱼水深情。借此机会,我谨代表xx镇党委、政府以及镇人民武装部,向全镇广大现役官兵、预备役军人和广大民兵,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全镇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军人、军烈属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表示诚挚的慰问!并对光临会场指导的各位领导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1920xx年8月1日,南昌起义一声炮响,人民军队在战火中诞生了,中国革命从此揭开了崭新的篇章。在战火纷飞的革命战争年代,我军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概、超乎寻常的革命毅力和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克服了无数艰难困苦,历经无数次浴血奋战,最终战胜了强大残暴的敌人,夺取了全国政权,赢得了最后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继承革命优秀传统,弘扬革命精神,抜卫了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尊严,积极支持、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为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和社会稳定,为推动我国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历史雄辩地证明,无论是烽火连天的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都不愧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抜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钢铁长城,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子弟兵。

近年来,我镇广大现退役军人、军烈属在投资创业、富农增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贡献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做出了较大的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镇经济社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20xx年,我镇被永川市确定为“小城市”发展,荣获了xx市尊师重教、农业重点项目晚熟龙眼基地,永川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非典防治、安全、统-战等20多个先进集体称号。

今年1-6月,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实现2.6亿元,同比增长30%;财政收入实现268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4%;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协议引进资金4300万元,江永铸件厂、朱家沱货运站、川锋制伞厂、国家级土地整治等一批知名企业和重点项目相继落户我镇;港区建设、长江大桥已列入xx市“”计划。成绩来之不易,是镇党委、政府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镇人民紧密团结群策群力的结果,是广大军人、军烈属大力支持勤奋努力的结果!

成绩固然可喜,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自去年区划调整以来,我镇辐员面积达128平方公里,总人口8.24万人,农村人口比例大,农业结构不协调,农民增收后劲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还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镇、产业弱镇。村居建制调整后,全镇52个村、8个居,调整为18个村、2个居委会,头绪更多,任务更重,情况更复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我们军人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严格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本资料权属文秘写作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全力支持党委、政府的工作,要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在我镇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时期、各项任务中,和广大军烈属一起,以实际行动团结和带领全镇人民,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无论何时何地,无论各行各业,我们广大军人、军烈属,都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更加团结务实的工作作风,争做表率,敢为先锋,在以后的工作中创造出更大、更好、更新的成绩。

同志们,战友们,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带领全镇人民,手挽手、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为推动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实现我镇跨越发展的宏伟目标,为早日建成“长江上游第一镇”而努力奋斗!

最后,衷心祝愿全镇广大现、退役军人、军烈属们,工作顺利,节日愉快,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谢谢大家!

主题退役军人终身课堂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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