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理性投资讲座心得体会总结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4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证券理性投资讲座心得体会总结一
下面,我就20xx年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汇报:
一、 一年来重点工作回顾
第一,为了加强管理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继续推进华北地区两家营业部的整合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国债客户的转化和各类基金的营销活动中,在新业务的共同学习和培训中,两家营业部的全体员工达到了步调一致,齐心协力,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良好势头,尤其是在新业务上出现的攀比竞赛现象,说明管理部前台队伍的活力正在逐步激发。在这里,我所做的就是鼓励和引导大家,向着既定的目标迈进。以共同的事业来凝聚人心,这是我最大的工作感悟。
第二,加强客户的转化工作,盘活国债和基金客户以及呆滞客户,逐步加强基金的销售。20xx年国债的旺销,使我部沉淀了大量的国债客户,国债存量达到了近500亿元,20xx年交易所国债市场的大幅上扬,让国债客户获利颇丰。如何引导客户获利了结,转向货币基金和中短期债券基金投资,针对这个问题,我多次组织前台人员,进行比较和研究,拿出可行方案,上半年重点放在了短期国债客户的转化上,通过投资理财报告会、报纸宣传和电话营销等多种方式,对国债的客户进行了积极的游说,其中大部分转化为了货币基金客户,下半年重点转化货币基金和国债客户投资中短期债券基金客户。通过这些工作,既提高了我部国债交易量和基金的保有量,也加强了与客户的沟通和客户忠诚度,为今后新业务的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三,推进学习型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新业务、新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业务技能。每个周三,是我们管理部的学习日,货币基金、短期债券基金、权证等等各种新业务都是在这些学习日里,从陌生走向熟悉。交易方法培训和反复学习,使广大员工掌握了一套简单实用的营销手段,为股票客户的服务及开发,奠定了基础。另外,利用学习日的机会,请专业保险人士,给大家一些有关保险方面的知识,拓展员工们的金融知识。让学习培训走向制度化,是我部在推进学习型队伍建设的关键一步。在学习培训中,看到员工们不断地进步,我感到非常的欣慰。
第四,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推动转型。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一直以来,制约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经纪业务的转型工作。因此,管理部领导班子通过研究,制定了奖励员工发展客户的办法,鼓励员工在弱市环境中,走出去,积极开发增量客户。同时,为建立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激励机制也是多层次的,让大家快乐工作,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为员工购买的“游泳卡”仅仅多层次激励机制的一个部分。通过以上措施,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了提高,员工开发的增量客户也在稳步增长。
二、20xx年取得的成绩
20xx年,通过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培训,使我在思想上、政治上更加成熟,理论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与去年相比,管理部领导班子在工作方面配合更加默契,下辖5家营业部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之中。全年实现交易量 亿,同比增长 ;其中网上交易5000亿,同比增长600%;全年完成收入3000万元。
股票客户稳中有增,新开1万户,核心客户基本稳定。其他产品销售增长迅速,国债保有量达到了 个亿,国债客户开户数达到了5000户。基金保有量10000万,开户数4000户,较去年有较大增长,客服和营销队伍在锻炼中不断成长,员工培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0xx年,资本市场迎来了新的一年,我相信,在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20xx年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推荐证券理性投资讲座心得体会总结二
一、 名词解释与典当质押业务说明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账户说明
1.2.1、质押账户
质押账户(包括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简称a账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账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账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账户
典当账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账户(包括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简称b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账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账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账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账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账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账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账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账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账户划拨资金到b账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账户资产及b账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账户、a账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账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账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账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账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账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账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账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账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账户的《账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账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账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账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账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账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账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账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账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账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账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账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七、续当、赎当、合同绝当、交易绝当
7.1、本合同不得续当。本合同限界满前20日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订立合同。
7.2、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界满日完成赎当,逾期未赎当(即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也未征得甲方同意办理重新订立新合同,即视为“合同绝当”;甲方有权对“交易绝当”进行强行抛售,抛售“交易绝当”股票产生的盈亏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交易绝当”是否盈利,甲方可立刻降低乙方授信额度,直至取消授信额度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风险控制、预警及平仓条款
8.1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a账户、b账户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指资金余额加证券市值)进行实时查询。
8.2乙方申请当金股票到抛售前,若a账户、b账户及对应达到证券资产总和低于警戒线(警戒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甲方将通知并要求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向a账户补充资金,使资产总和恢复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甲方将乙方视为高危客户;乙方将可能遇到随时被甲方平仓的风险。
8.3、平仓清算条款
8.3.1、当乙方a账户、b子账户及其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低于乙方本次占用b账户当金本金及综合管理的平仓线(平仓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乙方授权甲方(身份证号:)凭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账户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平仓清算。而不论平仓时乙方是否接到通知,或乙方接到通知后,资产市值总和是否回升到平仓线以上,甲方均可有权进行平仓清算。
8.3.2、无论合同绝当、交易绝当,甲方均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即进行平仓清算。
九、其他
合同存续期内,若乙方发生经济状况恶化及其他特殊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并立即进行清算处理,或者决定由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如不通知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9.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或甲乙双方结清债权债务之日止。
9.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附件清单:
1、〈〈授权委托书〉〉
2、〈〈账户委托书〉〉
推荐证券理性投资讲座心得体会总结三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20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20xx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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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吾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要求阁下根据下列条款及条件为本人/吾等运作一个现金证券买卖户口:
1.户口
1.1本人/吾等确认[开户数据]及[附属数据]所载数据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本人/吾等特此授权阁下对本人/吾等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数据。
1.2阁下将会对本人/吾等户口的有关数据予以保密,但阁下可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及证监会的规定或应其要求,将该等数据提供予联交所及证监会。
2.法例及规则
阁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所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须根据适用于阁下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阁下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
3.交易
3.1除阁下事先通知本人/吾等,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本人/吾等确认阁下表明不会接受“卖空指示”。
3.3本人/吾等会就所有交易支付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费,缴付所有适用的征费及费用,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向阁下交付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以其它方式确保阁下收到此等资金或证券。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阁下可以出售买入的证券;及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本人/吾等将会负担阁下因本人/吾等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3.6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按下列利率加3.5%支付利息: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所公布于该日的优惠贷款利率和
阁下于该日就逾期未付款项的贷款成本利率,以及按阁下不时通知本人/吾等其绝对酌情决定的利率及其它条款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应以日息计算和于每一公历月最后一日或应阁下要求支付。
3.7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阁下负责。
4.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
除本人/吾等给予阁下“书面指示”规则》第7条)或“常设授权”规则》第8条),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须依照《证券及期货规则》第4条,存放于一家认可财务机构所开立的没有利息的客户账户或信托账户。
5.证券的保管
5.1由阁下寄存妥为保管的任何证券,阁下可以酌情决定在合理及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存放于在
认可财务机构;
核准保管人;或
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
开立的独立账户作稳妥保管,而该账户是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并由阁下为持有阁下的客户证券目的而在香港开立及维持的;或
以本人/吾等的名称登记。
5.2倘证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注册,阁下于收到该等证券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它利益时,须按本人/吾等与阁下的协议记入本人/吾等的户口或支付予或转账予本人/吾等。倘该等证券属于阁下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权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券的利益。
6.处理本人/吾等证券
阁下可按照以下的指示或授权,处理阁下收取或持有的本人/吾等证券
本人/吾等就以下事宜发出的口头或书面指示
出售本人/吾等证券及证券抵押品;或
就该项出售指令进行交收;
从第5条提述的账户提取本人/吾等证券,或处理已按照第5条登记的本人/吾等证券的书面指示;或
常设授权规则第6条》所示)。
在不损害第6款的原则下,阁下可处置阁下代本人/吾等收取或持有的任何证券,以解除由本人/吾等对阁下所负的法律责任。
7.抵销及留置权
7.1阁下可抵销或调动本人/吾等与阁下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现有户口内账上的任何款项或运用该等户口的任何资产,用以履行本人/吾等对阁下以任何方式产生的义务或责任。
7.2本人/吾等同意赋予阁下:
在阁下为本人/吾等户口持有的所有证券或其它财产上的全面留置权;及
从本人/吾等与阁下开立的户口内扣除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利息以及其它债项以及处置任何证券和其它财产或进行有关任何证券或其它财产的交易,并运用从该处置或交易中所得的收益的权利,使阁下为保障自己或因其它原因觉得适合而代表本人/吾等进行阁下认为有需要或适宜的证券买卖所产生的义务得以履行或满足。
8.赔偿、责任和保证
本人/吾等与同意,倘因本协议书引致阁下和/或阁下不时的董事和雇员承担的全部责任、损失、费用和/或支出,除了因为任何该等责任、损失、费用和/或支出是在阁下或其职员实际诈骗或疏忽下而引起的之外,一概由本人/吾等负责赔偿并使阁下和其职员获得赔偿。
9.一般规定
9.1阁下可以录音方式监控及核实证券交易的信息。
9.2倘阁下没有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对本人/吾等的责任,本人/吾等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惟须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制约。
9.3倘阁下的业务有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影响阁下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务,阁下将会通知本人/吾等。
9.4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详阅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而且该等条款已经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语言向本人解释。
9.5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如本协议中英两种文本的释义之间和含义之间有不一致的,以英文本为准。
10.风险披露声明
本人/吾等必须于签署本协议书时,签署及确认风险披露声明。
由
签署
见证人
[见证人姓名、地址及职业]
[见证人签名]
确认及接受
注册人姓名
获授权签名/公司印章
开户资料
户名:
现金客户户口号码:
姓名:
姓名:
婚姻状况: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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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业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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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主/合伙人/董事姓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根据保存已核实有关身份证或护照有关部份副本
银行证明:
公司注册证书及注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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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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