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训合作协议范文 培训项目合作协议(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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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培训合作协议范文一
一.日常工作
1. 宣传部的主要工作是为各种活动编写宣传标语并制作各种宣传海报,在各活动开始前一周或几天进行宣传语、海报、板报的制作,使消息及时传播出去,同时还有专门人员在我院贴吧上进行宣传,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 各活动举办的同时,编辑部会为之写报道并加以配以图片说明,真正做到了图文结合,同时还负责报道图片的上传工作。自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中旬,本学年共上传报道及图片资料96篇,并严格保证了上传的质量。为了防止上学期“问题”报道的出现,我们还制定了审核程序,使得工作规范化、有序化的进行。
3. 秘书处的工作是整理各社团的档案,打印各种表格。通过这些工作,在原有的电脑水平基础上,各成员的电脑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4. 社团换届是有组织部下达通知并对换届表进行收取,在该部乘员的带领下,到目前为止,已有27个社团换届成功并开始了新一轮有序的工作,另外,组织部还负责各会场的安排。
5. 此外,财审部负责会费的管理,并在各大型活动前后进行资金预算与统计;外联部为每次的活动拉赞助、条幅等,除此之外,各部门之间相互合作,为社联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6. 与社团工作交流方面,我们吸取了上学期的经验,与各社团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的交流明显多于上学期,但也有不足之处。由于换届原因与新社团负责人不太熟悉,导致在交代工作是有些小困难。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加强与各负责人的沟通交流,以便工作顺利进行。
7. 外校走访方面,继上学期走访的累累硕果,本学期的走访工作也取得了喜人成果。我们不仅走访了其他外校,还带一些社团大型活动中为各大高校友情演出,从而与各大院校的关系颇好。以后我们一定继续努力与各大院校搞好关系,打响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名声。
二.大型活动
20xx年4月20日,第五届宿舍文化艺术节暨社团文化艺术节、心理健康节开幕式隆重举行。这是本学期我们的第一次大型活动,虽然是协助宿管委举办的,但是我们还是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晚会中去,将完美的表演呈现给各位观众。借此机会,我们还带领各社团在自己的展区进行才艺展示,从而更好的宣传了社团文化。一个大型活动的开展锻炼的不只是脑力、劳动力,更锻炼了承受力,通过此次活动,我们大一新成员也懂得了活动流程,这为以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xx年5月18日,m7吉他社团在我院4、5号公寓楼之间举办了主题为“唱响辉煌”的演唱会。这是该社团第一次以演唱会的形式出现,收到了同学们的热捧,充分显示了当代大学生的青春与活力。
20xx年5月27日,大学生宿舍文化艺术节暨心理健康节,社团文化艺术节文艺汇演隆重举行。同上次开幕式一样,我们依然是与宿管委合作,不过这一次的主力军是大一的同胞们,在大二的领导下,他们已熟悉了活动流程,所以本次在活动安排等方便也算是得心应手,经过一星期的紧张彩排、筹备,文艺汇演取得成功,我们不仅有自己社团的节目,同时还邀请了一些兄弟院校友情演出,如:女子学院、中医药大学等,节目的丰富多彩,得到了学院师生的一致好评,我们也认为这是本学期最成功的、最精彩的晚会。
以上就是我们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本学期的工作,虽然正一步步完善,走向成熟,但依然存有不足,我们会继续努力,把社联建设的更好!
关于联合培训合作协议范文二
上诉人武汉科技*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信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洪湖信*社)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与科技信托公司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为1000万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计期限一年整。合同签订后,洪湖信*社依约于当天从其在洪湖市人*银行0246—003账户汇出1000万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汉市人民银行营业部0246—102账户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资金期间,分别于1997年2月27日还款55 2万元、同年8月5日还款53 4万元、同年11月4日还款10万元、同月7日还款20万元,1998年1月23日还款20万元、同年10月21日还款10万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万元,合计人民币178 6万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偿还拆借资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321 6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同日一次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使实际拆借期限达到一年,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关于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资金未及时归还,应对本案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洪湖信*社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洪湖信*社主张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对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科技信托公司返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赔偿洪湖信*社上项本金的利息损失,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计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 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予以相应冲减。)(三)驳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负担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60 872元,另外,该院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诉前财产保全费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同日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长达一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该四份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178 6万元,仅欠其821 4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1000万元与事实不符。按年利率13 86%计息无法律根据。原审即已认定拆借合同无效,却又按同业拆借利率计息不当。上诉人只应给被上诉人相应的损失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案件受理费应由双方分担。洪湖信*社答辩称:一审认定四份拆借合同无效错误,因为四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业务通过了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并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有关规定。虽说拆借期限合计超过四个月,但不能因此判决整个合同无效。一审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合计1321 6万元。
本院认为:洪湖信*社与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的四份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的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为一年,超过了国家金融法规对同业拆借最长期限四个月的规定,是双方规避法律的行为,且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均超过中国人*银行的有关规定,该四份合同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 6万元应首先作为偿还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无效只应返还本金,且已归还178 6万元,仅欠洪湖信*社821 4万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张双方此项业务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判决第二项为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已付178 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处理)。逾期给付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67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 090元,均由武汉科技*托投资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联合培训合作协议范文三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于:
甲、 乙双方拟对位于甲方拥有完整商品房住宅土地开发使用权的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字第 )土地,联合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概况
1、土地使用证号: ( )字第 号,土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2、项目位置:郑开大道与开封西区第七大街交汇处向南约1000米路东(17#18#楼)
3、拟开发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可建筑住宅面积约45000平方米以上,以规划局批文及规划图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拥有该项目国有土地的完整的开发使用权,并负责办理本项目的一切相关手续。乙方出资在该土地17#、18#楼占有面积上联合建设商品房屋事宜。
2、该项目的16#、19#楼乙方有优先合作开发权利。
第三条 项目管理
1、为完成合作项目,由乙方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对本项目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独立销售,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项目部资金专款专用,甲方不得干涉项目部的资金用途。
2、本项目销售房产的各项税费均有甲方负责并上报税务机关,与乙方无关。
3、本合作项目设专项银行账号,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实际控制。针对本合作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资金只能直接进入本专项账号。
4、本项目的建筑商由乙方指定,甲方无权干涉。
5、甲乙双方合作之前甲方以期房形式已销售出去的17#楼房产,甲方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清楚,其销售所得到的销售金额,冲抵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甲方应得的相应利润款项。冲抵差额,多退少补。
第四条 项目专项账户
甲乙双方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共同持印签到 中信 银行 支行以甲方
联合培训合作协议范文 培训项目合作协议(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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