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班会心得体会短句英语总结 防疫知识主题班会心得体会(八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防疫班会心得体会短句英语总结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大了工作力度
1、组织保障。成立了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班班主任任组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了层层有人抓的格局,切实地开展了一系列扎扎实实的工作,抓出了成效。2、制度保证。
(1)建立了学校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分工负责的学校领导经常经常深入一线检查,监督,指导,参与卫生工作,帮助协调解决了卫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建立了卫生工作的包干制度。将学校卫生工作分为马路、校门口、操场、各室。各年级各班承包,落实了各项任务,效果较好。
(3)建立了卫生评比制度。学校将卫生评比工作列入学校日常工作之中。由值周教师每日早晚检查各班承包的卫生情况,并依据实际情况打分。
(4)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全体师生振奋精神,团结拼搏,加大力度,实施“一日三扫”“一周两次大扫”的扫除制度。使全体师生有了一个优美的工作学习的环境。
二、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营造人人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校长利用晨会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学校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宣传。通过多种宣传,增强了师生的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学生体质状况明显增强。
三、突出重点,预防为主
特别重视阶段性的防疫工作宣传,防止常见的病,传染病,多发病的发生,除按规定加强学生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健全了学生健康档案,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传染病预防原则,坚持做好师生晨检和因病缺勤记录,做好小学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和督促补种工作。有效地防止了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流行。
卫生防疫工作具有极强的动态性和反复性,不可能一朝一夕完成,更不可能一步到位或一劳永逸,我们将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立足长远,从长较管理和长期效应入手,教育师生注重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对卫生的保持工作加以管理和指导,使我校卫生防疫工作更加落到实处。
推荐防疫班会心得体会短句英语总结二
、前期准备
1.1完善防疫体系
提前编制好防疫制度、方案,提交公司、监理和业主审批,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备案,严格执行复工审批流程。只有在前期科学策划的基础上,才能在实施中有的放矢。特别是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的建立,属于核心工作。加强分工与合作,夯实责任,设立防疫专员进行防疫管理。
1.2人员摸排
根据进度目标和作业面情况,分批组织人员进场。进场前,先对计划进场人员进行详细的电话摸排,特别是14天内的往来史、接触史,充分利用国家发布的大数据,譬如卫健委监制的电子健康卡、工信部发出的手机行程证明等工具。优先选调本地人员,对近期有湖北暴露史等“四类人员”,要求其暂缓进场。未经过前期摸排合格的人员,严禁进场。
1.3进场人员管理
对拟进场的人员,安排包车点对点接至工地现场。进场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登记,体温量测,发放工作牌,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天更新现场人员的信息,对新进场人员进行防疫和安全交底后方可上岗。不同批次进场人员实行分区住宿和作业,尽量减少交叉流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4天,经过核酸检测合格后可适当缩短。
2、过程管理
2.1防疫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疫知识的科普宣传,譬如:利用横幅、海报、防疫手册、二维码、宣传栏、公示栏、微信群等手段,使进场人员充分了解防疫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营造一种防疫当前的项目氛围。
2.2设防疫站点
对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仅设一条实名制通道。在通道位置设好防疫站点,安排专人执勤管理,负责进出人员的排查、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工作。进出人员应严格控制在已建立健康档案的名单以内,非提前建档人员不能进入现场,如果工作原因确实需要进入现场,经项目防疫专员同意后,由场内人员到防疫站点接人。执勤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健康检查,备查。
2.3物资配备
防疫物质应储备充足,根据人员进场的安排,口罩每人每天不少于2个,总数应满足10天以上的用量。体温枪、喷雾器数量应不少于防疫检查站个数的二倍,84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根据消毒区域大小和次数,合理配置。防疫物资实行限额领料登记,每天盘点剩余物资储备情况,及时采购补充。酒精和84消毒液分开存放和使用。
2.4杀菌消毒
各个作业区域和办公区域均设置废弃口罩回收箱、流水洗手处,配备酒精类洗手液。采用稀释后的84消毒液进行不低于2次/天的全面消杀,并将消杀记录上墙公示,接受全员监督。办公室、宿舍等房间,坚持每天通风不少于2次,厕所等通风条件差的封闭空间可采用鼓风机配合强制通风。
2.5减少聚集
以当前对新冠肺炎病毒的了解,主要传播途径还是通过接触。保持人与人保持一定距离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就餐、会议、交底等室内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是原则。譬如:对于员工就餐,应采取分批就餐的分餐制,尽量采用一次性饭盒或高温消毒的餐盘;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尽量选择开阔的会议地点,参会人员相隔2m以上,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做好会前会后的消杀措施;减少宿舍聚集,严禁打牌、聚众闲聊。
2.6资料管理
每日对进场人员名单、测量体温记录、消菌杀毒记录进行更新并进行上报;对防疫物资领用、发放进行逐个签字。
3、异常处理
项目部与疫情相关部门提前沟通,实现无缝对接。提前做好防疫应急演练,夯实应急预案的分工与合作。在现场设置临时隔离室,一旦发现发烧、咳嗽等异常身体状况,立即现场隔离,第一时间通知疫情防控部门,配合检查或隔离,切忌自行前往或隐瞒不报。
4、防疫过程遇到的问题
1、工人对防疫认识不足,对项目部的防疫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出现了晚上聚集打牌的现象。
2、疫情期间受各方面的影响,购买防疫物资困难,防疫物资短缺。
3、由于本项目是重点工程,各方面关注度高,业主要求国庆前通车,受疫情影响,严重影响工期。项目部优化施工顺序,提前形成半幅环岛,进行“核心段”围护桩施工,减少关键路线持续时间,以保证按期完工。
推荐防疫班会心得体会短句英语总结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供给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景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一样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提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掉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够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贴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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