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检心得体会和感想 机场安检和服务心得(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航空安检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您好!
当您打开我的自荐书的时候,您已经为我打开通往成功的大门,感谢您能在我即将踏入人生又一段崭新的路途,给我一次宝贵的自荐机会。
我叫,是来自美丽的四川九寨沟,是成都航空专业20xx届毕业生,我热爱航空服务这门专业,并为其投入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学习了航空服务等专业知识,通过系列的实习积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希望在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有所帮助。
在校期间,本人始终积极向上、奋发进取,在各方面都取得良好的发展,全面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作为新世纪的学生,我深深知道本专业的知识是还不够的,因此我阅读了各方面的书籍和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在充实自己的同时也获得了许多的经验。
通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践,我从心理和能力等方面做好了走上空乘岗位的充分准备,我诚挚地希望能成为东方航空中的一员,我将以靓丽的形象、热情的服务,倾我所能,不断学习我所不能,为东方航空的发展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尽职尽责,还给您一片惊喜,在此我期待您的慧眼和垂青,静候佳音,相信您的信任和我的实力将为我们带来共同的成功。最后,再次感谢您,期待您的早日答复,祝单位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主题航空安检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航空大学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非常感谢你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信,而我的心情则是平静而激动的。之所以平静,我深信我的知识与能力不会让你失望;之所以激动,我即将离开校园来到更加广阔的天空下施展我的才华。“天生我才必有用”是我的人生格言。我也相信凭借十几年的寒窗苦读,我将会在未来工作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
四年的大学生活为我未来的人生道路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我是航空大学专业的一门学生,在大学的四年了,我主修的是,并且凭着扎实认真的态度,完成了等一系列主要课程并且都在各科期末考试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除这些专业课程外,我还完成了一些有关经济的课程,也因此对航空服务有了很好的了解,因此我能够胜任商务英语方面的工作。
于此同时,我还积极参加了由校院举办的给类活动,如英文辨认赛、百科知识竞赛、英语演讲比赛以及各类体育比赛,也曾有一些获奖经历,如获得英语辩论赛二等奖、校园摄影奖等等。虽然并不是样样得奖,但是在参加各类获得是,我也收获了很多,学会了许多为人处世的方法,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四年的努力让我具备较好的航空服务方面的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同时培养了我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我相信,凭借自己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踏实的实干精神,我将能够很好的胜任我自己未来的工作。“器必试而先知其利,马必骑而后知其良驽。”只要给我一个支点,就能撬起整个地球;只要给我一片土壤,我会用青春和生命去耕耘;给我一个机会,给你一个选择。我会珍惜也相信“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剑鸣厘中,期之以声。热切期望我这拳拳寸草心、浓浓赤诚情能与您同呼吸,共命运,携发展,求奋进!
恳请接纳,回函是盼!
20xx年xx月xx日
主题航空安检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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