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传媒公司协议书汇总 传媒合伙人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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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合伙经营传媒公司协议书汇总一
甲方:姓名:,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见证人):姓名:, 男, 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丁方(见证人):姓名:, 男, 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在北海市工业园区*项目已有多年,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因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拟引进合伙人进行共同经营。经乙方实地考察,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同意投入资金与甲方一起合伙经营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项目。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制作本协议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自愿合作、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发展、共同受益、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字号: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以现*项目中的实物资产和甲方现有的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甲方实物资产及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价值双方已确认一致。各合伙人的出资金额、方式和份额如下:
(一)合伙人林某某,以实物资产(具体资产清单见附件1)出资,计人民币*元;以商业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出资,计人民币*元;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合计贰拾捌万元,享有合伙经营*项目的份额比例为70%。
(二)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金额计人民币拾贰万元,享有合伙经营*项目的份额比例为30%。
(三)本合伙项目出资金额共计人民币肆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金额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四)*项目如需扩大生产规模的,经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合伙人享有份额比例投入相应的资金,双方享有的*项目份额比例保持不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合伙人享有的*项目份额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项目份额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经营的事由;
④合伙人提前6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且退伙不影响项目正常经营的;
⑤合伙人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且支付按出资金额计30%的违约金的;
⑥其他合伙人愿意内部购买其出资份额的。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无过错合伙人违约金。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经营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剩余财产按享有的*项目份额比例进行结算分配。
(三)出资的转让。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的期限为7天(自双方作出一致同意之日起计),过期无效。
3、多名合伙人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原*项目的份额比例确定。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林某某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项目年度经营计划;
3、制定*项目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规章;
5、聘任或者解聘*项目生产人员;
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拟定*项目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能实施;
8、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项目字号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c、以合伙人名义或以合伙*项目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将合伙财产或合伙*项目的客户往来款项借给他人的。
e、决定*项目的财务制度;
f、决定合伙负责人的报酬;
g、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h、聘任全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及决定会计人员工资薪酬;
i、决定管理人员、生产工人、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酬;
j、决定合伙*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k、补充协议约定需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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