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 管理规章心得体会(4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规章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文化企业建设,提高公司员工身心素质,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部门《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物质文化建设,包括生产资料文化、品质文化、环境文化,如:打响“××公司”品牌、完善酒店和写字楼硬件设施、美化公司环境等。行为文化建设,主要是对公司的人、事等各种动、静状态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如:员工行为标准、酒店公关销售和服务标准等。理念文化建设,包括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市场观念、服务观念、道德观念、战略观念、经营管理思想等等,具体表现在员工的劳动态度等方面。
二、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企业文化建设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从而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它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从公司发展的实际出发,树立科学发展观,讲究经营之道,培养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优化我公司内外环境,全力打造具有××公司特质的企业文化,为公司快速发展
1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建设优秀企业的要求,用现代经营理念与先进管理方式相结合,强化经营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公司”在同行业内的竞争力,构筑独具特色的××公司文化氛围,建立符合我公司实际的企业文化。
四、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处理好企业文化与思想工作的关系。要利用企业文化建设和思想工作间相互促进的关系,为经营服务提供更好的条件。其次,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育。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应当是企业文化的设计者、倡导者、组织者,还应当是模范的实践者,wen.白话文cn者应该率先垂范,以自己的良好行为为员工提供表率。第三,个人利益要服从大局。在文化建设中,员工的切身利益难免出现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顾全大局,因为经营管理一定要有权威,在这种权威下,才能更加有效发挥管理的作用。
五、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第一,企业文化建设的认知与宣传。让员工理解、学习《文化建设实施纲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今后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一个良好基础。第二,做好推广典型工作。可组织学习其他兄弟单位文化建设的经验,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交
流,完善我公司的企业文化。第三,抓好各项学习。进行政治思想的学习宣传、职业道德教育,并做好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推进技术和服务创新。第四,在强化公司管理上注入文化内涵,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努力塑造团队精神,使企业管理真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第五,营造优美环境,以外在直观的视角反映公司的经济实力、精神面貌和管理水平。
六、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
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中层以上人员为成员的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各部门部长要按照文化建设办公室的各项要求,落实组织和人员。
企业文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推进、巩固发展的过程,首先,公司全体员工参与《纲要》的学习和讨论,领导带头参加,讨论自身存在的问题,比照著名企业成功经验,逐步提炼企业基本理念,获得全员认同;第二,发挥部门作用,公司各部门都要把文化建设的内容融入到管理工作中; 第三,各部门将讨论纪录归纳整理,上报公司文化建设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形成制度确立下来;第四,把文化建设与经营、管理、发展相结合,与思想工作相结合,与企业人才建设相结合;第五,对文化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经验要经过系统整理、提炼,使文化建设走上发展平台。
××××年×月×日
描写规章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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