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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模板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2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篇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下面为大家讲解一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明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的法定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乡?镇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土地利用项目均不得批准。

它是使用土地和开发、整治、保护土地的法定依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确定了每块土地的用途。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

它是依法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重要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中,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中,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作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权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篇二

[案情简介]

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经查: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操作工。1993年10月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田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补发田某199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2)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案例评析]

一是企业以“田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与田某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即企业要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

二是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就应该享受,规定的义务就应该履行。企业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换言之,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就是企业的义务,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田某利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维系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无论是变更还是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都必须依法、依合同来行事,切忌出现违背法律和合同的行为。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篇三

近几年来,随着招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已越来越被广大师生员工所认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人力资源能否实现优化配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力资源开发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空前突出。高等学校毕业生作为非常宝贵的人才资源,将其合理开发使用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如果每个毕业生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定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真正做到乐业、敬业,从而使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从社会角度上讲就可以做到人尽其才,避免人才浪费,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个人角度上讲,可以使个人的自身价值得以实现,自身潜力得到充分挖掘。

第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好坏,学生能否顺利就业、能否找到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作用的岗位,直接关系到学校在社会上的声望与地位。

第三,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对今后的各项工作也具有指导与促进作用。通过收集各种信息,学校就能了解到社会上什么类型、什么专业、什么层次的人才比较紧缺,什么样的人才暂时供过于求,这将为高等学校进行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提供依据;教师了解这些信息,教学工作就会更有针对性,就会更贴近社会生产、生活;学生了解了这些信息,学习就更有目的性,从而减少盲目性,增强主动性。

第四,做好就业指导工作也是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实际劳动力供给愈来愈大,但创造就业岗位的能力明显下降,加剧了就业供求矛盾,由于我们正处于改革攻坚阶段,被“创造”的岗位远远比不上被“摧毁”的岗位,这就加剧了就业供求矛盾。一方面,经济空前繁荣,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拓宽了就业渠道,毕业生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大批人员下岗,政府机构也在精减人员,压缩编制,相当一部分机关干部要分流,毕业生的就业难度无疑要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迈好走上社会的第一步,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当前提出学生工作要以就业指导为龙头有着特殊的意义。

2.1明确“抓两头,顾中间”的指导思想

这里的“两头”就是招生、分配,“中间”就是学生在校培养的全过程。一进一出这两头,实际上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体。“高出”是因为“高进”。反过来,由于“高出”又促进了更高层次的“高进”。这是热门专业、热门学校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原因。当然,实现“高进”和“高出”,学生在校期间接受严格教育和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里的教育与管理,毫无疑问的是包括各种促进就业指导工作开展的教育与管理。因此“抓两头,顾中间”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

2.2明确学生在开拓就业市场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就业心态与择业方式直接影响学校开拓就业市场的有效性。做好就业指导就是要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调整就业心态,既要有自信心,又要尊重客观现实,在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2.3拓宽就业指导工作的服务面

3.1领导重视是关键

领导重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主管领导要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二是领导机构要健全。要明确职责,层层负责,责任到人。拿我们学校来说,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我们分别成立了校一级和院(系)一级的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明确了分工。其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委会或校务会议,必要时甚至于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第三,由学校有关领导在不同的会议或场所通报或说明有关情况,以便大家心中有数,共同努力,确保事关大局的工作顺利进行。第四,尤其要发挥好各院、系党团组织的负责人,即处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的作用,他们是做好就业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3.2预见准确是前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现在高校正处于由“供方市场”向“需方市场”过渡的过程中,整个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将会呈现越来越紧张的趋势。如果我们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就业指导工作的各类情况排查清楚,预见准确,就会使工作取得主动。

3.3方案可行是根本

这里的方案主要是指学校一级的总体工作方案,在新学年开始不久即着手酝酿制定。根据这一总体方案,再分别制定就业教育、就业政策、毕业教育等具体方案。不管是哪一个方案,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当放在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上,并且切实可行。除此之外,学生本人的就业方案也应明确和可行,做到看清形势,估准优势,找对位子。

3.4争取支持是条件

这里的支持是多方面的,它起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二是用人单位的支持;三是新闻媒体的支持;四是校内各方面的支持。有了以上这些支持,成功就会与我们始终相伴。强调支持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拓宽就业渠道,培育人才市场,巩固就业成果。

3.5积极公关(攻关)是手段

公关(攻关)的原则是:工作关系和朋友关系相结合;平时接触与“战”时接触相结合;为“我”服务与为他服务相结合;维系旧友与建立新朋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单位与开拓新就业市场相结合。受经济发展大气候影响,市场需求时起时伏。高校对自己毕业生的结构、层次、质量应该说心中有数,而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未必了如指掌,因此从学校和毕业生利益出发建立一些相对稳定的合作单位也是必要的。除此之外,还有几个问题必须予以注意:一是法纪法规不容践踏;二是学校利益必须牢记;三是学生权益应当保护;四是着眼长远时时不忘;五是相互交往不能庸俗;六是言谈举止把好尺度。对学生来说,也有一个公关的问题,这里主要是学会展示自己,推销自己,以积极的心态融人社会,适应社会。

3.6广泛发动是基础

3.7压力均摊是核心

这里的压力主要是就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责任重大而言的。由于就业指导工作绝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全局的大事,因此,任何与此最直接相关的人,决不能抱着“等、靠、要”,或者“一包到底”的陈旧观念,而是应该以一种积极的姿态,进取的精神去寻求、去争取、去创造就业机会。围绕毕业生这个就业主体,要促使家长、教师、辅导员、各院领导等等都成为压力的承受面。不然的话,身无压力,又无责任,与机会失之交臂,终将追悔莫及。

3.8服务到位是保障

这里的服务主要是为毕业生服务,同时还包括为用人单位服务。可以这么说,在就业指导中,服务是核心,服务是全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全方位,全息式,全天候。所谓全方位,即需要什么就准备什么和提供什么,需要哪个部门出面,就由哪个部门给予方便。所谓全息式,即能够提供比较完整、准确、客观反映毕业生在大学校园生活期间的各种文字、音像资料。所谓全天候,即提供服务的时间除了工作时间以外,还应当包括休息时间。

就业信息服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通过加强就业信息网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学生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另外,针对毕业生缺乏求职择业的经验和技巧、求职过程带有盲目性的情况,应加强专门的指导培训,以提高学生求职的成功率。

3.9各方保障是依托

这里的保障也是多方面的。一是教育质量要有保障,这包括大到办学方针,小到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等都要适应社会需要。这是一个关系学校是否能够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二是服务于就业指导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有保障,这是一个确保就业工作顺利圆满完成是否可能的问题。应有独立的就业指导机构,要有专门从事毕业指导工作的人员,并通过培训使他们专业化和专家化,把就业工作由阶段性管理转向全年性管理,由突击性管理转向持续性管理。三是计算机应用与信息网络的建设要有保障。四是经费投入要有保障,这是事关所有计划、措施、安排是否能够完全落实到位的问题。除此之外,需要得到保障的也还会有其它一些方面。但是,只要有利于确保我们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的,都应当纳入我们的工作视线。因为多一个依托,心里就会增加一份踏实。

3.10总结提高是升华

这里的总结提高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和工作研究。面对扩招后毕业生大幅增加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既要研究现实条件下我国就业工作带普遍性的问题,又要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殊性;既要及时认真总结我们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又要不断地学习国内外同仁的可取之处。所有这些都做到了,而且做好了,我们的就业指导工作就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篇四

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江苏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扬州大学。

江苏省报考点设置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选择报考点时,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考生务必仔细阅读所报考招生单位和所选报考点的网报公告,如招生单位对报考点选择有特殊要求,以招生单位网报公告为准。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录取,以及入学后不能进行学籍注册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201南京大学报考点:南京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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