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会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人大会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一
确保亮灯率
针对汕头中心城区的道路建设和路灯设施照明效果较落后于周边兄弟城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情况,市人大代表余领衔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道路照明建设的议案》。
余代表认为,影响市中心道路照明建设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有的路灯设施老化破损,没有得到及时维修更新;二是路灯管养经费存在缺口。为使中心城区的路灯更明更亮,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余等代表建议,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市政路灯管养经费落实到位,并逐步改造路灯照明设施,有计划地将耗电高、效率低、破损老旧的灯具进行改造,逐步消灭无灯区。同时要加强路灯设施管养,保证高比例的亮灯率。
棋牌室:
严禁赌博
棋牌是一项娱乐,也是一项运动,有利于市民的消遣、交流和身心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市一些酒店、茶座、足道、老人活动中心等娱乐场所均增设了“棋牌室”。但由于受传统陋习的影响,有的棋牌室“挂羊头卖狗肉”,出现赌博现象。人大代表王领衔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棋牌室的管理力度。
王代表建议,一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营业要求和时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开展棋牌室专项整顿月活动,进行经常性地巡查;三是设置群众有奖举报电话,发动市民参与到打击活动中来;四是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娱乐、文化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以辛勤劳动为荣、好逸恶劳为耻的氛围。
儿童服装:严把质量关
如今,越来越多的儿童服装更为追求鲜艳的色泽,并印上各式五颜六色的印花,但由此也带来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市人大代表陈为此领衔向大会提交《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市场的儿童服装质量安全的议案》。
陈代表认为,一些不合格的儿童服装使用的是普通涂料,甲醛和芳香胺也没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搭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代表们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把好市场儿童服装质量关,决不让那些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印染的服装产品流入市场;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使市民在购买服装时能进行辩别;加大对生产厂家的监管力度,加强思想教育,使他们在生产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规定,以环保涂料和适量的甲醛、芳香胺进行配制。
关于人大会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二
各位选民:大家好
今天有幸作为xx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与各位选民见面,我感到非常荣幸。
首先我将做一下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叫xx,今年35岁,现任xx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计、妇女主任职务,大专学历,为xx新区二组居民。我于2006年进入xx社区居委会工作,六年的社区工作,我深入群众,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了解人民群众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和居民亲切交谈,和我们社区的居民成了好朋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代表的工作。
经济发展,以满腔的热忱、全部的智慧、辛勤的汗水,投入工作,拓宽思路,探索方法,努力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
如果没有通过此次选举,说明我还存在差距,我会正确对待,继续加倍努力,一如既往的做好我的本职工作。
谢谢大家!
关于人大会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三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如何。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代表法的深化贯彻,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主体意识和主政能力日益增强,在推进依法治乡(镇)进程以及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1、履职意识不强。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部分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职务意识,有的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有的甘当“名誉代表”,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行使参加会议和选举的权利;有的代表自掂分量,自轻自贱,自我放松,觉得自已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不如“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甘当“哑吧代表”。更有甚者,认为代表是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并不需要履行什么职责,或者认为代表职责仅限于“会议”,错误地认为“开会是代表,散会就完了”。这些代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神圣的职务,没有把自己区别于其他公民的地方就是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这些“充数代表”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2、履职热情不浓。
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是“奉命行事”,迟到者有之、早退者有之,有的代表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无暇顾及代表所肩负的重任,代表小组的活动有空我就参加,没空就忙自己的事,平时也事不关己,不关心村情民意,成了“代表代表,散会就了”。部分外出务工、经商代表,不按时出席人代会和不参加代表活动,失去了代表的作用。有的人大代表对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是“一根木头随排淌”,被动应付;有的人大代表讨论发言是人云亦云,看着“干部代表”脸色而附和;会议表决是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加之受地方人、财、物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地方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存在着交办不及时、督办不到位、落实不够好等问题,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3、履职经费不足。
地方组织法第36条和代表法第32条、33条,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待遇和代表活动的经费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事实上绝大部分乡镇对代表的活动经费,并没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而是采取所谓“申报制”或“实报制”,即人大向政府申报代表活动经费,待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代表活动并报销活动费用;或者人大在开展代表活动后找政府“埋单”,有的尽管纳入了预算也是流于形式,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时所需会议费,文件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由于代表活动经费没有得到真正保障,也直接影响了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目前,基层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活动主要以召开座谈会形式进行,组织视察、检查和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其它形式较少,这也是囿于活动经费的不足,不利于调动代表议政督政的积极性。
4、履职能力不高。
目前,不少乡镇人大代表的文化素质较低,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不强。加之对乡镇代表任职培训不够,致使其履行职责的“底气”不足。结果是有的代表开会讨论东拉西扯,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代表怕讲错话,给人笑话,干脆不发言;有的则受旧的传统观念束缚,视野不开阔,心胸不豁达,见识不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往往拘泥于一时一事而缺乏长远观点和全局观念,不能立足于本地实际去为民代言,谋民之利,代表作用难以显现;有的代表也想尽些代表义务,但不知如何履行职务。
5、履职监督不力。
一是选民和选举单位缺乏监督代表的意识。现实中,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就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很少联系,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的义务,只要不触犯刑律,就可以任期届满。加之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缺乏了解和掌握,无法监督。二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代表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更没有量化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即使进行监督,也只能凭选民的感觉,这就有可能因种种非理性因素而扭曲对代表的监督工作。
针对当前乡镇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实践表明,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基层人大工作的成效。在考虑代表候选人时,既要考虑候选人的政治素质,还要考虑其履职能力;既要考虑代表的组成结构,还要考虑其能否履职的实际情况,做到统筹兼顾,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将竞争机制引入代表选举全过程,提高选举工作的透明度。在具体操作环节上要突出“五性”:
一是在代表宣传上突出责任性。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地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对代表责职、权利、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通过宣传,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是在代表推荐上突出公开性。采取“双征”(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民主座谈会征求意见),“双推”(个人推荐、群众推荐)和“双竞”(竞职演讲、竞选承诺)的办法,进行比较,好中选优。
三是在代表确定上突出社会性。重视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作用,采用上下酝酿、反复比较、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克服领导定调、选区定人和重比例轻素质、重意图轻民心的现象,把那些为民说话办事、倾听群众呼声、为百姓解忧人选进代表队伍。
四是在代表结构上突出合理性。要做到代表结构的合理,一定要把“家底”交给选民,让他们自主选择,切不苛求表格上的结构、比例上的达标,更不能带着“眼镜”去找那些“放心的人”(老实)、“陪衬的人”(听话)、“安慰的人”(荣誉)。
五是在代表选举上突出公正性。只要是代表候选人,不管谁当选,选举都是成功的,不能因“意中人”落选,就认为本次选举不成功。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种知识,努力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代表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可通过邀请老代表现身说法,介绍代表工作经验等形式,使代表及早掌握工作本领,尽快进入角色。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首先是搞好人大代表的“岗前”培训,即新当选的代表正式任职前的培训。这是当选代表转换角色配置、增强角色意识的需要,也是他们学习和获得履行人民代表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其次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中”培训,即代表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代表监督。
《代表法》第五章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下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首先是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制度。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做一次述职,将自己如何学习、人代会期间如何履行职责、闭会期间如何参加代表活动、如何促进政府工作和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等内容向选民作一全面系统的汇报,这样在保障选民知情权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了选民的监督权,也有利于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责任意识。其次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职考核制度,通过定期开展批评、劝诫不作为代表等形式,提高代表履职意识,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关于人大会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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