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四零心得体会如何写 公安民警十四五规划心得体会(8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公安四零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一是理想信念有所淡化。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是党教育了我,培养了我。我从内心上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但是,社会现实的强烈反差,人民生活质量的对比,使我的思想产生了模糊认识,使我的理想信念发生一丝动摇。因此讲,我的理想信念比自己过去要落后得多了。二是宗旨观念不很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否坚持这个根本的工作路线,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在宗旨观念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工作热情消退。从经历的几个工作岗位来看,基本上都是坐在办公室应付应付工作,很少到人民群众身边去,在工作中也有很多事情没有认真地去落实好,遇到困难就放弃了,不了了之。这样以来,形式主义也就有所抬头,工作上不求真务实,虚的东西多了起来。平时工作上怕吃苦,怕受累;求省力,图方便。三是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得也相当不错,但在很多事情上却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以致出现畏难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很大的起色。
第一,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由于本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八荣八耻”精神及公安部“五条禁令”没有深刻地领会,对党和公安部的方针、政策、路线不熟悉,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对警务改革和未来警务发展中的问题缺乏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往往就事论事,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不善于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主观世界改造不自觉,个人主义抬头。近几年来,在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自我感觉良好,自欺欺人。
第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这几年来,比较注意自己岗位的变化和职务的提升,也渐渐地对自己的物质待遇问题讲究起来。最后,对工作缺乏信心,心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混日子,能过去就算了,因此,还没有真正地静下心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总书记、胡锦涛主席一系列重要谈话精神和“三个代表”、“八荣八耻”的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增强群众观念,树立“公仆”意识。要全心全意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戒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服务群众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上剖析,请同志们予以评议,如有不足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本人一定虚心接受,谢谢!
描写公安四零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近期,大队组织我们对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材料进行了集中学习,给我们敲了个大警钟。会议要求我们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标本兼治、纯洁净化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也是一场敢于正面问题的自我革命。通过本次警示教育学习,使我们再一次受到深刻的警醒和不可触碰的底线,知道了敬畏,更认识到违纪违法给党和人民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身为一名公安辅警,应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走在前,干在前,做表率。在思想和行动上也绝不能放松警惕,对已要常照镜,正衣冠,对身边人要扯袖、红脸、出汗。要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和使命,对照高标准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不足,坚决从思想上深挖祛毒,从政治上划清界限,从作风上挖根除弊,时刻警钟长鸣。
(一)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方面
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较少。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有时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只注重掌握一些基本观点,现用现学,缺乏系统深入的学习。
(二)工作业务知识不够扎实。对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欠缺,尺度把握得不准,局势掌控不太好,工作中不能独立大胆,总想去依靠。要加强业务知识与能力的提速,及自信顽强和坚韧不拔毅力的提高。
(三)自我要求及创新不足。有时满足于上级部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谋划、改革创新不够,总想在工作中找捷径,不花费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就可以把事情做好,对工作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对待工作不能大胆创新,只满足于看好门,不出乱,对一些重点突击工作,往往局限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缺乏一盯到底的功夫。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升自我的综合素质,立足本职。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中的内行专家。在工作中严于律已,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信得过的服务工作者。把理论学习与上级的要求和当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自我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克己奉公,防微杜渐,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正人先正已,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大力发扬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坚决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一点一滴的细微之处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时刻做到警钟长鸣,真正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纪检人。
描写公安四零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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