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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 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怎么写(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兹有图尔荪尼亚孜·依敏江同志原系你处参保人员,现在我单位就业,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请贵所接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全称: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账号: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行:

转入单位: (盖章)

转入地社保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社区进入老龄化以后,老年人的生活与健康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爱。为此,我们在区和街道老龄办公室的帮助指导下,于20xx年成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了一支由党员、老年协会骨干、社工人员组成的居家养老志愿者队伍,同时,又在今年初成立了居家养老志愿者俱乐部,对80岁以上老人开展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因人制宜,讲求实数,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位的服务活动。从而得到了老人们的满意、老人子女的感谢和周围居民的好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

1、成立了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由35人组成的居家养老志愿者俱乐部,有组织、有分工,服务体系完善。

2、健全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职责、工作人员守则。家政服务员工作职责、服务内容等制度,并上榜公布。

3、组建了一组比较稳定、乐于奉献的居家养老志愿者队伍,并且活动经常。

>

1、开展以“十个一”为内容的“一帮一”单个结对服务。即对现有34位80岁以上老人(20xx年是18位独居老人)已全部与就近的志愿者结成对子,这样结对,老人看得见、叫得应、服务也不同形式,贴近老人生活所的老人满意、有亲情感。如86岁朱杏梅老人,她是独居高龄老人,子女都在海外,远在海外的子女老是惦记着老人的生活和健康,自从老人与志愿者王亚芬、虞中式结对以来,他俩就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他们不定时地去走访、陪老人聊天、打扫卫生、买菜、陪同看病。为了方便,他们还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写给了老人,24小时开通,随叫随到,解决了老人一系列生活难点,老人与之子女相当感激。去年5月份,朱老人扭伤了腿,去先锋村亲戚家调养的那段时间里,王亚芬、虞中式关心老人,他们特意雇车前去探望,正如王亚芬说:“我们已习惯了,几天没看到她,心里老惦记着,今天来,看到了,也就放心了。”想他们那样“一帮一”的结对帮扶事例在我们社区时常在发生着

2、开展帮扶小组定期进行上门服务。在对34位老人的服务活动中,我们根据老人各方面状况,服务工作也有侧重和不一,如对其中5位子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他们需要更多的照料。为此,我们分别组成了“敬老关爱家庭”,其家庭成员由社区党员、协会骨干、社工人员和学生57人组成,老人平时受结对志愿者联系帮扶外,我们分别在四个传统节日(立夏、端午、重阳、除夕)进行以“家庭形式”去老人家里,如:打扫卫生、整理衣被、聊天,既帮老人解决一系列因缺乏劳力而带来的困难,也为老人带去了精神慰藉。

3、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社区统一组织集体活动。

①、每年春节期间组织部分骨干对85岁以上及患病老人上门拜岁、慰问。祝他们在新的一年里,健康快乐,并拍张照片作为留念,老人和子女非常高兴满意,这一活动已连续7年,已成为制度。

②、四月十四日,我们召开了“关爱独居老人传递世博温情”座谈会。把老人请来,与志愿者一道叙叙旧,讲讲家务。街道老龄办马主任也参加了会议并讲了话。在汇报介绍社区开展居家养老工作情况后勤恳地征求老人们对我们帮扶活动的意见建议。会议开得和谐成功,反映很好。

③、端午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是敬老人、孝顺老人的节日。为此,我们举行了集体活动,去年端午节我们特有创意,在大千公园举办了一次“端午粽飘香,敬老爱绵长”的敬老活动。用三轮车把老人请来,与志愿者一道围坐在圆桌旁,一边品味粽子,一边聊聊家常,还一边观看文艺骨干的说说唱唱小节目,使老人们感受到社区大家庭温馨祥和,至今老人们仍感念念不忘。今年端午节,我们组织志愿者开展了“端午相约,棕礼相见”的敬老活动,去34位结对老人家里聊聊天,问问好,打扫打扫卫生,拍几张照片,深感亲情和谐,不是一家亲如一家的高田王社区人。

总之,在上级党和政府的重视帮助下,我们高田王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出现了活动形式与内容扩展的越来越多,受到关爱帮扶的老人越来越多,参与服务活动的志愿者也越来越多的好势头。今后我们将在上级老龄办公事的具体指导下,认真总结经验、拓宽服务网点和服务项目,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社区每一位老年朋友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

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 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怎么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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