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 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怎么写(7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兹有图尔荪尼亚孜·依敏江同志原系你处参保人员,现在我单位就业,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请贵所接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全称: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账号: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行:
转入单位: (盖章)
转入地社保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社区进入老龄化以后,老年人的生活与健康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爱。为此,我们在区和街道老龄办公室的帮助指导下,于20xx年成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了一支由党员、老年协会骨干、社工人员组成的居家养老志愿者队伍,同时,又在今年初成立了居家养老志愿者俱乐部,对80岁以上老人开展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因人制宜,讲求实数,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位的服务活动。从而得到了老人们的满意、老人子女的感谢和周围居民的好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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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了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由35人组成的居家养老志愿者俱乐部,有组织、有分工,服务体系完善。
2、健全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职责、工作人员守则。家政服务员工作职责、服务内容等制度,并上榜公布。
3、组建了一组比较稳定、乐于奉献的居家养老志愿者队伍,并且活动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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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以“十个一”为内容的“一帮一”单个结对服务。即对现有34位80岁以上老人(20xx年是18位独居老人)已全部与就近的志愿者结成对子,这样结对,老人看得见、叫得应、服务也不同形式,贴近老人生活所的老人满意、有亲情感。如86岁朱杏梅老人,她是独居高龄老人,子女都在海外,远在海外的子女老是惦记着老人的生活和健康,自从老人与志愿者王亚芬、虞中式结对以来,他俩就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他们不定时地去走访、陪老人聊天、打扫卫生、买菜、陪同看病。为了方便,他们还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写给了老人,24小时开通,随叫随到,解决了老人一系列生活难点,老人与之子女相当感激。去年5月份,朱老人扭伤了腿,去先锋村亲戚家调养的那段时间里,王亚芬、虞中式关心老人,他们特意雇车前去探望,正如王亚芬说:“我们已习惯了,几天没看到她,心里老惦记着,今天来,看到了,也就放心了。”想他们那样“一帮一”的结对帮扶事例在我们社区时常在发生着
2、开展帮扶小组定期进行上门服务。在对34位老人的服务活动中,我们根据老人各方面状况,服务工作也有侧重和不一,如对其中5位子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他们需要更多的照料。为此,我们分别组成了“敬老关爱家庭”,其家庭成员由社区党员、协会骨干、社工人员和学生57人组成,老人平时受结对志愿者联系帮扶外,我们分别在四个传统节日(立夏、端午、重阳、除夕)进行以“家庭形式”去老人家里,如:打扫卫生、整理衣被、聊天,既帮老人解决一系列因缺乏劳力而带来的困难,也为老人带去了精神慰藉。
3、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社区统一组织集体活动。
①、每年春节期间组织部分骨干对85岁以上及患病老人上门拜岁、慰问。祝他们在新的一年里,健康快乐,并拍张照片作为留念,老人和子女非常高兴满意,这一活动已连续7年,已成为制度。
②、四月十四日,我们召开了“关爱独居老人传递世博温情”座谈会。把老人请来,与志愿者一道叙叙旧,讲讲家务。街道老龄办马主任也参加了会议并讲了话。在汇报介绍社区开展居家养老工作情况后勤恳地征求老人们对我们帮扶活动的意见建议。会议开得和谐成功,反映很好。
③、端午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是敬老人、孝顺老人的节日。为此,我们举行了集体活动,去年端午节我们特有创意,在大千公园举办了一次“端午粽飘香,敬老爱绵长”的敬老活动。用三轮车把老人请来,与志愿者一道围坐在圆桌旁,一边品味粽子,一边聊聊家常,还一边观看文艺骨干的说说唱唱小节目,使老人们感受到社区大家庭温馨祥和,至今老人们仍感念念不忘。今年端午节,我们组织志愿者开展了“端午相约,棕礼相见”的敬老活动,去34位结对老人家里聊聊天,问问好,打扫打扫卫生,拍几张照片,深感亲情和谐,不是一家亲如一家的高田王社区人。
总之,在上级党和政府的重视帮助下,我们高田王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出现了活动形式与内容扩展的越来越多,受到关爱帮扶的老人越来越多,参与服务活动的志愿者也越来越多的好势头。今后我们将在上级老龄办公事的具体指导下,认真总结经验、拓宽服务网点和服务项目,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社区每一位老年朋友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 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 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__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__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__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甲方:(服务机构)
乙方:(服务对象)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居家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生活需求,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向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参照《长春市民政局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基本标准》中的相关内容。
服务地点:乙方户籍所在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乙方不再需要或政府不再提供补助或甲方不再从事服务。”
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一)结算方式
1、乙方被确认为符合政府补贴标准的,按《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卷试行办法》进行服务,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
2、居家老人是自费服务的人员,根据服务情况交纳服务费。
(二)结款日期
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结款日期为每月5日前由政府将上月发生服务费划转到甲方账户。
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根据服务情况按次结算。
(三)服务价格
不同服务项目由甲方根据市场指导价或平均价进行核定。
(四)结算系统
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暂用现“长白系统”为结算系统,如甲方开发出相对更完善的结算系统,可改用甲方相关系统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按照甲方结算系统结算。
三、服务流程 甲方根据服务需求制定服务计划甲方进行服务乙方按规定结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保证工作人员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
2、甲方负责对员工期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取得护理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3、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提供护理人员,建立护理人员档案。
4、甲方应与乙方保持经常联系。每月通过电话或者派员走访、征求乙方意见、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合理问题,改进服务,必要时调换相关服务人员。
5、甲方保证对乙方的服务不因自身原因而中断。
6、甲方有权确定乙方是否为民政服务对象;并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自费服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7、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本协议接受养老服务和缴纳服务费。
2、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的服务人员。
3、乙方及时提供服务所需各种证件。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服务,由甲、乙双方协调处理。
4、乙方对甲方服务人员要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
5、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期间,正常所需生活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来承担;乙方如需就医,其产生的医疗、生活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非因甲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事故(如乙方自行外出活动时所发生人身伤害等)其赔偿费用应由责任人来承担。
6、乙方不得强迫护理人员从事协议以外的工作,不得私自将护理人员转让给他人服务。不得将护理人员带往其他省市。
7、乙方有权拒绝护理人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护理人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
8、乙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服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甲方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护理人员的人身权益。
9、甲方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突发急病或其他事故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协议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负担护理人员医疗、医药费用。
10、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身体状况,如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过敏史等有危险性或容易突发性疾病,并告知相应的注意事项。因隐瞒病情而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解除和续签:
1. 如其中一方需终止此协议,需提前15日告知对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如乙方属自费人员,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服务费,甲方有权停止服务。
七、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诽谤或者虐待对方,任何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服务期限内,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异议,甲方应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
九、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_____
乙方(受托人) :____
为进一步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经协商,甲方将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委托给乙方管理,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指导乙方在甲方确定的试点社区按照《济南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审批政府资助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社区评估上报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确定服务时间,并移交给乙方提供服务。
3、制作并向试点社区发放“代币券”。
4、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按时向乙方划拨。
根据每月服务记录所记录服务情况及收回的代币券数量,服务项目每张代币券(服务1小时)向乙方兑付______元现金,特殊服务项目兑现______元。
5、加强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评估,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有批评、举报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______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进行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
服务项目:买菜购物、记账核算,做饭,洗刷炊、餐具,整理清洁居室、厨房、卫生间,洗衣、晾晒衣物,读报、聊天等。
特殊服务项目:协助老人洗头、洗脚、擦澡、剪指(趾)甲、处理大小便,缝补老人衣服,整理叠放衣服,配合进行精神护理和康复护理,陪同和协助老人到医院、诊所看病就医,协助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老人翻身、 喂水、喂饭等。
2、以______或保本为经营宗旨,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服务。
3、负责对服务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培训和上岗培训。
4、委托管理期间,居家养老服务员为乙方员工,每月负责服务员“代币券”的收回、兑现、工资的发放。乙方有聘用、检查、奖惩、辞退服务员的权利。对甲方推荐的居家养老服务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今后甲方开展此类工作,在自愿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接受委托的资格。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服务中连续3个月服务满意率达不到80%,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利自行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协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一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解除协议。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____乙方:_____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民政部、住建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和民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应急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省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及关于印发《市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高质量完成辖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结合街道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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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为基础,让机构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目标,不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辖区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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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底,按照上级要求,辖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不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标准有序开展,辖区养老机构排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治,为机构老年人创造安全优质服务环境。
一是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和督促指导恢复养老服务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关于统筹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精准做好各项管控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底线。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督促养老机构恢复正常服务秩序。二是配合上级各部门完成养老服务领域脱贫攻坚整改任务。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标准口径要求,摸清我辖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总床位数、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缺口、整改措施、预期目标和完成期限,定期督促调度,确保完成整改任务;落实生活不能自理并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对生活不能自理并有集中供养需求而未纳入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数量及未纳入原因逐一摸排清楚,8月底前,实现数据清零工作。三是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省养老院安全管理月”活动期间,紧密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联合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风险专项排查。督促辖区养老机构建立消防安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要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养老院实现高质量发展。待新修订的《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及《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出台后,抓好贯彻落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实施精准监管。开展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提振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强化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养老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提供充足的力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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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到位(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充分认识做好肺炎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二是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督促辖区养老机构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三是加强监管,全力防控。养老机构需:管控重点人群,密切关注服务管理人员及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坚持每日检测体温,房间每日消毒通风,并认真做好记录;老人不外出,外部人员不进入;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杜绝集体活动,不组织各类群众集体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养老机构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加强防控管理,服务管理人员注意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食品、饮水、用药等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应急值守;各养老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舆情引导。一方面,街道针对上述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街道按照以往要求坚持每日实地查看,确保防疫工作不放松。
(二)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
按照《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面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开展打通养老服务机构突出风险整治,全力提升消防设施建设水平、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消防安全素质。从2020年5月开始,重点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整改的消防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通过开展养老机构自查自改,民政、住建、消防、乡(镇)、街道集中力量排查整改,全方位精准排查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消防排查聚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是否到位?消防设备设施和用电、用火、用油是否安全规范?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褥子、电炉子及卧床吸烟问题?对上述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指定时间进度。街道负责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养老机构边查边改,谨防小灾酿成大祸。要对照问题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由表及里、从易到难的思路,梳理分析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细化治理举措,确保发现隐患全部整治销号。对于确实不具备整改条件或不能达到整改标准的养老机构,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在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注意总结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研究治本之策,固化为民政领域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三)有力有序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2020年5月至12月)
一是抢抓过渡期,依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实施分类指导,提前介入,对条件比较好的机构鼓励率先达标,对条件差的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2020年底前6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大整治力度,对前期专项行动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整治到位的,且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拟报请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形式予以取缔。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全流程全公开。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新时代养老院实现高质量发展。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按照市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原则,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三是强基固本,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服务工作者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为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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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我街道及社区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加强组织领导,组成工作队伍,配齐配强力量,一把手亲自研究部署和狠抓落实,发挥部门联动优势,按照职能分工,协同作战,一抓到底,确保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强化街道属地监管责任。一方面,配合相关部门的此项行动工作;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三是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树立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关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在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精神,加快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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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x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长”为目标,结合本社区实际,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互助参与;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化服务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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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立足长效的发展思路推进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为老服务与推动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先对特殊群体后逐步扩大的原则;
(五)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六)坚持根据不同需求,提供相应养老服务原则;
(七)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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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联合支部60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求户籍与居住地均在xx社区和xx社区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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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组织,对服务对象提供如下服务:
1、全托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起居、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康复理疗、精神文化服务。分为全护理、半护理、一般护理。
2、日托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不住宿的日间护理照顾服务。
3、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为主。
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首先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启动上门服务,待下一步各方面条件成熟,再逐步开展日托和全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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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社区的实际出发,调动社会力量,构建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倡导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社区照料服务为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
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建服务队伍,对特殊并需要生活照料的救济对象老人、独居老人、特困家庭老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老人等,依照特定评估程序提供数额不等的政府购买服务,对其他老人提供自费购买服务。
2、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社区生活照料服务。
一是对高龄和不能自理生活的老人,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家务等全方位服务;二是对生活能基本自理的中高龄老人,运用日托中心、康复站等形式开展服务;三是对救济对象、特困、独居、高龄和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特殊老人,提供低保救助、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服务、互助服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服务;四是为低龄、健康老人,特别是“空巢”家庭老人提供文体娱乐、医疗保健、家务料理等社区服务,并鼓励支持他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辅助性服务,积极协助和鼓励家庭成员承担对老年人的照料责任。
2、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家庭成员进行护理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和指导,提供方便家庭照料使用的设施。通过帮助家庭成员来满足老年人在家庭的照料需求,巩固和加强家庭养老功能。
4、有效利用、整合现有社区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养老服务作用。
本社区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为养老服务窗口;有条件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要为老年人开设日托、上门照料、送餐、陪护等服务项目,强化文娱、保健等服务功能,并搭建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义务工作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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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稳步推进,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
(一)调查确定服务对象。
组织专门调查人员开展对居家养老对象的摸查、归类、审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
(二)服务内容评估。
由评估队伍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三)组建服务队伍。
1、组织服务评估队伍。评估队伍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与医院医生共同组成,负责上门对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居家环境进行评估,确定老人需要护理的等级并确定需要服务的项目,建立老人个人居家档案。
2、组织服务员队伍。服务员队伍由社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筛选、录用。结合社区再就业工作,重点吸纳社区下岗职工,尤其是 40 — 50 岁的下岗职工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上,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组织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之具有职业责任感和组织归属感,形成专业化队伍,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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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开展以政府购买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老龄人口的比例不断增长,为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健康运作,需要启动经费。主要来源有: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启动和运作经费主要由市、区政府资助。
2、低偿收取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除补贴外(政府购买部分养老服务)自负部分费用。
3、少部分由社会募集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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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经费开支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区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支出需依照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模式和服务成效,根据市统一制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标准,由区财政局、民政局核准该项经费,确保资金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 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方法怎么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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