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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献血活动心得体会标题报告 献血活动志愿者总结及体会(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5-21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义务献血活动心得体会标题报告一

20xx年9月,果东小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为1540平方米,在校学生84人,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为18.33平方米,达到省级标准,自评为达标。

xx小学运动场面积为1300平方米,生均面积为15.48,省级标准为13.2平方米,此项自评为不达标。

xx小学数学科学仪器配备达到标准,此项自评为达标。

ee小学有学生84人,计算机1台,每百名学生有计算机1台,没有达到省级标准,此项自评为不达标。

xx小学有图书600册,生均7.14册,省级指标是20,没有达到省级标准,此项自评不为达标。

20xx年,ee小学有专任教师7人,师生比值为1:12,省级标准为1:19,所以此项自评为达标。

xx小学有教师7人,中职以上教师6人,达到省级标准,此项自评为达标。

xx小学有教师7人,本科学历2人,专科学历4人,中专学历1人,达到省级标准,所以此项自评为达标。

xx小学校长,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取得校长合格证,没有达到要求,所以此项自评为不达标。

综合以上内容,阿子营小学十项指标,有五项达标,五项不达标。

7:20——7:30住校生起床,非住校生到校;7:30——7:40早操7:40——7:50早餐7:50——8:20早自习8:30——9:10第一节课9:20——10:00第二节课10:00——10:30大课间活动10:30——11:10第三节课13:00——13:40

第四节课

13:50——14:30第五节课

14:30——14:50眼保健操(课间操)14:50——15:30第六节课15:30——16:30集体体育锻炼活动19:00——20:00住校生作业辅导或文体活动

我校每门课程的开设,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来设置,现拟定学校课程计划,报中心校讨论研究,最后定型课程方案,人事安排方案、落实课程总表、教师一览表、班级课程表和教师课程表,为学期开学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1、认真执行课程方案,践行课改,开足开齐课程。

2、合理安排地方课时、综合实践课和讨论课,认真上好三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健康教育和三项教育等课程,一年级利用一节地方课来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教育;三年级在劳动课来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教育,三生教育在地方可中来开展;五年级在劳动课中开展健康教育和三项教育(防艾、禁毒、环境教育);各年级的环境教育每学期不少于6课时。

3、强化活动课程

确保每天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锻炼一小时,制定锻炼措施;计划好第二节课后的大课间活动,并严格落实。

4、减负增效,是我校一项长期的工作,各教师作业布置的内容和时限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来执行,学校不统一订购教辅

资料,不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进行集体辅导、补课;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六小时。

(一)存在问题

1、农村家庭教育资源匮乏,学生素质不高。

2、学校没有专职教师。

3、学校资金短缺,设备设施不到位。

4、应试教育的思想还明显存在,导致学校教师、家长从思想上不够重视技能学科和实践活动的教学。

1、整合学校、家庭、当地教育资源。

2、向课堂要质量。

3、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教学。

4、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改善办学条件。

最新义务献血活动心得体会标题报告二

【案情】

被告卢*贤作为中介人将原告需要的哪里有松树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告知了原告何*忠,并带原告到实地进行了考察。 20__年2月2日,原告何*忠分别与李*仕、廖*东、彭*好三人所在村屯各签订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何*忠即付给被告卢*贤劳务费14000元。后因故合同未能履行。20__年1月23日,原告何*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贤返还劳务费14000元。

【双方争议】

原告何*忠诉称,其经人介绍与被告卢*贤认识后,20__年2月2日,被告与李*仕、廖*东、彭*好等三人串通,以这三人所在屯的名义,与原告各签订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罗城向原告要了14000元所谓的劳务费(即口头协商原告得割松脂后每株付0.5元给被告的费用)。由于合同未得到履行,原告亦未得采割松脂,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14000元。

被告卢*贤辩称,原告何*忠在20__年到宜州市找其了解哪里有松树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并承诺签得合同后按每株0.5元付给其报酬。为此,经地门村大坝屯吴*曙介绍,其多次与李*仕、廖*东、彭*好洽谈采割松脂的事情,尔后又多次带原告到这三人所在村屯松树现场考察,原告经慎重考虑后,才与李*仕、廖*东、彭*好所在屯签订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其在当中已实际付出劳动代价,而且也尽到了一个中介人的责任,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其返还劳务费14000元,同时原告应支付中介人的误工费、电话费、生活费和精神补偿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罗城仫佬自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的关系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口头委托被告提供采割松脂的相关信息,被告接受委托并向原告提供了相关的采割松脂信息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被告作为居间人就自已所为的居间活动,未能尽到忠实和尽力的义务,虽然促成了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采割林木松脂合同,但该合同却是在第三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签的《采割林木松脂合同》为无

义务献血活动心得体会标题报告 献血活动志愿者总结及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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