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家庭主要事迹范文怎么写 女职工简要事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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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家庭主要事迹范文怎么写一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我们迎来了第xx个“三·八”国际妇女节。
在这美好的日子里,向全院女职工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美好的祝福!
女职工虽然没有男同胞那样坚实的肩膀和魁梧的身躯,却担负起了事业和家庭两副重担。
无论是战斗在一线的女演员、女演奏员,还是坚守在后方职能部门的女职工,据以其主人翁的责任感,以精益求精、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爱岗敬业的态度,恪尽职守、无私奉献。
女同胞们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展现巾帼英姿,为国粹艺术的发展和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冰心老人曾经说,世界上若没有女人,这世界至少要失去十分之五的“真”,十分之六的“善”,十分之七的“美”。
愿我院所有女性都拥有“真”的智慧,“善”的情怀,“美”的心灵与容颜,继续发扬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让生活更加多彩,让工作更加出色!
春天是充满希望、充满活力的季节。
姐妹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在新的一年里继续为京剧事业、为国粹艺术的弘扬和传承尽心尽力,共同描绘我院更加美好的明天!
最后,衷心祝愿全院女职工生活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工作顺利。
xxx工会
20xx年3月7日
关于女职工家庭主要事迹范文怎么写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依法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依法经职工民主选举后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十一条 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生产)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1至2天。
(二)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三)按月发给女职工5元—2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的延长产假30天。
(五)在产假期间邻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二、非正常产假
(一)怀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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