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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2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2023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精)一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__〕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__年8月1日起至20__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七条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年 月 日

2023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精)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招标项目,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3.协议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1本协议条款;

3.1.2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附件1)

3.1.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在协议期内,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参与网上竞价及有关产品维护的权利。

4.3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对乙方设计的家具,用户应给予乙方参与竞价的机会。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和“gb18584-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为方便用户采购订货,乙方同意将投标文件中《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图片及其有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标价格在未经申请变更的前提下,一经公开不可随意调整。

4.8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在协议期内至少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9乙方应按双方协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并于每月初前 个工作日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报送甲方(传真: )。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不按协议规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定点采购、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乙方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下一协议期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签署本协议视作同意并承诺遵守本细则。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原履约保证金转为本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协议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协议的终止

11.1本协议有效期至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信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联络方式以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为准。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

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两份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附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保障家具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定点范围内各类别(木质类、钢制类)的家具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考核实行分数考核制,采用扣分惩处及加分鼓励的办法,优胜劣汰。依据下述规定扣分直至可能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加分有助于保证定点供应商资格。定点供应商在履约期间的得分将影响其参加下一次定点项目的评审得分。

第三条 本期定点期间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者费用由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担。质量抽检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进行。

第四条 采购中心每年对每个家具供应商抽取(或采用网上平台)5个以上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采购中心将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按照电子验收单和统计报表格式,每季度报送业务报表,采购中心将依据报表完整性、时效性等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六条 每年随机抽检不少于5个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接项目的报价,并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了解相同水平其它家具供应商的报价(不少于3家),采购中心将根据报价对投报明显不符合市场平均水平价格的供应商进行惩处。

第七条 扣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十分:

抽检过程中发现,家具质量差,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

投标或报价时响应履约时间,但未能及时供货的;

服务质量较差,遭采购单位投诉的;

经价格调研,如果项目的价格高于其它家具供应商报价的平均价30%的;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

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五分:

(1)所承接的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

(2)未按照要求报送定点统计月报表的;

(3)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的。

第八条 加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加十分: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10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前10%(家数取整数)的;

能主动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并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的。

第九条 警告与除名。采购中心将每月对各家具供应商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如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采购中心将予以警告;每半年对所有定点家具供应商得分汇总,各包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供应商或分数累计超过-50分的,将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可被除名。

第十条 递补。按照除名的供应商数量,通过补招等方式进行递补。

第十一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报财政部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参加定点家具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标或报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蓄意填报不实情况的;

未经同意将定点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提供贴牌产品的;

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须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有权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

2023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精)三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按照达川区教育局关于全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统一采购精神,经公开招标(甲方)食堂大米定点向乙方采购,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相互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采购学校食堂学生食用大米,大米品牌: ,单价不高于同类大米市场价。

2、供货期为合同签订起至20xx年7月1日,采购量视甲方食堂的需求量而定。

3、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每批学生食用大米采购时,甲方提前1—2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按期保质保量供应。

4、乙方所供学生食用大米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并取得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类证件,同时要提供该批大米的检验报告单。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月结,一月结算一次。即乙方于当月供货,次月凭正式发票到甲方报帐结算。

6、违约责任:

(1)供应商送交的货物必须是定量包装,要求称量必须与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一致。

(2)乙方未能按期保质保量送交大米或所送大米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3)由于乙方所供大米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学校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对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视情况免于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

8、其它

(1)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期间,未尽事谊,协商解决。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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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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