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的格式范文 说明怎么写的格式范文(二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说明的格式范文一
1、投资收益,特别是长期投资损失的金额及原因
2、补贴收入各款项来源、金额,以及扣除补贴收入的利润情况
3、影响营业外收支的主要事项、金额 (五)利润分配情况
1、本年实现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2、全年上交税金总额()万元,其中所得税()万元,增值税()万元。
3、本年提取盈余公积()万元,其中公益金()万元。
4、本年分配给投资者利润()万元,其中普通股股利()万元,优先股股利()万元。 5、本年职工工资总额()万元,职工人数()人,职工全年平均收入()万元。 (六)利润表中的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明确说明原因
(七)税赋调整对净利润的影响,包括有关税种和税率调整、享受各税优惠政策退税返还等数额。
(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额
(九)亏损总额及其同比增减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产品滞销、成本费用加大、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亏损及亏损额进行分析。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一)各项资产所占比重 1、各项资产所占比重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等变化是否正常,增减原因
3、长期投资占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及同比增减情况、原因,购买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情况
(二)不良资产情况
1、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及其处理情况
2、潜亏挂账(含政策性原因挂账和其他历史潜亏挂账)内容及原因 3、按账龄分析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未收回原因及坏账处理办法 4、长期积压商品物资、不良长期投资等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5、不良资产比率
(三)负债情况
1、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重
2、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同比增减金额及原因 3、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财务风险状况
4、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金额、主要债权人及未付原因 5、逾期借款本金和未还利息情况
(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以上的,应明确说明原因
(五)现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1、本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上年增长()万元,增长率()%;本年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比上年增长()万元,增长率()%;本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比上年增长()万元,增长率()%。
2、本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上年增长()万元,增长率()%;
3、本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存货周转率为();流动资产周转率为();固定资产周转率为();总资产周转率为()。
4、企业的发展能力指标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净利润增长率为();留存盈利比率为()。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1、会计处理追溯调整影响年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并应具体说明增减差额及原因
2、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本年初与上年末因其他原因变动情况,并应具体说明增减差额及原因
五、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会计政策的变动。
2、会计估计的变更。
3、重要合同事项。
4、重要投资事项。
5、对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本期工作总结和后期工作建议
1、针对本期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应该采取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2、总结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工作成绩与不足,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精选说明的格式范文二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披露下述财务资料以及相关计算方法与依据:
(一)前两年未经调整内在价值倍数;
(二)前两年内在价值增长情况;
(三)前一年末保险公司内在价值总额、每股内在价值,以及经调整的发行后每股内在价值;
(四)前一年末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的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估值折让。
保险公司应披露聘请的精算师事务所和经办精算师,以及精算师费用。
保险公司应披露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业风险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利率风险,即市场利率变动的风险;
2.欺诈风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法定义务,向保险公司隐瞒重要事实等的风险;
3.政策性风险,即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因税收、政府监管等方面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4.其他风险,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业风险,如经济环境的变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竞争给保险业带来的风险等。
(二)在公司自身风险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假设风险,即保险公司产品定价、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计算内在价值与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设等与实际不相符合,导致定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的风险。应分析厘定保险费率时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附加费率等,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时采用的评估利率等,以及计算内在价值、估值时采用的贴现率、投资回报率等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资产风险,即保险公司资产价值下降或未产生预期盈利能力的风险,尤其应分析资产风险的关键因素;
3.资产与负债匹配风险,即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在结构上不相匹配,对最低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再保险安排风险,即再保险安排不适当的风险;
5.人力资源风险,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即在上述风险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风险,如巨灾风险、资本充足率风险、政策性风险与保险产品条款设计风险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保险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保险公司募集资金中计划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部分,应披露相关计划、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内容。仅用以增加资本的募集资金,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
保险公司应披露公司下述情况:
(一)在行业概览及背景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中国保险业概览;
2.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各大类保险险种的市场状况;
3.保险业监管架构。
(二)在保险公司自身情况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2.各分支机构的分布状况,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数量(分别介绍一、二级分公司数量)及分布地区;
3.主要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
4.自身展业制度、营销人员及网络,以及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数等;
5.投资理念、较具体的投资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资组合概述;
6.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包括研究开发能力,新保险产品研究开发进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内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对其偿付能力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8.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例如保险、再保险、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等的有关情况,包括:主要交易方、业务性质、定价政策等。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险业务收入、费用与利润的有关情况(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险种大类划分的保费收入、分出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支出、给付支出、退保金与手续费支出等。
保险公司如果是财产保险公司,还应说明本年已到结算损益年度长期保险业务、分入再保险业务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转回数;按未到期时间长短,说明未到结算损益年度长期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扼要披露各主要险种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与方法,包括预定利率、预定给付率与预定附加费率(人身保险),预定赔付率、预定附加费率(财产保险)等的确定情况等。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险种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与依据。提存数与法定提存数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披露差异情况及其形成原因。
财产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决、当期已决赔款的金额与已相应提取准备金的重大差异,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预定利率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情况,包括准备金提存数(若提存数与法定提存数存在差异,应同时披露法定提存数)以及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准备金调整数(若存在)。外部精算师应核实这一计算过程,并出具意见。外部精算师对此存在重大异议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作出相应说明。
保险公司应披露前一年末的实际资产、实际负债与实际偿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偿付能力。当实际偿付能力较低时,应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保险业监管部门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对其偿付能力提出过异议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作出相应说明。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担保险责任列前十位的保单保险责任,并披露相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
保险公司应披露尚处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项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经调整的净资产以及内在价值:
金额
合并报表净资产额
加:预计发行新股所得款项额
加或减:对资产所作的市价调整:
对资产一所作的市价调整
对资产二所作的市价调整
20__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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