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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演示心得体会总结 观摩视频课后的心得与感受(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4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观看演示心得体会总结

一句话、一个村、一场18年的逆行;

一颗星、一个梦、一次不后悔的选择……

《榜样3》的播出让我们认识了宋书声,遇见了贺星龙,了解了王淑芳,走近了8个可亲可敬的时代楷模,并不可避免地再一次被榜样的力量所感,为榜样的无私所动。

每一次观看《榜样》,总会有一股股热流涌上心头。但霎时的心潮汹涌,并不是榜样的故事带给我们的全部。《榜样》专题片更像是一面镜子、一把钥匙,让我们照见自己、打开心门,进而引导千千万万个“我们”走上对榜样精神的续写之路。

有人说,榜样高高在上,离我们很远,平凡如我延续不了。但我却想,那些我们并不熟悉的人或事,之所以让我们肃然起敬又心绪万千,不正是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普通而选择又如此不凡。同样是儿子、同样是丈夫、同样是母亲,但在这些人的眼中,还有另一个身份让他们更放不下,那就是——共产党员。

因为党员的信仰,宋书声把一生都献给了马克思著作的编译事业;因为党员的宗旨,贺星龙从没拒绝过老百姓的任何一次出诊要求;因为党员的担当,李元敏把一家一档都投入了曾经的“空壳村”;因为党员的勇敢,印春荣从安逸的军医岗位毅然走上危险的缉毒一线;因为党员的执着,一批批新队员来到国测一大队,踏上前辈们没有走完的山山水水,用生命持续践行着使命。

岁月无声人有声,榜样不语自照人。榜样的力量在于,它向我们诉说故事,却不是冷冰冰的故事;向我们介绍英雄,但不是走不近的英雄。它让我们意识到:穿越革命年代的纷飞炮火而走来的中国共产党人从来没有侥幸,带领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站起来强起来的党的领导正是一种必然。因为这些苦难辉煌的历史,并不是一些时间、地点和数字的简单组合,而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一个个看似渺小却可歌可敬的人所构成。他们,是这个时代的榜样,也是照亮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前进的力量。

时代需要榜样,当代的中国更需要榜样。当历史虚无主义抬头,西方自由主义横行,各种过分崇尚自我,盲目追逐“鲜肉”的思潮侵蚀着我们的年轻一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打开真实的画面,为时代真正需要的人正名,为值得传承的初心发声?

今天,我们是榜样故事的旁观者、聆听者,明天,我们就该是榜样精神的传承者、续写者。我们要续写的,是领路人的虔诚与信念,更是跟随者的感动与领悟。与其“瞬时感动”,不如“马上行动”。续写榜样故事的“笔”,就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有关观看演示心得体会总结

天气渐渐地炎热起来,夏天悄悄地来临。很多人会为了享受水中的那份清凉,纷纷下河游泳,却不料其中有很多安全隐患,甚至有人付出了惨痛的生命代价。生命至高无上,生命属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因此,了解防溺水知识非常重要。

今天,我在家人的陪伴下观看了防溺水的视频。节目中那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因为缺乏安全意识而永远地离开了我们,看得我触目惊心。通过这个节目我了解了防溺水的知识:

1.不要去不知水情的偏僻地方游泳。

2.不做准备活动不要游泳。

3.不要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

4.游泳时不要嬉戏玩闹逞强好胜。

通过这个节目我还学到了一些溺水自救的方法。

看完这个视频,我和家人都觉得它制作得非常及时和有必要。它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为我们敲响了珍惜生命、远离危险的警钟。

有关观看演示心得体会总结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

观看演示心得体会总结 观摩视频课后的心得与感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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