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申请书格式模板怎么写 建房申请书格式模板怎么写图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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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房申请书格式模板怎么写一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现拥有 的宅居地一块,宅居证编号为: 号。现因经济原因无法独立完成该地块推倒重建。经与乙方协商,双方同意合作建设该地块,由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将该地块上建筑物拆除改建成一栋四层一梯两户的楼房,作为回报乙方可分得建成后的三层、四层房屋的永久使用权。为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建房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房屋情况
甲方现拥有 宅居地一块,宅居证编号为 号。目前该地块上有一层平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二、现双方同意,由乙方出资,将上述一层平房拆除,重新改建成一栋四层一梯两户的楼房(详见设计图)。其中拆除旧房及新建房屋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三、改建工程由乙方负责设计、建设、清污,如乙方正常施工,遇其他村民、单位阻碍,则由需甲方出面协调解决。
四、建成后房屋的具体分配
1、建成后的地上第一层、第二层由甲方使用,房屋内装修费用自理。
2、建成后的第三层、第四层归乙方使用。乙方之间进行再分配,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日后乙方自住、出租、出售均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给予相关配合。
五、在房屋落成前或落成后,合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原则。即如在建设前、中、后,如城管拆除,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各自承担损失的50%。
六、甲方保证,与乙方合作建设协议,已取得全部家庭成员的同意。甲方对该合作地块有完全的支配权、处分权。如果日后任一家庭成员反悔,向乙方追讨居住权或妨碍乙方正常生活居住。则甲方需一次性赔偿乙方的5倍建设投资成本。建设投资成本,于本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
七、房屋建成后,遇政府或其他单位、企业,征收、征用该地块,以致房屋需拆迁、搬迁的,如获相应面积的房屋补偿,则由双方各占二分之一;如获货币补偿,则甲方分得补偿款的四成,乙方分得补偿款的六成。本补偿方式、方案,经双方议定,不得反悔,甲方及所有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否则须赔偿乙方5倍的建设投资成本。
八、居住各方在内部装修时,不得擅自加、改、扩大住宅面积,不得危及房屋主体结构。造成其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九、本房屋地面、楼面、外墙、楼梯、门前公共部分及其他附属设施全部为双方公共资源,由居住各方合理共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独自占用。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共同维护居住各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日后房屋的维护、维修、公用设备增加等费用,由居住各方协商解决(人为损坏,则由自己承担)。
十、甲方保证乙方在此居住,可享受与其他同村村民的待遇,可正常使用道路、居民用水、用电等,但使用费用由各自负责。
十一、如日后拆除重建,甲乙双方(包括继承人)有同等的建设权、设计权,产权、使用权各自继续占50%.
十二、本于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书共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人员各执壹份,见证人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明事项,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最新建房申请书格式模板怎么写二
甲方(代理方):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乙方(出资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电话:
住址:
为了平抑房价,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甲、乙双方的深入研究及友好协商,就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一事,达成以下一致。甲、乙双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特此郑重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第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淮安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乙方)以签订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等)的形式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第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合作、公开、公平、公共利益优先等原则。
第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已完全了解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同时,对存在的风险也有足够的认识。
第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参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属于自愿行为。
第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以出资人(乙方)自己居住为初始目的。
第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拟为中型社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地点为淮安市市区范围以内。预计可供居住的户数为800户左右,户型面积约为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准确的户数和户型面积将根据取得土地的实际面积经规划、设计后确定。在综合考虑地价、房价的同时兼顾交通和环境因素,尽量做到紧凑、经济、舒适、宜居。
第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由多方参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它包括出资人(乙方)、咨询机构(甲方)、出资人委员会、资金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机构五方。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出资人(乙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是由多个自然人组成,其准确人数将由取得土地的实际面积经规划、设计后确定的户数决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所有权由全部出资人(乙方)共同享有。
2.咨询机构(甲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咨询机构(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及相关事务进行全权代理运作。其运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筹划、组织、协调、执行、监督及签订相关法律文本。(以下可将甲方称为"代理方")
3.出资人委员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人(乙方)通过共同选举的方式产生出资人委员会。该出资人委员会由五名出资人(乙方)义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及监督代理方(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
4.资金监管银行: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淮安市境内的银行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其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将由出资人(乙方)、代理方(甲方)和受委托的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确定。
5.房地产开发机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机构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将由出资人(乙方)、代理方(甲方)和受委托的房地产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开发方")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确定。
第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在代理方(甲方)全权代理运作的过程中,仍享有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监督及核查的权利。
第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人(乙方)均有权以支付建房成本的方式获取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建的住房一套。
第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将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开发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等支出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由专业机构或国家相关单位决算、审计后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房屋面积均以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物业管理由出资人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
第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将分预先出资、追加出资、出资清算三步完成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具体内容如下:
1.预先出资: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同意预先出资人民币元(大写)用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此资金在甲、乙双方共同与监管银行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后,由乙方存入监管银行并接受监管。
2.追加出资: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如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阶段出现资金不足或缺口,甲方作为代理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追加出资。追加出资的额度为乙方应支付的建房成本减去乙方预先出资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本条所称"资金不足或缺口"指乙方预先出资的资金已使用完,同时,又没有银行贷款等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3.出资清算: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已完成,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有权以实际获取住房应支付的建房成本为依据与代理方(甲方)、监管银行、开发方进行出资清算并解除合作关系。
第三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监管银行必须是淮安市境内的银行机构。
第十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支取及使用,更不得用于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必须由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用途。
第十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在正当使用过程中,乙方作为出资人必须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否则,甲方作为代理方将有权要求不支持、不配合的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预先出资资金的20%。
第二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的相关约定及详细内容以甲、乙双方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购地
第二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土地将通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的方式取得。
第二十三条:甲方负责搜集土地的拍卖信息及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全部出资人(乙方)征询竞拍意见,若51%以上的出资人(乙方)同意竞拍,甲方将遵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代表全部出资人(乙方)参加竞拍并努力取得该宗土地,反之,甲方将不参加竞拍。
第二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全部出资人(乙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通过竞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即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或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当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处理决定:
1.当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时,乙方只需负责承担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及相应的公摊面积的费用。剩余的土地面积由甲方负责召集数量与可容纳户数相等并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参与并成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以下称为"购地后出资人")。
2.购地后出资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时,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必须无条件给予协助和支持,否则,甲方作为代理方将有权要求该乙方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3.购地后出资人不是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时必须承担因土地使用权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当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时,甲方将通过预算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协定的分配原则进行所建住房的分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分配结果。未分配到住房的乙方可以选择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或等待下一次购得土地后享受优先分配权。
第五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十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及经相关单位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开发方必须保证所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合格,同时,还应保证路、水、电、气、绿化、公共活动场地及社区服务设施等配套齐全。
第二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竣工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银行贷款等工作由开发方具体办理及实施。
第二十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凡是涉及会影响建房成本核算的项目,均应由开发方汇集代理方(甲方)、出资人委员会和出资人代表(限定为五名出资人)四方,共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决定。招标结果由四方共同协商确定,如遇分歧或争议,最终决定权归出资人委员会享有。
第三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作为代理方有权对开发方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方面的相关约定及详细内容以甲、乙双方与开发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与开发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周期
第三十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周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筹划阶段:指从甲、乙双方共同筹划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至甲方、乙方、监管银行三方共同完成资金监管的全部手续及相关事项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三个月。
2.购地阶段:指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完成筹划阶段后至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六至八个月。
3.开发建设阶段:指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竣工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规定的开、竣工时限要求,则以该时限为准。
第七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八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步骤
第三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步骤是指甲方在接受乙方全权委托代理运作后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相关事项进行办理及实施的基本顺序。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通过填写《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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