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红之里》心得体会简短 红色阅读心得感悟(9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观看《红之里》心得体会简短一
观看煤矿警示教育片后,片中的场面使我们受到极大的震撼。安全事故通过声像播放方式,再现事故现场,使我们有身临其境之感。通过观看后让我感到对煤矿生产讲:“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一、事故对人身、对家庭的伤害
什么是安全,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不出事故,就是人身不受到伤害。而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即使是手上破个口子,也会让人承受一定的痛苦。出了重伤,有的失去了工作能力,有的长期卧床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给自己和家庭增添无尽伤痛。特别是工亡事故,有的工亡职工,正是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家庭的每个人都是他的至亲至爱,他的逝去,使子女失去了父爱,使年迈的父母失去依靠,使朝夕相处的妻子失去了伴侣。这种伤害是无法用语言来描述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二、安全的社会效益
煤炭生产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关系到企业的社会形象,特别是在强调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今天,煤矿的安全状况,更能体现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实现安全生产现在已经成为煤矿企业发展的无形资源,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效益。而一旦安全上出了问题,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就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很难在短期内消除的。事故发生了企业将承受具大的资金支护,也会给和睦的家庭来不可想像的灾难,同时使企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三、扎扎实实地把安全工作做好
我们应“举一反三”,扎扎实实地把安全工作做好,促进矿井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人身安康与社会稳定。
第一,我们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树立起“安全为了自己”的主动安全观,从个人的幸福、家庭幸福这个角度,主动地想着安全,从小处着眼,从小事抓起,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第二,要坚决杜绝违章行为。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人为造成的,说到底就是违章造成的。违章是安全的大敌,是事故的源泉,只要我们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遵章作业,规范操作,事故就会远离我们。
第三,积极加大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学习,坚持走出、请进的培训方式,吸收别人的先进技术与管理水平,背靠科研院校有效提升矿井科技队伍。光有安全意识还是不够的,要做到自我保安,我们还要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这就需要我们主动地去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多掌握安全技能,并把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第四,加大投入,改善不安全环境,自律生产行为,确保安全。
第五,要把安全工作落实在现场、落实在行动中。安全有规程,操作有标准。要将《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现场安全措施、《岗位行为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到本职岗位中、落实在现场。切忌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工作再忙,任务再紧,都要对照标准,遵章作业。
今天我们观看煤矿警示教育片后,很多的工友可能会写煤矿是多么的可怕、多么的危险。其实我的感触也蛮深的,一起起的事故对我也是一种思想上的强烈震撼。
关于观看《红之里》心得体会简短二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观看《红之里》心得体会简短三
观看建党100周年大会直播心得体会一
穿越血与火的历史烟云,历经建设与改革的风雨洗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迎来了她100岁的生日。
忆往昔峥嵘岁月,百年史浸满多少屈辱的泪水,数十年抗争又流尽了多少中华儿女热血满腔。100年前,一艘南湖上的红船从黎明中驶来,中国革命放射出第一缕绚丽的曙光。从此,中国革命有了正确的航向。党以七月的名义,呼唤八月的南昌风暴,呼唤秋天的井冈星火,呼唤长矛、大刀和红缨枪。100年风雨兼程,说不尽的坎坷沧桑;100年风云巨变,道不完的伟业辉煌!忘不了,太行山下抗日的烽火,忘不了,微山湖畔的凯歌嘹亮。在无数先烈们用鲜血染红的党旗上,翻卷着的是x日本帝国主义的怒涛,流淌着的是为保卫祖国而澎湃的血浪。是党带领我们斩关夺隘,历尽风险夺取胜利;是党带领我们艰苦奋斗,建设家园,奔向小康。
沧海桑田,神州巨变,100年征程岁月峥嵘,100年征程金光灿烂。如今,南极上空早已飘扬着我们的五星红旗,太平洋上出现了我们强大的海军舰队,神州5号也带着刚强的气势冲向了太空;如今,一座座现代化的城市迅速崛起,一个个商厦、工厂、高科技企业正遍地生花……香港回来了,澳门回来了,那些曾经蔑视我们为东亚病夫的列强,一个个低下了自命高贵的头,就连大洋彼岸那个自恃天下第一的超级大国,也不得不一次次为他们的傲慢和无礼道歉。我们这个曾经饥寒交迫的民族,已经可以骄傲地告诉世界:一个伟大的党正带领地球上五分之一的人口实现小康,走向富裕。请问,世界上还有哪一个政党能够创造出这样的奇迹。
新中国成立伊始,美联社一位记者在香港发出电讯说:“这个国家太大了,又穷又乱,不会被一个集团统治太久,不管他是天使、猴子,还是共产党人。”时光荏苒。50年后,当人类跨入新世纪,回首百年历程时,一组关于中国的长篇报道出现在《纽约时报》的头版。这组报道的总标题赫然写着:“中国半个世纪--壮丽、骄傲与渴望”。
100年风云变幻,100年潮起潮落,中国共产党历久弥新,青春常在,有什么赋予它如此神奇的力量?放眼未来,沧海横流,征途漫漫,中国共产党又靠什么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紧紧把握时代潮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永葆党的先进性和青春活力。这,就是中国共产党100年成功的真谛。
今天,我们团结在党的旗帜下,发扬传统,艰苦奋斗。永保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学习与时俱进,热爱祖国,心系人民,勤政廉政,用生命和热血,为党旗争光。我们新一代大学生们理应跟随党的脚步,明德励志勤践行,创先争优争先锋。
历史的尘烟,掩盖不住世纪的风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无数先驱者已将希望的种子撒向人间,绽开了一片烂漫的红色。弹指一挥间,上下越千年,黯淡与辉煌、幻灭与再生,永恒的悲怆与不朽的豪情,贯穿于这一清晰的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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