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饭锅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次煮饭的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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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电饭锅心得体会总结一
您好!
我是xx,在这一切秩序良好的校园里我今天确违反的了校规,大学的一切并不是那么严格,很多事情都需要自己自觉,我觉得我今天的行为实在是给班级丢人了,在寝室已经是多次的嘱咐过不可使用大功率,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说了,而且之前也有过例子,已经受到了处罚的同学态度都是非常端正的,我内心真的是非常自责,因为我这一次使用了大功率电器,寝室规定绝对不能使用的,我们整栋楼那么多的同学要是都这么干,危险总会发生,而且寝室的电表也就那么大,也带不起来,今天我的情况让您失望了,本来这几天就是非常的要紧,这个学期也已经过半了,很多事情也不需要再说,更何况我也是一名大学生,没有做好自己,我应该检讨。
很多次我都是在告诫自己一定不能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我觉得很多时候这就是对自己的一种考验,这不是我们应该有的素质,最近的天气也渐渐转凉了,今天我使用大功率也跟这个有关,我非常不愿意让自己这么堕落下去,但是我现在已经犯了校规,这对我是一个承重的错误,再一次为自己的行为后悔,回想今天整个事情的经过,我不免就羞愧不已我知道自己不应该在这个时候说这些后悔之类的话语,毕竟我已经是违反了校规,惩罚是一定的我不会因为自己有什么理由就破例。
为了端正态度认错我也阐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在今天晚上入寝睡觉的时候,寝室因为没有热水了,我一般都不是很急,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了,之前也是发生过没有热水,可是今天我等了很久,寝室的同学也等的不是很耐烦,于是我就想起了烧水,在寝室本来就是不允许的,我没了烧水的电器,实在是因为那个时候已经是很晚了,没有来热水,这个渐渐转冷的天气我们寝室没有谁愿意洗冷水,我的非常的难过自己做了这么一件事情,当时只要是在稍微等一下也就有水了,我就这么不自觉的去买了大功率电器,回到了寝室我还是第一个使用的,这本来也就是我的想出来的,我不愿意在多等一会儿了,我的不自觉引发了后面的事情,在寝室学校跟您已经多次的跟我们说过了,我虽然是一直记在心理,这次我却抱着侥幸。
我对不起您,对不起班级,想一想这件事情很是危险,电表带不动,虽然是没出事,可是这毕竟关系到了寝室人的用电安全,我在也不敢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对于使用电饭锅心得体会总结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对于使用电饭锅心得体会总结三
尊敬的园区各单位、客户、广大员工,大家好!
为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社会,国家强力号召节约用电。为此向大家提出倡议节约用电。
伴随着炎炎夏日的来临,又到了一年的用电高峰期。电力负荷过重、用电量增长过快。目前,园区配电设施已近饱和满负荷运转,供电设备不堪重负。为节约能源,确保正常供电、安全用电,特向全体园区单位、客户、员工发出倡议:
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自己做起,养成节约的习惯,以实际行动开展节约用电活动。
节约每一度电,营造起节约为荣的氛围。在光线充足的时候,尽可能关闭照明电源或减少照明源的数量。气温在15-28摄氏度时,不开空调;夏季空调设定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计算机、复印机和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请尽可能关闭电源。离开办公室时,请随手关闭灯具、空调、办公设备、仪器设备的电源,减少待机耗电。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电器,并尽可能将所有用电设备调至最佳节能状态。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节约能源、节约用电是每一位公民的社会责任。在创建节约型社会的今天,我们真诚的希望您与我们一起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统一思想,从身边小事做起,节约每一度电,共同为园区安全用电尽最大努力!
上海远中产业园
2019年7月
对于使用电饭锅心得体会总结四
尊敬的各位住户:
目前,我市电力供应非常紧张,全市性的拉闸限电每日都在发生,市政府已发出通知,号召全市机关、企业和市民节约用电,以保证电网安全。为此,方方物业公司希望广大住户节约用电:
从身边开始,从自己做起,做好节约用电随手可做的'六件小事:
1、出门时随手关闭电源,养成人走关灯、关空调的好习惯。
2、白天阳光充足时不要开灯,照明用电尽量能不开就不开。
3、合理使用空调,使用时设置温度不低于25度。
4、尽量使用节能灯泡等节能家电。
5、不用电器或离开时,要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6、劝阻小朋友不要无休止地听音乐、玩电脑游戏、看电视等。
感谢各住户对节约用电行动的支持与配合!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5日
对于使用电饭锅心得体会总结五
1、施工场地配电箱的安全管理制度
配电箱必须做到四防和一通的要求,即防火、防雨雪、防潮汛、防小动物和保持通风良好;配电箱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当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2、电气检修安全操作监护制度
对于检修的监护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定:施工现场夜间值班电工必须配备2人;发生故障时一人检修、一人实行监护。平时应注意:带电部分只容许位于检修人员的侧面;断线时,先断相线,后断零线;接线时,先接零线,后接相线。
3、巡回检查制度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状况也处于动态变化,特别是第三级用电。现场用电人员安全、准确适用电气设备知识有的缺乏,所以很有必要电工的巡回检查。
4、安全教育制度
电工是一种特殊工种,每个电工都要认真接受电气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同时,加强对现场的用电人员的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用制度固定下来。
5、电工作业人员范围与条件
(1)从事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的人员
(2)从事用电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3)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满足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和具有电工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时间经验。
6、施工现场电工应知的内容
(1)应知电气事故的种类与电气危害性、电气安全的特点、重要性,能掌握出来电气事故方法。
(2)应知触电伤害的类型、造成触电的原因和触电的方式;电流对人体的危害作用,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能对现场触电者采取急救措施的方法。
(3)应知我国的安全电压等级、安全电压的选用和适用条件。
(4)应知绝缘、屏护、安全距离等防止直流电击的安全措施;绝缘损坏的原因、绝缘指标;能掌握防止绝缘损坏的技术要求及测试绝缘的方法。
(5)应知保护接地(tt系统)、保护接零(tn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tt系统)等防止间接电击的原理及措施;能针对在建工程的供电方式掌握接地、接零的方式、要求和安装测试的方法。
(6)应知漏电保护器的类型、原理和特性、技术参数;能根据用电设备合理选择漏电保护装置及正确的接线方式、适用维修知识。
(7)应知雷电形成及对电气设备、设施和人身的危害;掌握防雷的要求及避雷措施。
(8)应知电气火灾的形成原因和预防措施,懂得电气火灾的补救程序和灭火器材的选择、使用的方法与实验周期、实验标准。
(9)应知静电的特点、危害和产生原因,掌握静电的基本方法。
(10)应知现场内的施工机械、建筑物、构筑物、挖掘作业等对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影响。
(11)应知电气设备的过载、断路、欠压、失压、断相等保护原理;能掌握各种电气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修、测试等技术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12)应知照明装置、移动电具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
(13)应知带电操作的理论知识,掌握相应带电操作技术和安全要求。
对于使用电饭锅心得体会总结六
总包方(全称)
分包方(全称)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本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管理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
发包形式: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
二、 工期
进场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 安全生产管理:
1、总包方权利与义务:
(1) 总包方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负总责。
(2) 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定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用电工作,对总包范围内的施工用电活动进行检查和管理。
(3) 负责编制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以上临电施工方案,审核分包方报送的所辖区域二级电箱以下临电设置方案,提供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对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及主电缆进行管理和维护,监督分包方对所属区域的二级电箱以下电箱和电缆及用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用电承担连带责任。
(5) 总包方负责分包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用电教育,培训考核、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
(6) 总包方负责对与建设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7) 负责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有权要求分包方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措施,建立救援队伍。
(8) 总包方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警示标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9) 参与临时用电工程的“四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施工现场临电器材根据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1)负责组织各分包方参加总包方每周的定期检查,对现场的临电管理进行检查、评比,督促分包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2)总包单位应该确保本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并确保临电设施采购质量合格,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3)总包方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监督管理分包方临时用电安全。
2、分包方权利与义务:
(1)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对其承包工程的安全用电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临时用电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 负责依据jgj46-________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所属区域的二级电箱(甲方指定)以下三级电箱(从二级电箱引出通往作业面可直接接电动工具及照明电箱)、临电线路、照明设施进行敷设、安装、维护和管理,对现场电工进行临电方案交底。
(3) 分包方必须是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能够对所属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用电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4) 分包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国家的临时用电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用电安全的各项活动。
(5) 分包方必须学习、掌握、并认真执行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积极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组织和活动。
(6) 分包方必须建立自身的安全用电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措施,建立救援队伍。
(7) 分包方有教育职工安全用电的义务,并提供合格的临时用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要求100% 。
(8) 分包方自有的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部门、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做到性能良好,各种用电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分包方应对这些设备设施进行过程控制,保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所有分包方自有的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设施在进入施工现场时需在总包方门卫处登记备案,以便日后退场留有依据。
(9) 分包方使用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要定人(持证)、定机、定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擅自离岗,严禁酒后作业。涉及总包方范围或其他分包范围用电作业时必须经总包方许可确认。
(10)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电气火灾的预防工作。
(11)分包方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懂得正确的佩戴和使用。
(12)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因工伤亡报告制度”,发现事故及时向总承包方报告,并积极组协调开展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不得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者延迟报告。
(13)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的违章指挥。
(14)分包方必须坚持每天班前安于教育制度,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班组长对本班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15)分包方要加强宿舍、仓库的临时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16)分包方发生人员伤亡时,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须先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当然总包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关责任时,总包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7)按照总包方要求,定期向总包方上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现场临时用电检查记录。
(18)分包方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联系电话 ,服从总包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四、违约:
1、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总包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总包方一经发现可下达整改通知书(抄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分包方立即进行整改,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如分包方不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总包方有权强制停工和经济处罚等措施。
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分包方经济支出。
3、因总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总包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总包方经济支出。
4、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都要服从和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行为自觉接受按规定给予的经济处罚,问题严重及屡教不改的可解除分包合同。
5、分包方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被处罚的罚金,应按时交付现金或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不及时签字或不签字确认的情况,则按双倍处罚。
五、协议说明:
1、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劳务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截止时(工程完工经双方验收合格后)自然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3、本协议视为双方合同的补充文件,亦可作为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独立有效执行。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总包方 (盖章): 分包方(盖章):
总包方(签字): 总包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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