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授课心得体会范文 行政处罚法讲座(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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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处罚法授课心得体会范文一
住址:xx县xx镇路245号楼3号,
身份证号:xx6,
联系电话:138xx7171。
20xx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20xx年6月17日下午16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岚关乡政府,向岚关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支援。在当地公安干警配合下,准备对设立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家住房内的网吧进行检查,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拟对该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门锁紧闭,无法进入实施检查。至6月17日17时,岚关中学教师谭受该网吧业主刘委托前来,在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谭将该网吧门锁砸开,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才得以进入该网吧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内供上网服务营业的14台电脑均与互联网宽带接通,执法人员当场从该网吧主机内调出当日的营业额记录:20xx年6月 寻范文 上 17日经营额为377元。同时该网吧场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报经局领导批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工商扣字[20xx]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并进行立案调查。 20xx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住房,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在熊住房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xx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证据二: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工商扣字(20xx)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证据三:20xx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在20xx年6月17日,电话委托岚关中学教师谭将该网吧门锁砸开,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情节。
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
证据五:20xx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xx年6月17日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六:20xx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20xx年6月17日、20xx年7月27日、20xx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20xx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xx年3月,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之妻钱管理该网吧;至案发之日止经营额为5239元,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八)。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5239元,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的条件。
20xx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告字(20xx)第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本文来自第一公文网]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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