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三观教育讲座心得体会简短 孩子的三观教育心得(3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儿童三观教育讲座心得体会简短一
宋老师这节课,不能称为完全意义上的语文课,它里面牵扯到的小组建设和导案使用的铺垫问题很多,因此不是完全的把课堂用在了学习课文内容和识字上。不过我还是欣喜的看到以下几大亮点:
1、孩子课堂习惯特别好,身子坐端正,能用普通话参与课堂,还能够同桌相互检查相互帮助,这不得不说宋老师课下做了很多工作。
2、孩子们的汉语拼音学得很扎实,能够正确拼读生字。还能拿出家长帮助制作的生字卡片来认读,这也说明宋老师前期教学还是很扎实有效的。本节课在识字环节宋老师做了分层识字的设计。这样在课堂上识字就能很好的抓住重点和难点的字进行学习,老师初衷的设计考虑很周全。
3、宋老师的课堂语言优美风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在课堂中,老师童话般的链接语,吊起了孩子参与的胃口。
4、宋老师的导案设计融入了自己的想法,导框中的内容费劲了心思,导案内容的设计也是很有自己的想法。里面有组员评价有老师评价还是有家长评价。
5、亮点最大的是拓展的儿歌,这首儿歌是老师自己编成,融入了本课的11个生字。是巩固巩固识字的有效做法,也是我们其他老师下一步值得借鉴的一点。
作为一名年轻教师,走在课改的路上,会有很多困惑和不足之处。那么就本节课来讲,我还是看到几点不足之处,为我们下一步怎样做低年级教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我想提几点建议:
1、导案的编制要符合儿童的特点。导案要建设性的使用,要让导案发到孩子手中起到引领和导学的作用。不能让导案成为孩子学习的障碍和老师课堂的障碍。导案的作用是服务于我们的,不是框住老师和孩子的。因此,导案的编制就是最大的问题。这是彰显我们老师素质和创造力的探究活动。一年级的孩子能阅读什么?能看懂什么?能做什么?这是我们老师需要研究的,在搞清楚这些之后再想:我要给孩子一个什么,孩子会因为我给他的东西学到什么?孩子对我的东西感兴趣吗?这个能提高孩子的语文素养和学习能力?所以,导案完全可以颠覆性的创造和使用。我们的导案甚至可以不是学习内容,我们还可以导情导创导趣。
2、课堂建设要立足于“童真”这一基本理念。不搞虚假的课堂,不让孩子学会来怎样配合老师。为了得到老师的满意和认可,孩子们会说:都会了!是!好!对!等语言来配合老师,殊不知这样的欺骗性的语言是不用教的,人类就是这么聪明的动物,从一个孩子呱呱坠地起,即使没有人教他们撒谎,他们也会为了赢得赞美和被肯定而说假话喜。那么这个“聪明”拿到学习就不好了,时间一长,后果可想而知。因此,老师一定要学会观察学会倾听,在孩子合作的时候,要多转一转多听一听,先在课堂上“打假”,你才能知道孩子到底需要什么?我们要怎么做!
3、要求目标意识。课堂目标已经呈现了,老师却不按照目标进行有效活动,浪费很多时间做一些无效环节,让听课老师匪夷所思。这节课目标已经很清楚了,学生也知道了,为什么还要说些其它的东西?甚至在某一环节重来倒去,孩子都学会了,老师却绕不出来了。
总之,一节课上老师不能面面俱到,我们该怎样取舍是值得我们探究的和改进的。
2022儿童三观教育讲座心得体会简短二
安徽代表团 童海保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我们确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较系统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立法进程缓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甚少,且其内容并非主要适用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规章,往往以 规定 、 试行 、 决定 、 意见 、 通知 、 暂行办法 等形式出现,而地方行政规定基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 形式发布,不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较分散,体系不健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较浓,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谈不上正确统一实施。
二是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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