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债权协议书 冻结债权裁定书样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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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债权协议书(精)一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西安置地块:东至顺河高架→西泺河路,南至高压线,西至规划生产路北延线,北至云锦商城→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安置楼→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21号楼、建工柳苑、五柳庄花园、西泺河路11号、西泺河路17号、19号,五柳闸1号楼、五柳闸64号、72号、73号、74号等;核心区西侧地块:东至规划北湖公园→规划大明湖至小清河通航工程,南至边庄小区→变电站→规划标山南路,西至变电站→高架路,北至滨河南路→水屯北路,其中包括水园小区、小白鹤庄、富雅花园、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楼等;核心区东侧地块:东至东泺河,南至北园大街→欧亚达,西至欧亚达→水屯路→规划北湖公园,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水屯路66号、70号、82号、86号、杨庄社区、幸福社区、阳光社区、白鹤居委会住宅房屋、黄桥花园、北园大街349号、349-1号、351号、357号、357-1号至357-17号(单号)等;东安置地块:东至七一路,南至北园大街,西至东泺河→梁府小区,北至书刊印刷厂,其中包括七一路13号、13-1号至13-4号、15号、17-1号至17-6号、19号、19-1号、21号、23号、23-1号至23-6号、25号、25-1号至25-3号、27号、29号、29-1号、33号、35号、35-1号、35-2号、37号、39号、39-1号至39-15号,北园大街251号、253号、253-1号、253-2号、257号、259号、261号、263号、263-1号、273号、275号、275-3号至275-8号、277号、289号、289-1号、295号、299号、299-2号,金荷苑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10号楼、11号楼,芙蓉花园,市乡镇企业局住宅等;北湖公园:东至北湖片区a1、b3地块,西至北湖片区b1、b2地块,南至水屯北路,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水园小区北区、水屯路15号、26号、28号、30号、30-1号等。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5月19日至20xx年5月1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xx年8月29日发布的《征收冻结通告》(济(天桥)征冻告字〔20xx〕第15号)、20xx年11月27日发布的《征收冻结通告》(济(天桥)征冻告字〔20xx〕第24号)自今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五月十九日
冻结债权协议书(精)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第三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__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闫某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__年8月24日,闫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开发的本市号楼土建等工程由闫某某承包,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20__年12月26日经某某公司、闫某某、闫某三方同意,该工程又转包给了第三人闫某。工程完工后,闫某因欠案外人陈某雷钢模租赁款,被陈某雷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该院随后以某某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为由,冻结了某某公司帐户存款170000元。后该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132500元,余款37500元闫某于20__年1月25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闫某某所有,同日,闫某与某某公司约定,某某公司被冻结的170000元资金,除法院执行给陈某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请交给闫某某。为此,闫某书写便条一份,内容为:公司留的170000元资金除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请交闫某某。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副经理王某某在该便条上书写:剩余37500元,同意付18000元,余款19500元待水泥款和质量问题协商后方可支付。后因某某公司一直不向闫某某支付上述37500元,闫某某遂持该便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某公司予以给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原债权人为闫某,债务人为某某公司,受让人为闫某某。闫某承包某某公司工程,某某公司欠闫某170000元工程款,闫某欠陈某雷钢模租赁费132500元,法院执行完毕后,闫某于当天办理了两份手续,第一份为债权转让手续,意思是将存在某某公司17万元支付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37500元转给闫某某,手续已办完,该手续由王某某签字认可,如果闫某某领走了37500元,闫某的另一份借据就发生了效力,两份手续办完后,截止到起诉之日止,仅有案外人陈某雷通过法院执行132500元,余款37500元没有领款手续,加起来应当是170000元,显然不符合财务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的锁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某工程款人民币37500元。二、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仅仅依据便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且该便条附加条件是水泥款和质量问题解决以后才能支付,因此该债权不能转让。另外闫某又出具了其他条子证实170000元已经支付,故不能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生效。另外上诉人提出拖欠水泥款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在通知到债务人就已经生效,欠款和房屋质量不影响债权的成立,如果上诉人认为有欠款和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闫某答辩意见同闫某某的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答辩意见同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意见。
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闫某向闫某某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某某公司是否应该向闫某某支付37500元款项。
为支持其上诉观点,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法庭出具如下证据:
1、职工工资分配表一份。形成时间为20__年4月12日。原审第三人闫某在该分配表签字,要求予以支付工资款。
上诉人认为,该分配表可以证实闫某在向某某公司出具便条要求将37500元工程款转让给闫某某后,又向公司要求将尚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而且公司亦已经实际支付,因此公司已经不欠闫某工程款,不应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称,该分配表形成时间在债权转让之后,因此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与闫某某相同。
原审被告王某某质证称,该工资款支付后,某某公司已经不再对闫某负有债务。
xx小区xx室住户王淑梅出具的请求、承诺和收条以及xx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维修组出具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由闫某承建的xx小区2期8-1-301室由于出现质量问题,由某某公司向房主进行了6000元的赔偿,因此应在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上述款项。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请求等四份证据均为案外人书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同闫某某的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3、案外人张冬梅书写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xx小区12号楼水泥款13125元。案外人闫成华书写的收到75吨水泥的收据。
上诉人认为该款项应当从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两案外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水泥款不应扣除。
关于上述3组证据,本院认为,闫某要求支付工资的工资分配表形成于其将债权转让给闫某某之后,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实际完成,因此该证据不能对抗其之前书写的债权转让的便条,不能从闫某某已经接受的债权中扣除;某某公司与王淑梅就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意见由于没有实际施工人闫某参与协商,该事实的成立与否不能得以证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闫某某不承认案外人张冬梅、闫成华与其有隶属关系,且某某公司亦不能证实闫某某委托张冬梅、闫成华接收水泥和水泥款,故张冬梅、闫成华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应由闫某某承担责任,故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冻结债权协议书(精)三
xx街117号危房改造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槐荫街,西至排水沟,南至71号住宅楼,北至经六路延长线。其中包括:槐荫街单号57-65号、69号、单号117-135号,以上门牌号码含所有旁门、副门牌。具体以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6月6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告。
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6月7日
注:经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方调查,一直未能联系到槐荫街69号204产权人冯风爱,为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看到本通告后,及时与槐荫区117号危房改造项目部联系,联系电话,联系人:董先生。
冻结债权协议书(精)四
出借方(甲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借款方(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借款利率、利息
2.1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2.2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其他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冻结债权协议书(精)五
立交西北角c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水屯北路,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北园路27号、31号、33号,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3月30日至20xx年3月30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告。
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月30日
冻结债权协议书(精)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__________)佳立商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贵院以(__________)佳立商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__________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账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冻结债权协议书(精)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第三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__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闫某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__年8月24日,闫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开发的本市号楼土建等工程由闫某某承包,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20__年12月26日经某某公司、闫某某、闫某三方同意,该工程又转包给了第三人闫某。工程完工后,闫某因欠案外人陈某雷钢模租赁款,被陈某雷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该院随后以某某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为由,冻结了某某公司帐户存款170000元。后该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132500元,余款37500元闫某于20__年1月25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闫某某所有,同日,闫某与某某公司约定,某某公司被冻结的170000元资金,除法院执行给陈某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请交给闫某某。为此,闫某书写便条一份,内容为:公司留的170000元资金除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请交闫某某。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副经理王某某在该便条上书写:剩余37500元,同意付18000元,余款19500元待水泥款和质量问题协商后方可支付。后因某某公司一直不向闫某某支付上述37500元,闫某某遂持该便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某公司予以给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原债权人为闫某,债务人为某某公司,受让人为闫某某。闫某承包某某公司工程,某某公司欠闫某170000元工程款,闫某欠陈某雷钢模租赁费132500元,法院执行完毕后,闫某于当天办理了两份手续,第一份为债权转让手续,意思是将存在某某公司17万元支付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37500元转给闫某某,手续已办完,该手续由王某某签字认可,如果闫某某领走了37500元,闫某的另一份借据就发生了效力,两份手续办完后,截止到起诉之日止,仅有案外人陈某雷通过法院执行132500元,余款37500元没有领款手续,加起来应当是170000元,显然不符合财务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的锁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某工程款人民币37500元。二、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仅仅依据便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且该便条附加条件是水泥款和质量问题解决以后才能支付,因此该债权不能转让。另外闫某又出具了其他条子证实170000元已经支付,故不能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生效。另外上诉人提出拖欠水泥款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在通知到债务人就已经生效,欠款和房屋质量不影响债权的成立,如果上诉人认为有欠款和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闫某答辩意见同闫某某的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答辩意见同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意见。
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闫某向闫某某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某某公司是否应该向闫某某支付37500元款项。
为支持其上诉观点,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法庭出具如下证据:
1、职工工资分配表一份。形成时间为20__年4月12日。原审第三人闫某在该分配表签字,要求予以支付工资款。
上诉人认为,该分配表可以证实闫某在向某某公司出具便条要求将37500元工程款转让给闫某某后,又向公司要求将尚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而且公司亦已经实际支付,因此公司已经不欠闫某工程款,不应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称,该分配表形成时间在债权转让之后,因此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与闫某某相同。
原审被告王某某质证称,该工资款支付后,某某公司已经不再对闫某负有债务。
xx小区xx室住户王淑梅出具的请求、承诺和收条以及xx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维修组出具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由闫某承建的xx小区2期8-1-301室由于出现质量问题,由某某公司向房主进行了6000元的赔偿,因此应在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上述款项。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请求等四份证据均为案外人书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同闫某某的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3、案外人张冬梅书写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xx小区12号楼水泥款13125元。案外人闫成华书写的收到75吨水泥的收据。
上诉人认为该款项应当从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两案外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水泥款不应扣除。
关于上述3组证据,本院认为,闫某要求支付工资的工资分配表形成于其将债权转让给闫某某之后,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实际完成,因此该证据不能对抗其之前书写的债权转让的便条,不能从闫某某已经接受的债权中扣除;某某公司与王淑梅就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意见由于没有实际施工人闫某参与协商,该事实的成立与否不能得以证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闫某某不承认案外人张冬梅、闫成华与其有隶属关系,且某某公司亦不能证实闫某某委托张冬梅、闫成华接收水泥和水泥款,故张冬梅、闫成华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应由闫某某承担责任,故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冻结债权协议书 冻结债权裁定书样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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