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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工作心得体会 清欠工作心得体会范文(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7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清欠工作心得体会一

一、作为非盈利部门,合理节制成本(费用),有效地施展企业内部监视职能是我们上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为了增强会计基本工作的标准性,完美公司的管理机制,财务部制订了新的《治理细则》。细则中对借款、费用报销、审核等工作程序作了详实的说明。我们通过对细则的学习、探讨,把各项条款逐个与实际业务接洽在一起,找问题找破绽,并重复消化、严厉把关。在出纳环节中,咱们强调必定要保持准则、不讲人情,把一些分歧理的借款跟费用报销拒之门外。在凭证审核环节中,我们根据细则中的划定,当真审核每一张凭证,不把问题带到下个环节。通过这半年的实际,我们的工作获得了明显的功效。数字是最有压服力的,在销售额与上年同期基础持平的情形下,三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用度)却比去年同期降落了20.8%.通过实际工作,我们都深入的意识到加大本钱把持的力度,尽快推出相应轨制的必要性。

二、财务部天天都要接触大批的数据和单调的报表,但大家以苦为乐,素来不牢骚,工作干得绘声绘色。为了提高员工的声誉意识 ,针对公司出台的工资考核制度,我们相应地制定了内部员工工资考察计划,由部门经理依据员工的岗位描写对其平时的表示进行综合评判并作为参考递交会计主管。考核制度的履行有效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充足发挥了企业的嘉奖机制,合理天时用了人力资源。

三、为了更好的与部分沟通,我们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发挥合作精力,踊跃配合总经办顺利实现了20xx年工商年检的工作,为随后通过企业贷款证年审做好了铺垫。为了配合物流中央录入费用,我们及时、精确地编制会计凭证并做好凭证传递、汇总工作。为了更好地核算营销部门的盈亏,为公司完成销售打算供给依据,我们及时记载每一笔到款,正确记载货款的清欠并周期性地与营销人员的往来帐进行核查,并做到营销、财务、物流核心数据口径一致。

四、为了培育本身的综合才能,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我们按期进行小组讨论、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大家相互交换心得,熟习各岗位的工作流程,把问题摆在桌面上。由员工传达给部门经理,再由部门经理转达给主管,主管依据汇总上来的看法与倡议做出相应的办法。除此之外,我们公道地部署每位员工的外勤工作,让每个人都有与外界接触的机遇,做到工作有里有外、有张有弛。

五、在上半年的税务工作中我们战胜了很多艰苦,通过积极加入国、地税局举行的办税人员岗位培训以及查阅大量的财务材料,顺利完成并通过了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缴、增值税个别纳税人年审工作。通过对税务谋划的学习,进步了每月征税申报工作的品质,并且纯熟控制了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

通过总结,我有多少点感想:

其一是要发扬团队精神。由于公司经营不是个人行动,一个人的能力必竟有限,如果大家拧成一股绳,就能做到事半功倍。但这一定要树立在每名员工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对工作的责任感、良好的品格这一基础上,否则团队精神就成了一句废话。那么如何主动的弘扬团队精神呢?详细到各个部门,假如你尽力的工作,事迹被领导认可,势必会影响到你四周的共事,大家以你为模范,你的提高无形的带动了大家独特先进。反之,别人取得的成就也会成为你不断进取的能源,如斯发生连锁反映的良性轮回。

其二是要学会与部门、领导之间的沟通。公司的机构散布就象是一张网,每个部门看似独破,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必定的联系。就拿财务部来说,日常业务和每个部门都要打交道。与部门坚持联系,听听它们的意见与提议,发明问题及时改正。这样做一来有效的发挥了会计的监督职能,二来能及时的把信息反馈到领导层,把工作从被动变为自动。

其三是要有一颗永攀顶峰的进取之心。跟着社会的一直发展,会计的概念越来越形象,它不再局限于某个学科,在金融、税务、盘算机利用、公司法、企业管理等诸多范畴都有所波及。这就给我们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请求。逆水行舟,逆水行舟。如果想在事业上有所发展,就必须武装自己的脑筋,来适应优越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人生能有几次博,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要化思维为举动,用本人的勤奋与智慧刻画将来的蓝图。

描写清欠工作心得体会二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

三主张给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调增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

2、工程增项款项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

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

3、工程索赔款项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

4、工程款利息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

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

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

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

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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