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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解除内容范文汇总 诫勉谈话解除内容范文汇总图片(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7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诫勉谈话解除内容范文汇总一

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分别召开了廉政工作会议,对政府系统廉政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今天,我们召开2016年县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今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_工作。下面,我就抓好今年政府系统廉政工作,讲三点意见。

十八大以来,中央、中纪委和省、市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体制机制上做了重大改革,加大了反腐力度,查办案件的力度也空前加大。从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看,政府系统是_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特别是政府系统的一些权力部门和权力岗位相继成为_易发多发“高危地带”,这是一个不能遮掩、不能回避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政府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相对集中,自由裁量空间大,权力寻租空间更大,导致_多发易发。今年以来,中央、省、市对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密集安排和精心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_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既要减权限权,也要用好权力,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政府。省委书记王三运、代省长林铎、市委书记毛生武、市长黄泽元分别在省、市纪委全会和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这些都为我们抓好今年全县政府系统廉政工作指明了思路和方向。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新常态下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做好廉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过去一年,全县各镇和县政府各部门积极认识新常态、顺应新常态,着眼“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聚焦中心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廉洁从政的意识明显增强,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二是党组及成员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三到会”“五必谈”“五必问”“五报告”等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三是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力度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进一步,行政效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不断规范;四是查处惩戒的力度加大,源头治理_工作进一步加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全县开展明察暗访10轮次,共查处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人和事43件(次),谈话提醒15人,责成26个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纪律处分23人;五是整治“四风”取得显著成效,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_工作的深入推进,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政府系统廉政建设上,一些部门和干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有的部门单位对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不强;少数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够规范、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不高;有些干部忧患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依然我行我素,“慵懒散软”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些单位反腐倡廉制度还存在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问题;一些领域_现象依然存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等。以上现象充分说明,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定力,坚定信心决心,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毫不松懈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_工作。

今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深化改革注重源头治腐,强化监管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严明纪律促进作风好转,严格问责推动勤政有为,以廉政建设新成效促进创新创业新作为,确保全县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坚持放权和严管并重,以深化改革的办法解决突出问题。“放权”就是要减数量、提质量,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清理减压投资审批事项,注重提高放权的协同性和含金量;“严管”就是要强执法、全覆盖,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应进全进、集中办理、便民高效”的原则,今年我们要打造“创业服务一条街”,把全县所有审批、便民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目前《进驻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正在进行装修。县编办、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6月建成投入使用。全县涉及进驻的部门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做好进驻人员选派、办理事项授权等各种。要继续深化“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进一步精简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行政审批过程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权力,防止出现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违法行政行为,从源头上解决职能错位、行为越位、服务缺位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目前保留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办结,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二是着力优化服务质量。按照中央“降成本”要求,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大对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切实打好降本增效组合拳。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在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将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作为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定期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积极推进网上办理、网上咨询和网上行权,切实解决群众“_难”、“办事难”等顽疾。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要拓宽信息公开途径和渠道,重点推进公共财政预算、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等领域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支持政府、监督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水平的提升。

二要坚持管钱和管权并重,以制度的修订完善来明确是非界限。“管钱”就是管住用好财政资金,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绩效性双审查;“管权”就是紧紧盯住公共资源、公共项目、国有资产等政府权力相对集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深化建章立制,加强全程监管,严格制度刚性约束,依法依规管好权用好权。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坚决执行政府预算,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升资金节约利用水平。二是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盘活存量资金。中央规定:“所有超期未用的资金都要按有关规定收回,而且对该花不花、造成闲置浪费的还要追究责任。”因此,要全面摸清我县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尽快把沉淀的资金调整用到保民生、补短板、增后劲的“刀刃”上。三是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对所有纳入预算的公共资金、重大投资、重点项目、国有资产执行进度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深审透,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审计监督要敢于碰硬,结果要公开,对违法违纪案件,不回避、不退缩、不手软,坚决查深、查透、查实,牢牢守住资金安全的“底线”和防_的“红线”。四是严格执行人事财经纪律规定。严控机构编制和人员,确保这两个方面“不突破”;严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做到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制度,强化部门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以严格的程序规范财务运行。五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要全程监控公共资源交易,加强跟踪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和_行为。

三要坚持治标和治本并重,以专业化的手段来强化约束。中央领导反复强调,反腐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将来治本赢得时间”。要重点做好五件事:一是严肃案件查办。查办案件是反_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惩治_。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做到哪里发现有权力寻租_,反腐的重拳就要打向哪里,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要始终保持案件查办高压态势,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今年,要围绕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县、镇、村三级干部为重点,严肃查处一批在土地征用、惠农政策落实、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三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增强反腐高压震慑力,把压力传导到最基层。要更加重视来信来访,健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途径,做到凡是有群众举报的,都要及时受理;凡是有具体线索的,都要认真核实;凡是违_纪国法的,都要严肃处理,让反腐倡廉建设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二是开展“两查两保”专项行动。要紧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坚决防止侵占资金、以权谋私、责任缺失、作风不正、违反政策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_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查快处、严查严处,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提高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三是开展发展环境专项治理。要从快从严查处国家公务人员违规插手、干预项目建设甚至煽动群众无理阻止、刁难项目建设行为,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扰乱企业生产环境的行为予以严惩。四是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和《招标审查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五是加强部门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要持续抓好厉行节约、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顶风违纪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四要坚持明责和问责并重,以经常性的教育强化廉政意识。“明责”就是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各镇、各部门“一把手”要全权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问责”就是要严明奖惩、严格问责,探索建立合黎的容错纠错机制,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具体做好五件事:一是提高行政决策能力。要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健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以及终身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不断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防止滥用权力导致_问题滋生。二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施政要求,健全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规程,及时发布、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三是狠抓作风转变。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个话题我们大会讲、小会讲、年年抓、时时抓,但是我们的干部作风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责任缺失、吃拿卡要、办事不公、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些部门单位和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干部组织观念淡漠、自由散漫、松松垮垮、我行我素,个别岗位和环节监管缺位,权力滥用,个别干部违纪违法,等等。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反复抓、深入抓、长期抓,从严从紧抓。今年,我们要以从严管理为抓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学习教育彻底改掉我们一些干部身上的歪风陋习,促进全县干部勇于担当、规矩办事、激情创业、作风正派,真正以政风行风的转变推动重大稳增长工作尽快实施、重大改革政策尽快落地、重大民生举措尽快见效。四是严格行政问责。紧盯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紧盯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落实进度,强化督查问效。对措施不力、推动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严重社会稳定、环境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事件的,以及连续发生_问题的,要“一案双查”,倒逼责任落实;对怕事不敢为、懒政不想为、平庸不能为的要公开曝光、约谈诫勉、追究责任,真正动真格、触痛处、策后进。加大对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跟踪问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五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鼓励干部敢闯敢试、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将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限度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_斗争是全党的工作,也是政府系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今年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各镇、各部门要把廉政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项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严格落实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党组(党委)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坚持“三到会”,开展“五必谈”,严格“五必问”,落实“五报告”,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协力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违纪问题和_案件的,同样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各镇、各部门领导干部一定要以上率下,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下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要求下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决不允许有例外、搞特权。要警钟长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秉公用权,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努力塑造风清气正的政府系统干部形象。

三要强化督查检查。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执纪,不论涉及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凡违反纪律规定的,都要从严查处、一查到底。监察局要不断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高效行政。审计局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收支、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大对各种违法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政府系统各部门和全体干部都要把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一种关爱、一种信任、一种保护,充分认识廉洁自律对事业、个人和家庭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把自己行使的权力置于法规制度的约束之下,把自己置身于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要学会在约束中工作,习惯在监督下干事。

同志们,政府廉政建设事关党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使命,振奋精神,以反腐倡廉的新作为展示政府自身建设的新成效,不断开创政府廉政建设新局面!

2023年诫勉谈话解除内容范文汇总二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乡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乡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县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乡二级机构责任人的谈话,一般由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股室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乡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2023年诫勉谈话解除内容范文汇总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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