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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测试心得体会精选 内控测试心得体会精选范文(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内控测试心得体会精选一

2018年

2018年即将进入尾声,回顾近一年的工作,可以用“不断学习、不断成长”来概括,作为进入省公司管理机关第一个完整的工作年,我积极适应、加速转变,按照岗位职责和领导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简要总结如下:

因事务性工作繁杂,多头对应多个处室,忙于应付,导致个别工作完成质量不高。

重点工作督办力度不够,对于重点工作的进展反馈不够及时。

对于领导交办工作,做前的思考不够深入,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1.提高自身专业业务能力。从本职工作岗位出发,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

3.提高重点工作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亮点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调动各部门对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助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4.提高对内对外综合协调能力。充分发挥枢纽功能,认真抓好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及时反馈工作进展,确保工作执行力落实到位。 5.提高工作主动性,加强相互协作配合能力。主动补位、相互配合,高效推进各项工作。

内容仅供参考

2022内控测试心得体会精选二

按照上级行关于20xx年度基层行内控综合评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工行济南明湖支行为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支行的内控管理状况,进一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采取三项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内控评价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展开。

为把20xx年度内控评价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迅速成立了该行内控评价领导小组,并在风险部下设办公室。该行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还强化了各部室、网点的责任落实:内控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支行内控评价有关事项和工作;风险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支行与上级行内控管理部门的请示和沟通工作,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统筹安排和调度各部室、网点的内控评价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内控评价自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行内控评价领导小组组织部室、营业网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总行《基层行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20xx年版)》和《基层行内控评价操作手册(20xx年版)》等文件制度,吃透精神,熟练掌握评价方法,提高自评工作质量。

基层行的内控评价工作主要是过程评价,该行结合本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操作手册的要求,对过程评价指标的评价内容、标准、要点、依据及方法等进行量化分解,确定被评价的部室、网点以及进行评价的具体项目和操作方法。

内控评价的目的不仅仅是促进内控管理制度、措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将内控评价过程中形成并完善了的各项内控管理行为制度化,真正在各级、各部门日常的管理中自觉执行到位。该行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在充分弥补完善和整改的基础上,对相关日常操作规程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等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力求结合执行力建设实现内控评价日常管理行为的制度化。

基层行之间、部室之间、网点之间的经营和管理状况不同,进行内控评价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为保证支行自评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作为支行牵头部门的风险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在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上级行精神和要求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行的先进经验,在支行部室、网点之间加强评价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上下联动、协调一致,使各项自评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通过20xx年度内控评价自评工作,该行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强化内控管理执行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2022内控测试心得体会精选三

财务内控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1

一、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四)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相符。

4、稽核人员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提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财会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

(五)财会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财会部门批准。

(六)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以上财会学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已聘任(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应达到铁路初级标准。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七)任(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主管人员。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会部门中任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会部门中任职。

(八)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代办移交。

二、会计处理程序

(一)采用记帐凭证核算形式,并按以下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及时送交财会部门----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付款、转帐凭证----稽核人员审核----财务主管审核----出纳人员根据收款、付款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登记库存现金日记帐----帐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总帐,期末,将总帐与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根据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会计制度和《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为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项目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

经办人应及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三)制证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制证(报销)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会主管人员报告;财会主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会主管人员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

制证(报销)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会部门统—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文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未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

(三)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四)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财务部门必须配备带有报警装置的防抢劫安全箱(包)、取送现金时必须使用。到银行存取款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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