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简短 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八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__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系被告________的母亲。原告因年迈、体弱多病,不能照顾自己,且原告也无生活来源,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与子女就赡养问题协商不成,无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之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对于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二
【案件情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对于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三
答辩人:陈ⅹⅹ,女,x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被答辩人:熊ⅹⅹ,男,x年x月30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因熊ⅹⅹ诉陈ⅹ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违约)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条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该条款之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均有以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受人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判决强制履行难以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买卖合同把定金和违约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损失贰拾万元,对于定金,是要求退还而不是要求双倍返还,即退还后赔偿贰拾万元损失即可,通过约定放弃了定金罚则;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贰拾万元,对于这贰拾万元我们认为就是违约金,因为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是肆拾万元(即要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既然买受人违约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那么出卖人违约也只能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具体的约定选择了违约金罚则,放弃了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均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
二、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待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时双方同时到ⅹⅹ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出卖人的该房的抵押权证全部取出)后,出卖人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房的一切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归买受人所有。”该约定说明被答辩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协助答辩人到银行取出房产权属证明的义务,然后答辩人才有协助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先,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后,现被答辩人未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且被答辩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ⅹⅹ
x年四月十五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
对于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简短四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19x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1993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
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简短 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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