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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心得体会简短 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税收业务心得体会简短一

近年来,华池县税务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纳税服务体系,转变税收征管和执法方式,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大大提升了服务效能,收获了纳税人的“点赞”。

优流程压时限审批服务更便民

华池县税务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税费办理“不来即享”,实现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也不跑”的转变。通过事前提醒、事中提示、事后响应,建立动态“信用 风险”新型管理机制,推行“大数据应用分析、税收风险管理应对、税收执法风险监控、纳税人信用评价”,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将“不来即享”与管理事项清理深度融合,取消各类证明事项61项,取消报送材料806种,公布“全程网上办”清单185项,“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201项,实现“资料取消提供、网上流程办理,优惠即时享受”。截止目前,原适用的428项税收优惠、2019年以来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全部实现“不来即享”,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同时,华池县税务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精简税费办理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多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信息共享频次。推出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的“五减”办理模式,简化企业开办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将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的5张表整合为1张,实现新开办企业发票领用即时办理。大力推行税务注销便利化改革,通过精简文书材料、优化办理程序,纳税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在税务大厅办理注销业务,在全县办税厅(室)设置了税务注销专窗,开通绿色渠道实现企业办理税务注销业务大“提速”。

“网上办”“掌上办”群众办事更便捷

华池县税务局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90%主要办税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收优惠事项办理采用“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督”的方式,使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坐享”优惠,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同时,县税务局深入推行社保费“网上办”“掌上办”,在目前已经推广的社保费单位缴费客户端和上线城乡居民两险微信、支付宝、银行app等缴费渠道的基础上,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上线工作,努力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掌上办”,协调人社、医保等部门同步开展系统改造,加强系统运行监控,实时监测各个“网上办”“掌上办”渠道运行情况,开展联合运维,确保缴费人缴费顺畅。

此外,随着不动产交易系统成功上线,县税务局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沟通协调,深化部门合作,联合制发了《华池县关于推进不动产办税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破除技术壁垒,打破“信息孤岛”,打通数据通道,推进工作落实。现已成功实现了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信息互通共享,业务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人性化智能化群众办事更满意

为了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华池县税务局从细处着眼、从小处入手,积极为群众提供人性化、便捷化、智能化、精细化的服务。

组织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与邮政部门签订《税务专邮服务协议》,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经济的涉税资料邮寄服务。

线下推行的“容缺办理”“首问责任制”“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做法,在全市税务系统率先建立“好差评”系统,进一步提升线下办税的满意度。

积极与发改、住建、交通等部门对接,主动掌握重点项目投资进展情况,按照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名单及全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名单,建立“项目管家”四类电子台账,实现“一项一账一表一卡”工作模式,为重大项目建设“护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了交叉感染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先后6次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业务范围,将这一应时之需固化提升为常态之举,更好的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已达214项,涵盖纳税人端征管业务事项的90%以上,其中203个事项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办事“不见面”、服务“不打折”,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办税缴费。

关于税收业务心得体会简短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

2、具体内容及要求:

3、乙方应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完成该委托项目。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2、上述费用按 方式,自约定事项完成后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代理费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3、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税收业务心得体会简短三

委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有_________委托_________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

(二)完成审核报告时间:_________。

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受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

3.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4.因受托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委托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委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委托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3.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受托方认为必要时,委托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

关于税收业务心得体会简短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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