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协会申请书简短 光伏协会申请书简短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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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协会申请书简短一
招标编号:hlj-tzzt-05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xx]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xx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xx]16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要求,为促进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配置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资源,对20xx年黑龙江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1、招标主要内容:
(1)建设地点:
本次招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黑龙江省境内建设。为保证全省光伏发电扶贫任务的完成,本次招标建设地点范围不包括已纳入国家光伏发电扶贫重点实施范围的20个贫困县(市)(延寿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市、同江市、兰西县、海伦市、富裕县、克东县、龙江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在国家批复全省光伏发电扶贫建设规模计划后,另行组织光伏发电扶贫建设投资主体招标。
(2)招标总规模:
本次招标总规模为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xx]166号下达的20xx年黑龙江省普通光伏电站30万千瓦建设规模;按国家文件规定,由降低电价给予调增的建设规模;20xx年、20xx年黑龙江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但未能按期实施予以收回的建设规模。
本次招标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单元规模为2万千瓦,同一投标人最多可投标2个独立建设地点的项目单元。
(3)中标投资主体确定:
本次招标根据招标总规模,按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投资主体。在对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如竞争性满足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则本次招标自动终止。
2、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投标项目所占用土地应满足光伏电站建设要求。
(3)投标人应具备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光伏电站的条件。
(4)投标人为同一法人代表或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及母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组建的子公司参与投标的,均视为同一个投标人投标。
(5)本次招标不接受两家以上(含两家)法人联合投标。
3、有关要求:
(1)同一投标人如投标多于2个项目单元,全部投标按废标处理。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独立投资建设,且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主要内容不得变更,否则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且三年内投资主体(包括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不得参加黑龙江省光伏电站投标。
(3)投标人中标后,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保证在20xx年底前并网发电。
(4)投标人在选择项目建设地点时,应充分考虑黑龙江省生态建设要求,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不得在农用地上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4、报名时间:
自20xx年10月11日起,至20xx年10月15日止,每天9:00至16:30(北京时间)。投标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接受传真报名,但报名后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料复印件。
5、报名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10层。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投标人可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0月15日,每天9:00至16:30(北京时间),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10层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文件售后不退。
7、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详见招标文件。
8、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
委托人: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0451-82627xx2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邮 编:100048(北京本部)
黑龙江省办事处: 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10层
邮 编:150036(黑龙江办事处)
联系人:朱浩宇 136113xx640 (北京本部)
王 淼 137668020xx (黑龙江办事处)
电 话:0451-82367
传 真:0451-823671
光伏协会申请书简短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18〕8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7〕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五条村级、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励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帮助贫困村“三无”贫困户增创收益。各相关镇街可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第六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区、镇(街)级扶贫部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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