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 消防物资申请书怎么写(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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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繁荣×××商业经济,本着公正、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法规,就乙方在甲方×××百货、商场合作一事签订此意向书。
一 经营区域
甲方将×××百货、商场_______楼_________(柜位号)提供给乙方经营意向书规定之用途,面积约为________平方米(以正式合同为准),甲方根据场地需要有权调整乙方所签订的经营场地。
二 经营用途
乙方在×××百货、商场的经营业种为__________,品牌为房屋施工装修必须符合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施工图,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业种变更,则经营场地与合作条件另行洽谈。
三 合作条件
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百货、商场的经营方式为:1)联营租赁:_______(乙方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自行申报纳税)。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经营代理
经营者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五 保证金
为确保本意向书的履行,乙方同意在意向书签订之日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本意向书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保证金的一部分。在签订本意向书后一周内由甲方以 (电话形式或邮件快递形式 )通知乙方签订正式合同,若乙方因填报联系方式有误或通知后逾期未签订正式合同,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
备注:乙方所提供确认联系方式
六 本协议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均以双方的正式合同为准。如双方就正式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本意向书终止。
七 本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 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二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 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三
百货公司合作意向书范文
编号:
甲方(出租方):【项目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乙方(承租方):【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租赁意向:
1. 租赁物为位于【 】的【 】号商铺(下称“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2. 承租期限为【 】个租约年,从双方正式签署的《房屋租赁(联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联营)合同” )项下计租日起计算。
3. 装修期为 【 】天,自租赁合同约定的进场日起计算。
4. 租金标准(不包括物业服务费):该房屋的租金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付,具体标准为:
一个租约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 】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5. 租金支付方式:以一个年度为一个缴租期。
6. 租赁(联营)用途:经营品类以租赁(联营)合同载明的乙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品牌为【 】 。
公共区域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每月【 20 】元人民币(暂定)。
7. 乙方装修设计需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每日施工时间:【 】至【 】 。
7.8. 合作意向金:本确认书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作意向金,金额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 】个月租金,即rmb【 】元。
双方签署租赁(联营)合同后,合作意向金自动转为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组成部分。
如因甲方原因,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租赁(联营)合同,则合作意向金无息退还;如因乙方原因,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租赁(联营)合同,则合作意向金不退还给乙方。
8.9. 乙方应在签署本确认书后【 】日内或按甲方另行通知时间签署租赁合同。超过此日期未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将该商铺租给其他承租人。
乙方确认,其在签订本确认书之前已明确了解将签署的租赁(联营)合同(包括主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认可租赁(联营)合同文本及全部条款,同意按照该文本签署租赁(联营)合同。 双方特别明确,本确认书不构成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双方有关租赁事宜的权利和义务以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1.本确认书于甲、乙双方签署且乙方足额缴纳合作意向金后生效,于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后终止。
出租方: 承租方:
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四
甲方:百货有限公司
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
一、商品名称、价格、数量
二、质量要求
三、交货与安装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
四、验收
1、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为甲方的签字确认稿,甲方验收合格应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甲方在验收期内发现乙方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2、验收期为自甲方收到货物当天。
五、货款结算
1、付款时间:货到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2、付款地点:百货商场
3、付款方式:转帐支票
六、协议签订地:武汉
七、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甲方支付30%违约金。
1、制作品交货时间不符协议约定。
2、因制作品不符合约定,而延误交货时间。
3、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交货的。
4、安装不符合约定的。
5、违反协议其它约定的。
6、甲方若违反协议约定,应向乙方支付30%违约金。
八、解除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对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甲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协议。
九、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按协议规定履行各自应负的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则,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十、本协议随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__年月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法律效力,附件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百货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五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 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 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六
分时间段的活动安排:(为使活动具有连续性、衔接性,容易记忆,将活动按周安排,轮番对顾客进行促销,持续刺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加深顾客对南康百货的印象,不断实施消费行为。)
第一周:8月29日—9月5日
惊喜第一重:购物积分送大米,积多少送多少!
市场分析:目前,积分卡是我们吸引顾客长期实施消费行为的一项有效促销措施,但随着中秋这个销售大买点的逼近,竞争对手可能会推出更优惠于我方的让利手段,要稳定积分卡客户,势必推出比对方更为有利的政策,削减竞争对手的力量。
活动时间:8月29日—9月5日每晚7:30开始
活动内容:
“顾客是南康百货的上帝,南康百货的发展更离不开顾客的支持“,为了感谢对南康百货长期支持而又忠实的顾客,南康百货超值大回报:凡于此期间当日晚7:30以后凭积分卡一次性购物积分满10分送10斤米,积15分送15斤,积20分送20斤,积30分送30斤,积40分送40斤,积50分以上限送50斤,如此优惠,如此心动,还不赶快行动!凭积分卡和电脑小票(限当日7:30之后小票,金额不累计)到商场出口处领取。送完即止。(建议由企划部设计多种包装的袋子装上散装米,定名为《南康放心米》。趁此次活动造势推出南康自有品牌,关于自有品牌的推广实施企划案另行制定。)
第二周:9月6日—9月12日
惊喜第二重:南康积分卡再次与您有约!
分析:由于第一周活动的促销力度相当大,不仅会吸引积分卡顾客的消费,更会吸引无积分卡的顾客,那么,怎样满足这批无积分卡的顾客呢?办法:趁势发起办理积分卡的高潮,从而再次扩大我们的积分卡客户,争取市场份额。
活动时间:9月6日—9日12日
活动内容:喜迎中秋团圆节,南康积分卡再次与您有约!只要您在我商场购物满?(未定)元加?元即可获得积分卡一张,这张积分卡除享受以前约定的优惠外,在中秋节期间享受更超值的优惠、更无限的回报。一卡在手,惊喜时时有!
注:凭电脑小票(当日小票有效,金额不累计)到我商场服务台办理。
第三周:9月13日—9日19日
惊喜第三重:捷足先登超值送
活动时间:9月13日—9月19日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凡在早上8点-8点30分在本商场一次性削费满38元的顾客均可到服务台领取新鲜蔬菜一把,先到先得,送完即止。(每天限量50份)
注意事项:店美工需在活动期内用醒目的广告形式告知顾客,客服人员需注意未领到蔬菜的顾客情绪。
第四周:9月19日—9日28日
惊喜第三重:激情中秋加一元送一件
活动时间:9月19日—9月28日
活动内容:凡于此期间,当日在我商场一次性购物满88元及以上者均凭小票加一元得一件超值礼品。(每日限量,先到先得)
购物满88元加1元得散装月饼一个(限量100份/天)
购物满158元加1元得散装月饼一斤(限量100份/天)
购物满218元加1元得月饼一斤(限量50份/天)
周六、周日活动安排:
目的:根据销售情况及本地人消费习惯,周六、周日的客流还具有挖掘的潜力,通过以下活动,旨在拉动周六、周日销售,提高本月整体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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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专柜租赁合同出租方:重庆__公司承租方:
为繁____市场,促进消费,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招商管理,共同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租位置及面积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市,由甲方完全拥有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南方百货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业种,乙方承租面积为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不论何种原因对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政府房管部门确定的承租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租期
1、承租期自双方正式交接铺位并签署《铺位交付表》之日起计算,共计为个月。若乙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通知期限最后____日起计算。
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续展。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若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1、承租费及缴纳的时间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元。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个月为一期,在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日期前,乙方须足额向甲方缴纳首期承租费,以后每期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缴纳。
2、代收代支费用
1)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之独立计量数与甲方计量数不相吻合时,不相吻合数占甲方计量数的%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相吻合数若超过%时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按承租面积以每平方米瓦的功率计算用电量,以每日营业时间12小时计算,乙方的日用电量为度,乙方每月的电费按当月的实际天数和甲方承担的实际费率及本条款核定的日用电量计算。乙方应于次月首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第四条:资质条件
1、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必须提交政府规定之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法人委托书、产品出厂合格证、有效期________年的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及商品完税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必须加盖证件原申办方章。
2、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交。
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件
2)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黄金饰品经营许可证
5)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件
6)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
3、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均为依法取得,确无虚假伪造之情事,乙方如违反本款之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商品类别商品品牌名称商品说明产地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____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签署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
5、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___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的违约经营品种,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乙方退还所承租铺位及付清应缴承租费、商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且乙方对甲方再没有任何债务责任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十天内,如数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履约保证金自缴付之日至根据本合同约定退还乙方之日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
第七条:柜位装修
1、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商场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装修,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行为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给商场或任何
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给予乙方天的装修期,但装修包括在承租期限内。装修期内,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应缴之承租费,但乙方根据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其余应付费用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缴付,且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一切义务和约束乙方均不能免除。
3、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对铺位之装饰予以改建或部分改建,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本商场相关装修之规定予以办理。乙方应负责在承租期届满时,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原状的所有装饰及改建部分予以恢复原状。
4、为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乙方同意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5、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装潢、货架及杂器进行拆除、移动或变更。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不得损坏甲方及任何
第三方物品或影响甲方营业。
6、在乙方承租区域装修时,甲方给乙方提供场地和灯光,以便乙方装修顺利进行。
7、任何装修事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不得妨碍商场正常营业。
第八条:开业时期及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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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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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
供方:__
需方: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 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 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供方:
购方:
日期:
百货公司消防申请书模板简短 消防物资申请书怎么写(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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