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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心得体会总结 物业投诉处理后经验总结(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物业纠纷心得体会总结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注册号:xxxxxxxxxx,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xxxx分行,帐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市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xxxxxxxxx,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x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帐号: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xxx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xxx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作开发xxx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xxx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xxx花园的房产。根据双方于1995年xx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xxx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xxx花园房产不符事实。 (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xxx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xxx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xxx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 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xxx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 (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xxx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答辩人: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物业纠纷心得体会总结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x)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 提成 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68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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