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英语配音心得体会简短 儿童英语配音心得体会简短范文(七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儿童英语配音心得体会简短一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体教师向同学们深情地道一声:“六一”节快乐!我也借此机会向辛勤耕耘、呕心沥血培育祖国花朵的园丁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向竭尽全力培育孩子的各位家长致以亲切的问候!向今天获奖的班级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孩子们,六一,是你们的节日,六一,是你们的快乐,在你们最快乐的节日里,我提议大家用热烈的掌声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爸爸、妈妈表示敬意和感谢!
六一儿童节终于来了,她一年一度,她令我们神往。可同学们是否知道:六一儿童节的来历?是否明了:六一儿童节的意义?那是xx年前的1949年11月,国际妇女组织为了寄托对战火中死难儿童的怀念,为了记住法西斯关押屠杀儿童的不幸日子,为了使全世界儿童都有一个幸福童年而专门设立的节日,她的全称叫:“国际儿童节”。所以“六一”是全世界儿童的节日,我们和世界各地的儿童一样渴望和平、渴望幸福,渴望静静地读书,渴望健康地成长。
你们是幸运的,也是幸福的,因为你们生活在强大的新中国。在美丽的校园里,有着优越的学习条件,有着良好的生活环境,在知识的海洋里你们可以尽情地遨游,在父母老师的怀抱里你们可以快乐地成长,围绕着你们的是歌声和舞姿,鲜花和笑脸。昨天,区教育局的领导、区地税局的领导和社区的叔叔、阿姨分别对我校少年儿童表示了节日的慰问,送来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在此,我代表学校的少年朋友们表示感谢,并衷心地希望同学们:珍惜幸福的童年,珍惜读书的机遇,遵守学校的规范,尊重老师的教诲,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热爱学习,努力把自己锤炼成为祖国的有用人才。
后天就是今年的六一儿童节了,这使我想起汶川大地震那一幕幕:那些令人心碎的孩子们的画面;那从废墟中伸出的小手紧攥着铅笔;那一个个没有了主人的小书包;那一只只沾满尘埃的小球鞋;那一朵朵灿烂的鲜花被残酷践踏……愿逝者安息!
我们又怎么能不惦念:那一个个还躺在病床上的小患者,那一双双失去亲人的大眼睛;那一张张期盼老师的小脸庞;那一幢幢充满希望的大帐篷……愿生者坚强!
小朋友们,我们是幸运的。我相信前不久,我们都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向灾区小朋友奉献了款款爱心,我们更要从这场灾难中学会仁爱;学会感恩;学会珍惜;学会生存;学会坚强;学会抗争;学会学习;学会做人。这也是今后我们对灾区小朋友所能表达爱心的方式。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少年时代是美好人生的开端,远大的理想在这里孕育,高尚的情操在这里萌生,良好的习惯在这里养成,生命的辉煌在这里奠基。我衷心祝愿每位小朋友都能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少年,大自然中的好朋友!
最后,祝全校同学度过一个健康、祥和、有意义的“六一”节。愿大家与平安相伴,与幸福相随!并预祝今天“我与灾区小朋友在一起”的主题活动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对于儿童英语配音心得体会简短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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