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和村民协议书 村集体与个人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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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村集体和村民协议书(精)一
(一)、村集体经济监管缺位。在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村集体经济监督不严,管理不善。在我村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管理层缺少专业的培训,在管理的专业化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监管方式还是老方式、老方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监管频率低、次数少、不严格。监管缺位意味着村集体经济得不到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村集体经济的壮大。
(二)、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或成员导致职责难以区分。我村由于工作环境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吸引到大量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来,导致人才不够用,出现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情况。我村的合作社法人由村党总支书记华红林兼任,由于村党总支日常工作繁重,同时还要顾及自家的生产和生活,很难有精力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上。同时,由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是脱贫攻坚的部分工作,还要与集体经济的发展“两头兼顾”,职责难以区分。
(三)、合作社章程不够规范难以监管。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是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工作的规范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制度,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阻碍。我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够完善,不够规范,合作社的作用得不到凸显。章程不够规范,合作社运行不按章程走,导致监管困难,村集体经济发展不明显。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村农业生产走向都市型农业和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趋势。因此,针对我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所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建议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健全化的监管方法,是村集体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的保障。村监会及村干部应加大对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和取得成绩的监管力度,对发展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加以整改,促进我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区分合作社成员职责与村干部职责,确保经济发展与日常工作“两头抓”。加强合作社章程的健全,全面准确的学习合作社章程,按照章程来规范合作社,确认合作社的职责。我村党总支书记兼任合作社法人,在确保基层党建工作能完美完成的情况下,应做好我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带头雁”,带领我村经济蓬勃发展。
(三)、规范合作社章程,严格按章程运作合作社,强化合作社内在质量。充分发挥村干部的农业知识优势,加强对合作社相关的工作技能和农业知识的培训,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水平,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从合作社一体化经营机制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一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的监管和教育,使之端正办社态度,真正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二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使章程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纲领性文件。为使合作社健全、专业发展,建议组建一支由工作能力强的成员和干部为主的合作社监督指导员队伍,做好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又做到动态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合作社良性发展。
精选村集体和村民协议书(精)二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gf—20__—2603
国家林业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四年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相关条款空格处是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修改条款具有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十、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_________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 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 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
村集体和村民协议书 村集体与个人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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