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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描写观看<基石>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园领导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和详细部署布置,并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此次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领导榜样引领

在全体教师例会上,学园组织大家学习交通安全文件,观看交通安全视频,要求教职工在工作中自找差距与隐患,进行整改,不断完善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幼儿的交通安全。

每天清晨与傍晚,园领导总是最早到、最晚回,在幼儿来园、离园时总会看到她们在园门口、在交通要道巡查。特别是一日园长,每天与护导教师团队一起迎接全园第一位幼儿的安全到来,傍晚一起看着最后一位幼儿被家长安全接走。在幼儿入、离园时间段,还有保安、家长护校队共同协助,规范家长的停车,保证幼儿园出入要道的畅通。学园门口设立了交通安全警示牌,提醒家长、过往车辆注意交通安全。让学园门口道路畅通无阻,保证家长接送孩子的安全。

三、活动丰富多样

安全工作,教育为先。学园注重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同时也进行广泛宣传,让家园携手,为幼儿营造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1、利用升旗仪式的国旗下讲话、家校通平台、led屏幕滚动提示,号召全园师生关注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的知识,确实做到“交通安全进学园”,进一步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

2、以年段为单位,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动画》,开展主题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幼儿的一日生活和游戏教学中。通过学唱安全儿歌、识别安全标识、小交警游戏、小司机游戏等丰富有趣的教育形式,教给幼儿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好孩子。利用离园前5分钟谈话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幼儿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3、印发了《学生家长交通安全责任书》。各班教师充分利用幼儿放学前半小时时间,召集幼儿家长,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幼儿园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乘车安全提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让家长在《学生家长交通安全责任书》上签了字。这样,不仅提高我园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

4、请交警大队的蔡警官为家长们进行交通安全讲座,通过实例与数据让家长了解交通安全现状,提高了家长遵守交规的意识。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家长深受教育。

描写观看<基石>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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